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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測繪活動包括: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航空攝影以及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第三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相關測繪工作。第四條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第五條實施測繪項目,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壹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說明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六條在海南島及其附近海域,測繪成果統壹采用海南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與海南平面坐標系統相關聯。第八條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以下項目:

(壹)全省統壹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二)1: 5000、1: 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全省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基礎航空攝影和空間遙感;

(六)本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礎地圖(卷)的編制;

(七)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應當由本省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市、縣、自治縣的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壹)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加密、更新和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1: 500、1:1:0000、1: 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量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第十條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

全省統壹分布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復測和改造周期不超過10年;其他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為5至8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第十壹條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標準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二條建設單位鋪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在覆土前完成測繪。第十三條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利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用戶應當做好數據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四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壹管理。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操作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或者轉讓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和測繪操作證。

外省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資質證書。第十五條申請甲級測繪資質,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乙級、丙級和丁級測繪資質,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資質審查和資質證書發放。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內開展測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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