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有以下幾種解決辦法:
1,與單位協商;
2.當地勞動局有內部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妳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勞動監察機構會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壹、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不支付,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如果簽訂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辭職的工人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壹來,企業對工人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3.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不利。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
《勞動法》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簽訂合同約定試用期,企業可以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不簽勞動合同,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員工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訂勞動合同仍不能免除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該履行勞動法規定的所有義務。如果沒有,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實際上,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和形式,我國《勞動合同法》都有規定。首先要求雙方建立雇傭關系後壹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至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實際上是要求以書面形式進行的。如果是口頭勞動合同,將被認定無效,同時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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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0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