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如下: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及資金的管理。
(三)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管理;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市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四)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政策、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創新實踐的研究;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五)制定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創業促進就業制度和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制定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六)制定全市城鄉社會保險發展規劃和政策,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險體系;落實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和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監管責任。
(七)參照公務員法,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貫徹公務員法;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八)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工作的綜合管理,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人事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工作;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率先推進職稱制度改革;承擔博士後流動的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服務。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正常工資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制定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完善全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負責解決企業軍轉幹部的困難,協助維護穩定;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十壹)制定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培訓的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獎勵政策;指導和規範全市技師學院、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公務員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十二)牽頭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我市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配套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與農民工工作相關的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制度;指導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信訪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就業資金、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急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的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總體平衡。
(十五)負責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依法督辦(查處)相關大案要案;協調跨地區勞動者維權工作,監督用人單位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組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研究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標準化工作。
(十七)負責引進國外人才和智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制定吸引外國專家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管理來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全市出國(境)人員培訓;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公布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