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106)
《遼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市政府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唐誌國市長
2008年十壹月十日
遼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對《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01號)作如下修改。遼陽市人民政府81):
壹、將第三十壹條第(二)項中的“交換的房屋建築面積不超過原房屋建築面積的2倍”刪除。
增加第二款:拆遷有證住宅房屋,單層建築原面積為14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多層或者高層住宅房屋按照不超過被拆遷房屋的2倍安置;原面積2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安置;原面積超過40平方米不足64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安置;原面積超過64平方米的,按實際面積加政策增加面積安置。多層建築的安置面積按原面積增加20%確定。增加20%後安置面積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安置。
增加第三款:拆遷人未按協議約定的標準進行設計的,因規劃設計原因超出標準且超出5平方米的部分,在標準內按收費標準收取擴建費。
2.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經民政部門確認享受全額低保的被拆遷人確有固定住所,且被拆遷房屋為本人長期居住,面積超過10平方米不滿32平方米,並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且經相關單位或街道、社區確認無其他房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認並公告無異議的,壹次性安置被拆遷人壹套40平方米的房屋。 因建築設計原因,安置房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按照安置房建築安裝成本計算房屋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面積最高不超過45平方米。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房屋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城市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其下屬的拆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拆遷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省建設、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同級政府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壹級政府備案。
第七條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在實施房屋拆遷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拆遷,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房屋拆遷。
第八條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用地現狀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宗地圖;
(四)拆遷申請、計劃和方案(包括:拆遷範圍、面積、戶數、拆遷步驟、補償安置形式、拆遷補償款使用計劃、房屋產權調換的準備和實施、擬委托的拆遷單位);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被拆遷人、金融機構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
第九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和文件內容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按照有關規定發布拆遷公告。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遷資質和工商登記註冊的房屋拆遷企業拆遷。委托拆遷的,拆遷人應當與受委托的房屋拆遷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受委托的房屋拆遷企業不得委托或者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拆遷管理機構和各類臨時工程指揮部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壹條申請房屋拆遷業務的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業務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合格後,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頒發崗位證書。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業務人員應當持有相關證件。沒有拆遷工作證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商。拆遷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遷企業派駐拆遷現場的業務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二條拆遷人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完成房屋拆遷現場詳查後,應當向國土資源、規劃、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國土資源、規劃、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0日內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被拆遷房屋情況。
確認由確認部門在拆遷現場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日。
第十三條拆遷期限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拆遷規模確定,壹般不得少於30日。
拆遷期限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第15天起計算。
第十四條拆遷應當在批準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進行。需要變更拆遷範圍或者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15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重新辦理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同意變更拆遷範圍或者延長拆遷期限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發布公告。不同意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五條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在公告確定的拆遷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和出租房屋以及其他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的活動。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
暫停通知書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延期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期滿前予以公告,並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同意延期的,應當書面告知拆遷理由。暫停期最長延長1年。
第十六條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前應當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同意轉讓的,項目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相應轉移給受讓人。不同意轉讓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項目轉讓被批準後,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簽訂轉讓協議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並予以公告,同時將轉讓合同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監督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定期確定並公布補償安置資金的存儲標準,確保資金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拆遷人提供的補償安置資金不得低於拆遷總預算。居民提供用於安置的現有房屋,可以折價計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十八條拆遷人應當通過招標或者委托方式確定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屋拆遷施工企業實施房屋拆遷,並簽訂房屋拆遷工程施工合同。拆遷人在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將房屋拆遷工程施工合同、拆遷方案等相關資料和證明文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派專人到拆遷現場,負責信訪接待和政策解讀,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對拆遷當事人的拆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或者委托的房屋拆遷企業、房地產評估機構、房屋拆遷施工企業和現場工作人員名單。公示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政策、制度、評估價格、區域補償指導價格、房屋產權調換的房源和價格、程序以及拆遷相關資料的領取地點。
被拆遷人應當如實提供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證明和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
拆遷期間,拆遷人不得采取停水、停電、停氣、供熱、阻斷道路等措施強迫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與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條拆遷當事人應當就拆遷補償安置訂立書面協議。
選擇貨幣補償的,協議內容應當約定補償、補貼的金額、支付方式、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協議內容應當約定被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樓層、朝向、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產權調換差價金額、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數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壹條已經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將協議的相關內容在拆遷現場公示;未訂立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遷。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之日起05日內,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拆遷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在協議實施前,當事人應到房產和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房屋註銷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拒絕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拆遷當事人經評估、鑒定仍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書面申請行政裁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不予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拆遷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已經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房或者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本級政府指令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房屋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提前10日通知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遷企業、房屋拆遷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整理、保管拆遷檔案,並在拆遷結束後30日內將相關檔案移交給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或者被撤銷資質的,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移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檔案。
