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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全面推進法治內蒙古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和宣傳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培養公民學法、尊法、守法的意識和習慣,促進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辦事、誠信守法,增強國家機關依法決策的能力。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全社會法治管理水平。 第三條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工作計劃,確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組織實施本部門、本單位和社會的法制宣傳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法律專業人員以多種形式支持和參與法制宣傳教育。第四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統壹規劃、分類實施,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壹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是公務員、青少年、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和現實需要,確定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第六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通過多種載體、形式和方式,開展法制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等主題活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普法規劃,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公共服務體系,並組織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增長逐步增加。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統籌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法制宣傳教育的正常開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計劃,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評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十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第十壹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第十二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基本法律知識和業務相關法律知識納入公務員錄用考試、初始培訓、在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內容。第十三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法律題材文藝作品的創作、演出、出版和播放工作,加強蒙古文法制宣傳教育作品的制作和編纂。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開設法制節目和欄目,開展公益性法制宣傳教育。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各級學校的教學內容並組織實施。

各級各類學校要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接受能力,落實計劃、教材、課時和教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實踐活動。第十五條經濟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對其管理或者接觸的各種主體的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宣傳教育,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法制教育。第十六條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員、農民工、失業人員、上訪人員等管理和服務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學法守法,提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第十七條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對罪犯、勞動教養人員、社區矯正人員、行政拘留人員和戒毒人員的教育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範圍和特點,普及有關法律知識,維護職工、青少年、婦女兒童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九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宣傳與基層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引導群眾依法維護權益、表達訴求、解決糾紛,提高參與基層自治和社會管理活動的意識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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