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交付
直接送達是指司法警察或者執行送達任務的書記員將應當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付受送達人簽收。收件人在回執上簽字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訴訟文書的原則是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是最基本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情形屬於直接送達:
1.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本人簽收;如果我不在,我就交給他的成年家人簽收;
2.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
3.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名;
4.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必須註意的是,離婚訴訟中訴訟文書的送達具有特殊性,如果被送達的壹方不在,不宜由另壹方簽收。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拒收訴訟文書時,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時,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申請留置服務應註意以下問題:
1.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接收文書的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法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留置送達。
2.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法院送達訴訟代理人時,留置送達。
3.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拒絕在調解書上簽字,表明當事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調解書沒有法律效力。
(3)委托服務?
委托送達是指被告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送達訴訟文書的方式。委托送達壹般適用於受送達人不在上訴法院管轄範圍內,難以直接送達的情況。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接受委托。
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達的,應當出具委托書,明確告知受委托人民法院委托事項和要求,並附送達回執。
(4)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將訴訟文書交由郵局憑送達回執,以掛號信方式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或者送達回執未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件投遞簡單易行,但只有在上述投遞方式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應采用。目前壹些地方法院普遍采用這種送達方式,郵寄送達失敗時改為直接送達。這種做法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
(5)轉發和服務。
轉送送達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不適合或不方便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法院通過受送達人工作單位轉交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受送達人的特殊身份下,適用轉遞服務,包括: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被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獄或者勞動改造單位移交給他;
3.受送達人被勞動教養的,應當通過其所屬的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的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公告送達的訴訟文書的相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方式。受送達人是否知道公告的內容,過了法定公告期,視為送達。公告服務有以下要求:
1.公告送達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的情況下適用的送達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為60天。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
3.公告的方式。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上。
4.公告的內容。公示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時,應當寫明逾期不到庭的地點、時間和後果。
判決書、裁定書以公告方式送達的,應當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屬於壹審判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人民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達的,應當在案卷中記錄公告的原因和過程,並附具情況備查。
以上是法律文書的全部送達方式,其他任何方式的送達都是無效的,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七條
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的送達,應當交受送達人本人;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
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動詞 (verb的縮寫)期限和交付
第138條規定:“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公告日期以最後壹次張貼或公布的日期為準。”
第130條
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接收文書的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法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留置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有關基層組織及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達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131條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的,可以通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當事人到了人民法院,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人民法院可以向住所地以外的當事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
當事人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名的,對送達過程進行拍照或者錄像記錄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第132條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收的,送達訴訟代理人時,留置送達。
第133條
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為簽收。
第134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書,並附上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委托送達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和有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
第135條
電子遞送可以使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和其他可以立即接收的特定系統作為遞送媒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送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向相應系統顯示送達成功的日期。
但是,受送達人憑證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相應系統顯示送達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憑證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第136條
受送達人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予以確認。
第138條
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日期為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
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擴展數據:
案例:
為解決服務難問題,成都錦江法院大力推進司法事務網格化管理,實現法律文書網格化服務,降低群眾訴訟成本。
司法事務網格化管理是指網格管理員接受基層自治組織指派,為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調解網格內民事糾紛,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動態和財產信息的管理模式。
作為司法事務網格化管理前期的重點工作,錦江法院借助2017“區—街道辦事處—社區—網格”四級網格化管理體系,采取多項措施在錦江區開展法律文書網格化送達工作。
人民網-晉江法院推進訴訟事務管理新模式,實現法律文書網格化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