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壹條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築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第五條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除外。
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預付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分包的建築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其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發包人要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壹)明示或者通過行為表明合同的主要義務沒有履行;
(二)逾期未完成合同,經發包方督促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的;
(三)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復的;
(四)違法分包或者違法轉包承包的建設工程。
第九條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壹)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後,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
因壹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另壹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壹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重修,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方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以使用部位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經鑒定工程質量合格的,鑒定期延長。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交付日期;
(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截止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
(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根據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請求應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已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已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案件的部分事實有爭議的,除爭議事實的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對全部事實進行鑒定的以外,只能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建築物損壞或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建築物的損壞均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適用於實施後受理的第壹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附件:
解讀《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壹、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合同無效時,工程價款的處理方法。
1.建設工程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結算工程價款進行結算。
2.建設項目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分兩種情況處理:
(1)可修復的,修復後通過竣工驗收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2)修復不合格的,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價款。
3.建設工程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如提供的設計不合理、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材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等。
建議:
1,對於建築企業:
(1)盡量避免違法分包和違法分包給無資質的建築商;
(2)註意施工過程中施工設計方案、圖紙等資料的收集和保存;
(3)註意檢查和保存對方提供的資料;
(4)註意及時簽發簽證;
(5)及時修復不合格產品,修復後及時提交驗收資料;
(6)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應當據理力爭,作出解釋。
2.對於雇主:
(1)提前告知或在合同中約定不得違法承包、轉包或掛靠;
(2)與設計單位簽訂好合同,評估設計方案的合理性;
(3)發包人提供的建築材料應保存采購證明,提前檢驗,並憑檢驗證明與承包人* * * *簽字等。
(4)及時受理。如果不合格產品可以修復,則計算延誤的工期進行索賠;如果不能修復,工程款將被拒絕。
二是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或者由不具備資質的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法院可以沒收當事人的非法所得。這裏的非法收入包括:掛靠費、分包費、轉包費、手續費、管理費、建築商毛利等。
三、關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解釋》規定了五種無效情形:
(壹)承包人未取得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借用資質的;
(三)未邀請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4)違法分包;
(5)違法分包。
此外,還有《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基本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況。
第四,“陰陽合同”的問題
在建設工程招標中,壹些當事人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往往在簽訂中標合同前後就同壹項目簽訂壹個或多個合同,這些合同與中標合同的工程價款等主要內容不壹致。《解釋》第21條明確規定以“正合同”和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因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中標合同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建議:
1.雇主和承包商應避免簽署“影子合同”以避免其無效。簽訂中標合同並備案後,有法定事由變更合同的,雙方協商後可以變更合同,但合同變更的內容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備案。未備案的,不能作為結算依據。
2.對於承包商來說,如果簽訂了“陰陽合同”,可以要求其結算陽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這樣壹個項目,可能賺幾百萬到幾千萬的利潤。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可以依據《解釋》提起訴訟。如果訴訟階段有類似案例,現在就考慮撤訴,等到65438+2005年10月1,因為解釋從65438+2005年10月1開始生效。
5.發包人拖延工程價款拖欠結算審核怎麽辦?
現實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承包商壹般會提交竣工結算報告供發包人審核。但有些雇主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結算文件後,拖延或不回復,以達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價款的目的。該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對竣工結算文件的認可,按約定辦理,並按承包人提交的結算報告中的價款支付。這樣就有可能獲得比合同價高20%到40%的利潤。
建議:
1.對於承包人來說,要做好合同約定,註意訂立合同的技巧,對竣工結算做詳細約定。
2.沒有約定回復時限怎麽辦?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答復時限的,可以認為約定時限為28天。但要求承包商出示已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的證據為前提,因此對承包商收集和保存證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及物動詞合同終止的條件
(1)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合同主要義務未履行;
2、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且經發包人催促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
3、竣工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絕修復的;
4、非法轉包,非法分包。
建議:
1,承包人進度緩慢,發包人及時發出提醒並給出合理工期;
2、承包人的行為表明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
(1)勞動力和機械設備撤離施工現場;
(2)經合理提醒仍未開工的。還有承包人表現出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如:承包人可能因其他項目中的索賠而破產;由於本項目拖欠大量材料,承包商無法繼續施工;承包商沒有能力組織施工人員繼續施工等。出現上述現象時,發包人應及時發函督促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如果承包人不提供擔保而繼續履行合同,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終止合同。
3.合同終止:承包商應就違約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其損失包括:合同約定的延期履約違約金,以及因整個工期延誤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權利: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法進行施工且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
2、主要建築材料、建築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未能履行合同協議和援助義務。
建議:
1,這裏的“提醒”對承包人的法律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當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執行,內容適當、到位、友好,並註意保存證據。
2.未能按約定支付價款,包括未能及時支付進度款,壹旦發包人延遲支付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發函提醒,並給予合理的期限。如果發包人再次拖延支付,承包人可以終止合同,發包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這裏的損失包括整個工程的可利用利潤、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利息、租用機械設備的費用、遣返勞動力的費用、未使用材料的價格等。
3.對發包人提供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及時檢驗,並及時簽證。
七、建造合同排除專屬管轄。
以往法律界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管轄有不同的理解,多解釋為不動產糾紛和專屬管轄:即不動產所在地的管轄。此次《解釋》規定,合同履行地為建設行為發生地。
建議:就承包商而言,為了排除地方主義保護,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工程所在地以外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可以排除地方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八。對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爭議
現實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對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因為涉及到是否延誤工期、違約、賠償等實際利益。該解釋分別規定:
1.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由發包人使用的,以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建議:
1.承包人應保留提交驗收報告的證據,發包人應審查承包人提交的驗收報告的完整性。不完備的,應當及時發函。
2.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不得使用,如有質量問題,不得獲得賠償。
3.承包人應當收集並保存發包人使用過建設工程的證據,如開幕式錄像、報紙的開篇啟示等。
九、勞務分包對承包人具有法律意義。
作為施工企業,在實踐中承包存在諸多風險,如工人的工傷賠償責任、工人的社會保險負擔等。如果將勞務分包給具有勞務作業資質的承包商,施工企業可以規避上述風險和負擔,可以在工程質量、工期等問題上將風險轉移給勞務企業。《解釋》明確了該合同的效力,這將是今後建築行業的普遍做法。
X.預付款的合法化
在以往的實踐中,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當事人另行簽訂的預付款合同中的預付款或預付款條款的性質是企業法人之間非法拆借資金,違反了原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嚴禁帶資承包工程的通知》的規定。但對於預付款是否應當認定為無效,意見不壹,多數認定為無效。
《解釋》規定,當事人對預付款及其利息有約定,按照約定請求返還預付款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從而確立了預約合同的有效處理原則。
建議:
1.今後,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必掩飾預付款條款,而應本著自願的原則,充分協商,合理簽訂合同。
2.預付利息要有約定。《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墊款利息計算標準的約定不能超過國家法定基準利率。超過的,超出部分無效。但2004年6月28日,10,國家提高了貸款利率,並規定貸款利率不設上限和下限。《解釋》中不保護超過部分的規定,對於這個國家調整利率是不可預測的。自2004年6月28日起,合同約定的超額利息也應予以支持。
3.隨著建築市場競爭的激烈,要求施工企業預付工程款的情況越來越多。施工企業應充分考慮自身實力,避免盲目承諾預付款。如果預付款不到位,會造成違約,賠償發包人的損失。訂立合同時,要仔細考慮預付款、進度款的比例和違約責任,慎重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