第二十八條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固定補償法應在下列情況下實施:
(壹)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著物,不進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就終止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三)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拆遷當事人根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區域補償指導價格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補償系數×被拆遷房屋區域補償指導價。補償系數:單層住宅為1.25,多層住宅為1.15,非住宅為1。被拆遷房屋的區域補償指導價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上壹年度我市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結構的房屋房地產平均交易價格評估結果確定並定期公布。
協商不成的,拆遷當事人應當委托房屋評估機構按照《遼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
被拆遷房屋評估確定的貨幣補償單價低於被拆遷房屋區域補償指導價的,以被拆遷房屋區域補償指導價為準。政府沒有規定房屋拆遷的最高價格。
第三十壹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當事人參與房屋產權調換的價款按下列規定結算。
(壹)根據本辦法第三十條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並按房屋產權調換的價格結算。
(2)被拆遷住宅房屋原面積用於直接置換房屋的,單層房屋按照原建築面積?倍,多層住宅建築按原房屋建築面積的1.15倍計算。房屋產權調換後,被拆遷住宅房屋剩余面積或者調換房屋超出面積部分,分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區域補償指導價和調換房屋的評估價結算。
拆除有照片(證)的住宅房屋,單層建築原面積為14平方米至40平方米,多層或高層住宅房屋按照不超過被拆除房屋的2倍安置;原面積2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安置;原面積超過40平方米不足64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安置;原面積超過64平方米的,按實際面積加政策增加面積安置。多層建築的安置面積按原面積增加20%確定。增加20%後安置面積仍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安置。
拆遷人未按協議約定的標準進行設計的,因規劃設計原因超出標準且超出5平方米的部分,在標準內按收費標準收取擴建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在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補償安置時,還應當對被拆遷房屋超出拆遷土地面積以外的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適當補償。計算公式為:(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被拆遷房屋面積)×房屋拆遷土地使用權補償單價。
被拆遷房屋的土地面積為: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規定的容積率。其中,容積率的規定在拆遷房屋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單層建築用地按0.75執行,多層建築用地按1.5執行。
房屋拆遷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單價,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土地評估基準價確定並公布。
被拆遷房屋的土地面積大於或者等於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築面積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途、面積,以國土資源、規劃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認的結果為準。
第三十四條房屋拆遷涉及公共設施和各種管線搬遷的,產權登記的所有權人在約定期限內自行搬遷,拆遷人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 * *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賠償。
拆遷範圍內的公共* * *花草樹木和綠地應當保留。如果不能保留,就按照重置價格賠償。
第三十五條拆遷國有住宅房屋,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的有關規定取得完全產權的,對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承租人未購買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與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賃關系。單位自有住宅房屋按國有住宅房屋辦理。
按照房改政策,允許購買部分有產權住宅的部分產權人,按照房改政策補足有產權房改差價。被拆遷人取得完全產權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和安置。未能取得完全產權的,按產權比例由拆遷人補償安置。
第三十六條拆遷產權不清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拆遷。
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和預留房屋貨幣補償提存或辦理房屋產權調換公證手續。
第三十七條拆遷有抵押的房屋,應當依照擔保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拆遷安置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過渡期限自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含經批準的延長期限)起計算,至協議約定的搬遷安置之日止。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拆除設備的拆除和搬運費用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算。拆遷後無法恢復的設備和配套設施,按照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因拆遷導致停產停業的,拆遷人還應當按照拆遷公告發布之日前3個月內有正式勞動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人數×上年度本行政區域職工月平均工資× 50 %× 3個月對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進行補償,補償費由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支付。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壹條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相關補助標準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並定期公布。
因拆遷導致過渡期限延長的,自逾期之月起,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三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提供周轉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還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經民政部門確認享受全額低保的被拆遷人確有固定住所,且被拆遷房屋為本人長期居住,面積超過10平方米但不足32平方米,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經有關單位或街道、社區確認無其他房屋的,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無異議的,被拆遷人壹次性安置40平方米房屋,被拆遷人不承擔房屋產權調換差價。 因建築設計原因,安置房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按照安置房建築安裝成本計算房屋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面積最高不超過45平方米。
第四十三條拆遷安置用房,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規劃性質確定安置地點。建設項目為住宅或其他項目配住宅的,拆遷人應就近就地安置。建設項目為非住宅的,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被拆遷人可以異地安置。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拆遷人應當先為被拆遷人建設房屋,再建設其他房屋。被拆遷房屋的安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技術規範和強制性標準,產權清晰,無權利限制。
第四十四條拆遷安置住宅房屋的施工圖紙和安置方案,應當在施工前提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辦理拆遷安置手續時,拆遷人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是否同意安置的意見。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後30日內,向房地產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安置房產權登記和土地變更的相關手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後3個月內辦理產權登記和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拆除異地產權調換的舊房,經公證處公證後,到房產部門辦理產權登記。
第四十五條拆遷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遷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壹)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受委托的房屋拆遷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
第四十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無理取鬧或者阻礙房屋拆遷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遼陽縣和燈塔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的具體情況制定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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