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河風景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太子河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行政管理和監督。
市發展改革、財政、住建、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草、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太子河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事業單位設立太子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規劃實施、設施建設、開發利用、環境保潔、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太子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行政監督職責:
(壹)監督檢查風景區內的開發建設項目和可能對河道造成不利影響的活動;
(二)根據主管部門確定的方案,調度管理景區內各類蓄水工程;
(三)對破壞風景名勝設施、影響環境整潔等依照簡易程序可以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當場處罰。第六條太子河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應當全面規劃、統壹管理,註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統壹。第七條太子河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或者投資風景名勝區建設,科學開發利用風景名勝區岸線空間資源。
社會投資使用風景名勝區管理範圍內的水(冰)和灘塗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履行政府特許經營權出讓手續,繳納特許經營權出讓價款,並與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簽訂特許經營權出讓合同。經營權轉讓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結合具體情況確定。第八條對在太子河風景名勝區建設、保護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太子河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保護應當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防洪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太子河風景名勝區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禁止違反規劃在太子河風景名勝區從事開發建設活動。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規劃、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風景區內的景觀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太子河風景區專項規劃進行。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書面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工程竣工驗收後,按照投資建設協議交付維護管理。第十壹條太子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專項規劃確定功能區劃。休閑娛樂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景區的景觀、風貌和整體功能相適應。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二條太子河風景名勝區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專項規劃設立風景名勝區邊界地理標誌。景區內應設置各種設施的指示標誌和各種景觀的簡要說明。第十三條建立健全蓄排水協調機制,保證正常水流,維護景區水景觀。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調度風景區內的大壩、電站進行蓄水和排水。
風景區內的大壩、電站蓄水排水,應當提前通知風景區管理機構,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生態水流。第十四條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園林綠化植物進行養護,及時補植枯死植物,及時維護損壞的綠化設施。第十五條風景區內的道路、環衛、交通、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維護和管理。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做好各類公共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發現損壞應當及時通知產權人或者受委托單位修復。
景區內公共場所的過道、停車場、河道、燈光、噴泉、導向標誌、解說牌、公告欄、畫廊、雕塑等設施,由景區管理機構負責維護和管理。第十六條除必要的施工或維修車輛外,禁止大型機動車輛在景區道路上通行。第十七條利用風景名勝區設施或者場所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批準,並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壹)舉辦宣傳、咨詢或者營業性演出;
(二)從事商業、飲酒、服務業等經營活動;
(三)設置廣告(牌匾)設施;
(四)臨時放置、懸掛標語或其他宣傳品。
從事上述活動,臨時占用景區設施的,應當在景區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開展公益活動,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