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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戶外招牌管理,維護整潔有序的市容環境,保障市容安全,根據《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3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戶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租賃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的建築物立面和用地範圍內設置的,用於表明其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或建築物名稱的戶外設施。

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標誌的設置,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四條(管理職責)

市綠化部門是本市戶外招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招牌設置的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區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本轄區戶外招牌的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在區綠化、市容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戶外招牌的具體管理工作。

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管、文物、商務、市場監管、應急、語言文字和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設置要求)

戶外招牌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揚社會正能量,體現城市人文特色,彰顯個性和創意,與地域環境和建築風格相協調。第六條(技術規格)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公共安全和市容的要求,編制戶外招牌設置技術規範。

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戶外招牌的位置、規格、數量和內容規格,以及設計、制作、施工、安裝、維護和安全檢查的要求。第七條(設立準則)

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轄區戶外招牌設置指南,指導和規範主要道路沿線、景觀區、歷史地段等重點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等重點建(構)築物上戶外招牌的設置。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戶外招牌設置指南。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給予指導。

設立指南應根據技術規範並結合區域環境、建築風格和業務特點進行編制。第八條(征求意見和公布)

編制機關在編制技術規範和制定指南過程中,應當征求有關單位、行業協會、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編制完成後,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招牌:

(壹)損害市容市貌或建(構)築物形象的;

(二)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居民正常生活,影響他人合法使用建(構)築物的;

(三)利用違章建築、危險房屋,危及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安全的;

(四)利用樹木或損壞綠地;

(五)妨礙無障礙設施的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設定權限)

戶外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並經區綠化市容部門批準。區綠化市容部門可以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實施戶外招牌設置審批,但下列情況除外:

(壹)設置在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或者街區、風貌保護道路或者河流沿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優秀歷史建築附近;

(二)設置箱式整體結構的戶外招牌、大型垂直外墻戶外招牌或者高度大於2.5米的獨立戶外招牌;

(三)3層以上的建(構)築物或10米以上的建(構)築物;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可能影響公眾安全的情形。

在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或者街區、風貌保護道路或者河流沿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優秀歷史建築設置戶外招牌,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對歷史風貌區、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管理的要求。

區綠化市容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為設置者了解戶外招牌設置許可的內容、技術規範要求、設置指南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提供便利。第十壹條(規劃審核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設計中已明確戶外標誌位置,且屬於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規劃和資源部門在審核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征求綠化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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