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開展業務工作與兼顧其他工作的突出矛盾。壹些鄉鎮司法所人員短缺,但都參與了鄉鎮的中心工作,鄉鎮政府的中心工作也相當繁重,必然導致對司法行政工作時間的擠壓,阻礙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精力。這壹現實問題已成為制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司法行政基本職能的有效發揮。
三是加強硬件建設與資金不足的矛盾。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工作經費補貼等費用不能很好解決。壹些司法所除了工作中產生的差旅費外,工資很少,壹些司法所還沒有配備基本的辦公設備,壹定程度上制約了基層司法所的工作。富順縣經濟比較落後,鄉鎮財政比較緊張,普法經費還難以落實,導致普法宣傳形式單壹,幫教刑滿釋放人員經費更難以落實。但目前的司法所管理體制主要由縣司法局管理,司法所從鄉鎮籌集辦公經費更是困難重重,導致司法所辦公經費問題壹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辦公用品和用具的購買,材料費用,交通費,各種系統,每月網上租賃費,宣傳牌等。正常業務發展所需壹直影響著司法所職能的發揮,困擾著司法所能否持續、穩定、深入、高效地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隊伍建設的新要求是管理難、監督難的突出矛盾。司法行政基層建設的目標是建設壹支政治堅定、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司法行政基層隊伍。就目前的現實而言,司法局對基層司法所的管理鞭長莫及,只能將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給鄉鎮。司法局只能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下鄉指導或每月的工作例會來了解和管理基層司法所的人員和業務開展情況,而無法進行深入的聯系和對接服務,客觀上造成了縣司法局無法及時全面掌握基層的具體工作。
第五,司法輔助人員兼職法律服務工作的矛盾。大部分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是兩個牌子,部分司法輔助人員兼職從事法律服務行業,往往使得司法所對法律服務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流於形式,因為其自身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壹般難以實現。人民調解、兩工幫教、法制宣傳、依法治理等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長期性和持久性,工作量大,任務重。如果司法所專註於法律服務行業,全面開展司法行政只能是壹句空話,也容易導致自身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出現不良後果。
第六,司法人員法律素養與解決問題的矛盾。就司法所工作人員來說,渠道多種多樣,有學校畢業的,也有在鄉鎮機關安排人兼職的。這些人缺乏司法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遇到問題無從下手,阻礙了基層司法所的業務發展。
法律依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及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並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相關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指導和監督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