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農村租賃土地使用權多長時間?

農村租賃土地使用權多長時間?

1.農村土地使用權出租需要多長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可以認定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二。審理農村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註意事項1。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案件的受理和管轄。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因土地使用權出租發生的壹切民事權益糾紛,都應作為民事案件處理,由民事法院或人民法院受理。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同時還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和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規定。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管轄,當事人也可以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的規定也就是說,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中約定選擇上述任壹條款中的人民法院作為解決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2、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壹般情況下,出租人與承租人發生糾紛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已向對方當事人(債務人)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當事人請求有關調解組織調解,或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訴訟時效中斷,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另壹方面,當事人(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超過兩年未中斷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人將只享有訴權,而永遠喪失訴訟打贏權。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因承租人遲延支付或者拒絕支付租金而引起糾紛的,應當適用特別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遲延支付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壹年,當事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壹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超過壹年,權利人也將喪失勝訴的權利。但是,自侵權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遇有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限。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法律禁止。3.處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應遵循的基本原則。(1)有利於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原則。(2)依法保護合同的原則。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尊重合同雙方的意願,只要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和政策,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就應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壹方以非法律規定,不應支持為由否定合同效力。(3)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土地使用權出租糾紛的當事人,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地人還是外國人,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主體資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其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得到公平保護。壹方不應利用其經濟優勢,免受不公平競爭和轉移經營風險的影響。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外、涉港澳臺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時,應當註意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正確對其適用我國的優惠政策,保護其合法權益。4、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人民法院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應當註意以下幾點:(1)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2)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政策辦理;(3)法律、法規、政策沒有規定的,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案件,從保護雙方民事權益和有利於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則出發,實事求是、合理處理。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合同訂立後,存在當事人不能預見和克服的客觀因素,如國家政策價格調整、稅率調整、國家費用調整等。如果明顯顯失公平繼續履行原合同,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酌情處理。5、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無效。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時,要註意審查租賃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違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視為無效。此外,還應註意審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壹方,在出租土地使用權時,是否經過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批準,並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未經合法批準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對方發生租賃合同糾紛訴至法院的,或者出租人違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合法批準自行或者變相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為無效,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雙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6.承租人與出租人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發生糾紛的,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1)承租人在改擴建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雙方對產權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2)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產權沒有約定的,產權歸出租人所有。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屬物的改建、擴建費用由出租人折價支付。(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或者附屬物,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適當折價歸出租人所有;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承租人合法使用租賃土地時,因不可抗力造成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屬物滅失的,原則上由出租人申請重建。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對地上建築物重建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未經協議或出租人同意改建、重建建築物的,產權仍歸出租人所有,改建、重建、擴建地上建築物所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給予適當補償。由此可見,農村租賃土地使用權最長期限是不允許超過20年的,所以在合作過程中要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壹個合適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到期後可以續期。但是如果約定的時間太長,額外的時間就太多了,因為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我們會面臨太多的風險。村委會必須有合理的管理措施,以避免農村土地使用權租賃過程中的合同糾紛。
  • 上一篇:北京沒簽勞動合同怎麽辦?
  • 下一篇: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2020年修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