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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性:

眾所周知,招標投標法是我國民商事領域的特別法,是壹部具有雙重法律關系的程序法。

招投標法中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法公告的責任】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指定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壹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未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壹)構成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法律責任。本條第1條比照《招標投標法》第51條分配法律責任。該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屬於行政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所給予的壹種制裁形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違法發布公告的上述行為,依照《招標投標法》第51條處罰。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是:

壹是責令改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壹定期限內糾正其違反招標法律法規的行為,使潛在投標人有機會申請資格預審或參與投標,與其他投標人平等競爭。嚴格來說,責令改正不是制裁,而是對違法行為和後果的糾正,以此來迫使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因此,責令改正適用於可改正的情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通過受理投訴、舉報或者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包括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積極協助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處理等。

第二種是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中的壹種經濟處罰,也是對違法者的壹種經濟制裁。根據《招標投標法》第51條規定,行政監察機關可以對違反該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處以1萬元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這裏的“可以罰款”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可以對招標人處以罰款,也可以不處以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行政監察機關根據招標人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程度決定,但處罰結果應當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二)構成規避招標的法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未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實際導致潛在投標人無法獲取相關資格預審信息或者招標信息,致使潛在投標人無法參加資格預審或者招標的,構成《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是:

壹是責令改正(詳見第六十三條第1款)。

第二種是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如有罰款,罰款幅度為工程合同金額的5‰以上10‰以下(詳見本條1條款說明)。

三是招標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四是給予處分。這裏的處分是指行政處分,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在企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給予的壹種處分。處罰對象是違法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即單位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包括違法行為的決策者、事後認可和支持單位違法行為的領導、因管理過失或放任對單位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領導、直接實施單位違法行為的人員。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有六種形式: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規定》對招標人的有關人員給予何種處罰,沒有明確,視違法情節等因素來決定。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後果的,可以從輕處罰,比如警告;情節嚴重的,特別是有主觀故意的,可以給予辭退或者開除等處分。

需要註意的是,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在指定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符合《招標投標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但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間不符合《條例》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依據《條例》第64條第1款進行處罰。

以上是《招標投標法》中的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壹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已被邀請或者已獲得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已經售出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以及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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