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法律史的整體把握是多角度結合的。法律制度的歷史是非常復雜和深刻的,這是不能簡化的。我們應該完全按照實事求是的認識論來審視中國的法律史,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和糟粕給予恰當而充分的闡述。這就要求我們在研究法制史時,要把實事求是的原則運用到法律史的研究中去,即以歷史事實為依據,客觀地再現中國法制史的面貌,探索其內在的規律性。只有把整體把握和多角度把握結合起來,才能揭示中國法律史的壹般規律和特殊規律。第二,歷史上法律調整功能的多樣性。法制的歷史是復雜的,它所反映的社會關系也是復雜的。因此,法律調整的功能和方式也是多樣的。把階級社會的法律制度的唯壹功能歸結為階級專政是不全面的,忽視了法律對社會的調整功能。20世紀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受法律虛無主義和“階級鬥爭為綱”等左翼思想的影響,傳統法律被描述為封建主義的毒瘤,是被消滅的對象,被徹底否定。“文革”期間,四人幫篡黨奪權,批判孔子和儒家思想,中國歷史被徹底歪曲,更談不上傳統法律文化的優良傳統。進入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時期後,隨著民主法制建設的加強,法制史研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近二十年來的法律史研究實踐表明,任何學術成果的成功,都在於它能夠實事求是地對待和評價傳統法律文化,註重在大量史料的基礎上得出研究結論。但是,階級社會的法制史不能視為人類解放的歷史。
最後,法律史學的任務是弘揚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科學總結歷史經驗。中國法律文化歷史悠久,內容豐富。秦有法、令、令、規、詔令、程序、形式、階級等。韓有法、令、科、品、比;金是法律、秩序、故事;唐朝有法、有令、有體、有形;宋代除律、體、式外,還重視編修、舉例、導行。袁有聖旨制度,有規章制度,有破例;明清時期,廣泛應用於法外和各種法律形式。有很多跨越時空的民族因素需要正面肯定和闡述,這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文化內涵。為現實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提供歷史借鑒,是法律史學的生命力所在。註意理論與史料的統壹。改革開放以來,各種思潮湧入,馬克思主義理論不再壹枝獨秀,出現了多元的思想流派。這是可喜的,但缺乏有力的理論支撐和應有的理論深度。當然,馬克思主義不是教條,也是需要發展的,理論分析也不是空談,而是有針對性的,揭示其本質,揭示其規律性。西方的理論也是值得學習的,但是我們要理解它,真正發揮它的作用。理論應與史料相統壹,重視史料但不能“唯史料論”而要發揮其在實證法制史上的價值。。由於歷史的發展是曲折復雜的,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出極其復雜的現象。但縱觀中國兩千多年的法律發展史,總的來說,“所以,變革、發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發展中國法制史,使中國法制史的中心在中國牢固確立,仍然是法制史研究隊伍的歷史使命。為了提升法律史的研究水平,我們需要積極開拓法律史的研究領域,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進取精神。在這個過程中,要保持謙虛謹慎的態度,自強不息。古人雲:“壹謙四益。”面對博大精深的法律史,我們確實需要謙虛謹慎,實事求是,自強不息。並為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等壹系列重大問題提供真實的歷史參考,這是中國法律史學的生命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