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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網上申請出庭?

法律分析:

壹、關註官網法院新聞,了解開庭時間。

2.提前半小時到達審判庭,出示身份證進行安檢。

第三,找到相應的法庭席位坐下。

4.提前申請代理。壹般來說,不允許私下旁聽庭審。家屬如果想作為被告代理人旁聽庭審,必須提前申請。

五、必須嚴格遵守審判紀律。比如法官進入法庭,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宣布判決、裁定或者決定時,應當起立。不要鼓掌、制造噪音、吸煙或吃東西。不要打電話或接電話。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不得利用通訊工具傳播庭審活動。不得實施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二。求真務實,強化規範,切實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

4.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司法便民利民長效機制。人民法院要狠抓執法辦案這個重中之重,同時進壹步細化完善立案、審判、執行、信訪等便民利民措施,為人民群眾提供熱情、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

5.建設、管理和利用好訴訟服務平臺。進壹步推進訴訟服務中心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全面整合訴訟服務功能,優化訴訟服務窗口建設。認真做好訴調對接、立案登記、訴訟風險提示、訴訟材料移送、訴訟費用繳納、財產保全、案件流程查詢、信訪接待等環節工作,努力為當事人提供“壹站式”、“全方位”訴訟服務。

6.完善新機制,方便備案。根據人民群眾的需求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積極推進立案登記工作,確保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得以立案和起訴,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做好預約立案工作,積極為傷病殘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未成年人提供立案、送達、調解等便捷服務,方便當事人訴訟。

7.依法及時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合理確定保全的擔保方式和數額。對執行保全實行集中管理且暫時未實行集中管理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方便當事人申請和查詢。

8.完善復雜案件分流機制。充分發揮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監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輕微刑事案件速審機制的優勢,在保證審判質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

9.為當事人依法提供證據提供幫助。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取證;積極探索委托律師調查取證,方便當事人舉證。

10.加強審判流程管理。樹立科學均衡的結案意識,正確理解和使用均衡結案指標,不能單純追求均衡結案率而故意拖延或突擊結案。加強開放式審判流程平臺建設,整合各類審判流程信息,為當事人提供全面、全時、及時的審判流程公共服務。落實審限監督制度,嚴格扣減和延長審限審批,完善案件審限告知制度,及時告知當事人扣減和延長審限的理由和期限。

11.加強檔案移交。積極推進訴訟案卷電子化工程,做好壹審、二審、再審、執行案卷移送工作,明確移送期限,統壹移送方式,落實移送責任,縮短移送時間,確保順利移送。

12.依法保障各方的訴訟權利。強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訴權和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尊重和保障庭審當事人的權利,讓當事人依法充分表達訴求,充分陳述事實理由。對於依法可以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或者協商決定的程序性事項,盡量讓當事人自主決定或者協商決定。切實保證律師在庭審中依法履行職責。在保證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註意為當事人特別是沒有委托律師辯護或代理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指導和幫助。

13.完善案件審理制度。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公開宣布案件名稱、開庭時間、法庭編號、旁聽席位,方便人民群眾旁聽案件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CPPCC委員旁聽案件的審理。

14.加強裁判文書的解釋和說理。裁判文書應當認真對待,充分回應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和主張,寫明法院采納或者駁回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做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語言要規範、簡潔、易懂,讓當事人看得懂。

15.切實解決執行難。積極探索和完善快速執行、主動執行等有利於保障民生的機制。以信用監管、威懾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律制度和點對點網絡查控聯動機制為抓手,積極推進反規避執行和反消極執行,保障勝訴當事人依法及時實現權益。綜合運用財產申報、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聯合信用懲戒等措施,依法適用強制措施和刑罰威懾機制,促進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努力提高執行效率。

16.完善交納訴訟費用的便利措施。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自動取款機、POS機等設施,方便當事人繳費、退款。當事人到基層人民法院辦理訴訟費用結算和退還確有困難的,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代為辦理。

17.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健全減免訴訟費制度和特困群體執行救助制度,對加害人無力賠償、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訴訟困難案件中的貧困被害人及時有效實施司法救助,不斷拓寬司法救助範圍和方式。

18.做好信訪工作。完善“訴訪分離”和案件終結機制,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積極開展網上信訪、巡回接訪、帶案接訪、遠程視頻接訪等。,建立健全律師等第三方參與化解涉訴信訪工作機制,及時就地解決涉訴信訪問題。把信訪納入法治軌道,保證合理合法的訴求,才能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19.完善人民法院基層訴訟服務窗口功能。堅持和發揚“楓橋經驗”,發揮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紐帶作用,努力就地化解矛盾糾紛。推進以中心法院為主、巡回審判現場為輔的法院布局,優化人民法院布局,構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網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和執行案件,並通過適當方式公布本轄區內直接受理和執行的案件範圍。

20.加強巡回審判工作。對於偏遠地區和其他交通不便的地區,要以方便人民訴訟為出發點,盡可能做到就地立案、就地開庭、就地審判、就地執行;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要深入企業、社區等人員集中、糾紛集中的地區進行巡回審判。大力推廣汽車法庭等巡回審判模式,讓“流動人民法庭”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的訴訟需求。

21.建立健全針對特定類型案件的“快立、快調、快審、快執行”機制。對涉及廣大職工和農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如工資、工傷賠償案件,涉及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案件,要按照“快立、快調、快審、快執行”的原則,盡快受理,及時調解,及時判決和執行。

22.積極推進和規範調解。對於雙方都願意調解的糾紛,家庭、鄰裏糾紛,法律規定不明確、處理簡單可能顯失公平的糾紛,要優先調解,在充分尊重雙方意願的情況下,快速化解矛盾。加強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的有效對接,完善調解聯動制度,健全調解化解矛盾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23.不斷改進司法作風。要善於用人民群眾能夠理解和接受的語言和方式進行溝通,充分尊重公序良俗,堅決克服冷眼推訴訟參與人的現象,堅決消除難進難出、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不良作風,堅決杜絕任何刁難訴訟參與人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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