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廣告法》的逐步實施,很多廣告主已經在整頓自己的產品和平臺。然而,由於廣告業的魚龍混雜,仍有少數商家鋌而走險,鉆法律的空子,違反新廣告法,如濫用禁用詞,誇大甚至虛假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章對違反廣告法的處罰有明確規定,所以希望各位廣告主能在合法範圍內做廣告。1.違反廣告法的處罰1。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同等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處以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3.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並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5.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6.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7.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廣告主,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塗改、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書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9.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未經同意,在廣告中使用他人的名義和形象;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2.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國之所以頒布如此嚴格的廣告法,在於市場經濟的特點。如果我們進行虛假誇大的宣傳,或者使用禁用詞語,不僅會給消費者帶來損失,還會危及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對我國構建和諧社會也是有害的。只要用嚴格的法律來約束,就能約束廣告主的行為,保證行業環境純凈積極的氛圍,對消費者和廣告主都有很好的作用。
法律客觀性:
隨著微信用戶群體的迅速增加,越來越多的商家開始將目光轉向微信營銷模式。結果不知道從什麽時候開始,我們的朋友圈就時不時被微信商業廣告刷屏,煩死人了。但根據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新廣告法相關規定,刷朋友圈廣告是可以索賠的。廣告法解讀:朋友圈刷廣告的告誡被認領。“收到微信紅包的朋友,請幫我轉發廣告。”關註微信群裏搶紅包。紅包經常請領紅包的朋友幫忙轉發廣告。收紅包要快,但幫助轉發廣告要“三思”。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管處處長謝告訴記者,從9月1開始,新廣告法的實施,不僅對溫州的企業、商家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也限制了我們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中的廣告轉發。"新廣告法大大拓寬了廣告客戶的範圍."謝告訴記者,以前的舊廣告法規定,廣告發布者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時,發布者與商品經營者之間有壹個支付“費用”的前提條件。但在新《廣告法》中,無論單位或自然人是否收取費用,只要他們直接或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服務,就構成廣告行為。如果發布的廣告內容虛假,對消費者造成欺騙和誤導,那麽廣告發布者就可以成為索賠的對象。據了解,朋友圈購物流程是這樣的:壹般是賣家在網上發布商品信息,買家看中某商品後向賣家下單,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貨款,然後賣家發貨。賣家大多靠熟人的信任來經營。市民林麗麗(化名)搶紅包幫轉廣告卻引發糾紛,人脈很廣。她微信上有上百個微信好友,卻因為熱情而陷入困境。不久前,她的壹個朋友在賣口罩。有壹次,朋友在閨蜜間發微信紅包,林麗麗搶到了壹個紅包。但隨後,她的朋友半開玩笑地讓搶紅包的朋友幫她轉發面膜廣告,還把面膜廣告直接發到群裏讓朋友轉發。林麗麗告訴記者,她當時沒有多想,直接把廣告轉發到了朋友圈。過了壹會兒,林麗麗收到了另壹個朋友的投訴。“我朋友打電話說買了我轉發的面膜。她用了之後發現是三無產品,皮膚嚴重過敏。她拿我撒氣,說我也要承擔責任。”只搶到0.3元紅包的李滿腹委屈。最後,林麗麗只能自掏腰包買禮物安撫朋友,讓這個朋友圈的廣告風波平息下來。但這件事也讓林麗麗對在朋友圈轉發廣告持謹慎態度。記者了解到,近年來,隨著移動互聯網的興起,微博微信開始普及,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中的廣告也越來越常見。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裏發紅包,請搶紅包的朋友幫忙在朋友圈發布廣告。搶紅包的人雖然只搶到“幾毛錢”,但礙於面子,只能幫忙轉發廣告信息。但這種隨意轉發廣告引發的矛盾糾紛越來越多。在這些矛盾糾紛中,公眾有很多疑惑:收取“小紅包”幫助轉發朋友圈廣告,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不收取任何費用,幫助轉發廣告、推廣產品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自然人應當承擔自媒體廣告的責任。北京東源(深圳)律師事務所趙波律師長期關註新媒體廣告的法律責任問題。昨天,趙波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新廣告法將於9月1,2015日實施。在新《廣告法》第二條中,廣告發布者的範圍從舊《廣告法》規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擴大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說,新《廣告法》規定自然人也屬於廣告發布者。如何定義朋友圈發的信息是廣告?趙波說,根據新舊廣告法的規定,“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妳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屬於廣告行為。如果貨代幫別人發布廣告信息不收紅包或者其他費用,算不算廣告?新廣告法刪除了舊廣告法中“收費”的前提。所以自然人是否收費,並不會影響其發布的信息,屬於廣告性質。如果公民的主要身份屬於廣告發布者,確實發布了廣告,應該承擔哪些責任?趙波進壹步解釋說,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六條,“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如果廣告主不能提供廣告來源的基本信息,因其廣告購買的產品而遭受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主索賠。趙波提醒,在信息社會,每個人都是媒體人,可以在朋友圈分享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但對於不熟悉的廣告信息,還是要謹慎轉發。法律人士:維權請參照新消法。“淘寶的漏洞還是很多的,更何況微信交易沒有第三方擔保,僅靠朋友的信任,難免會有以次充好的產品進入微信平臺。如果在朋友圈購物被騙,應該如何維權?”有微友發出了這樣的疑問。對此,法律人士認為,可以參照新消法保護網購權益。“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特殊情況外,消費者有權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需自行承擔退貨運費。”但也提醒公眾,目前微信不實行實名登記制度,交易行為也是私密的,缺乏消費憑證,不像實體店有大量抽查,監管難度大。據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工作人員介紹,如果沒有賣家的真實信息,工商部門很難受理此類投訴。但根據屬地原則,消費者可以向所購商品實際地址或手機號碼所屬的工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