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民事案件最長結案時間不超過六個月,二審民事案件最長結案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如果因為案情復雜或者其他情況導致案件不能如期審結,不壹定是法官違法辦案。但法官應將延長審理期限的案件提交上級法院或院長批準,批準後方可延長審理期限,否則必須定期審結。
其次,批準後延期的案件,並不是無限期延長,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結案。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吉林省遼源市某股份公司的債權自2007年轉讓以來,壹直沒有還清。2010,11年10月,公司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進入破產程序。我司申報的理賠總額達到3500多萬元人民幣。但至今已近5年,法院和破產清算組沒有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也沒有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
2007年6月,我公司從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長春辦事處接收了公司的債權,該債權轉讓獲得了國家發改委的批準,並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2010,11,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作出(2065 438+00)廖岷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書,立案受理該公司破產案。法院於2010、12、10發出(2011)廖岷破字第3號債權人債權通知書,要求全體債權人在接到通知書後1個月內向管理人書面申報債權。
通知還稱,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於2011年3月2日上午9: 00在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開。
我公司於2011向破產管理人提交債權申報材料,申報擔保債權3500余萬元。隨後,我司聯系法院,確定了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法院回復“原定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延期,具體時間待定”。之後多次聯系,得到的答復是“時間待定”。到目前為止,第壹次債權人會議還沒有召開。
進入破產程序後,破產公司仍然出租壹棟樓,收取租金。然而,法院和破產清算小組四年來沒有完成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全面審計,也沒有對大樓和租金收入采取任何評估、審計或其他安全措施。破產程序的長期停滯,嚴重影響了合法債權人的權益,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針對信中反映的情況,記者致電負責此案的法官,得到的解釋是“評估審核工作尚未完成”。因“進壹步采訪需經醫院同意”,記者聯系遼源中院並傳真采訪提綱,但截至發稿,未收到回應。法律專家就相關問題發表了看法。
第壹次債權人會議遲遲不開,違反了法律程序。
“破產程序持續了五年,但第壹次債權人會議還沒有召開,這在法律程序上是有問題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新指出,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時間,應該遵守。法院認為有特殊原因影響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及時召開的,可以延期召開。
然而,首先,延期應該有正當理由。以評估審計工作未完成為由不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理由不能成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召開與審計和評估工作的完成沒有必然聯系。第壹次債權人會議並不是解決所有的問題,有些事情可以在以後的債權人會議上解決。
而且遼源中院在2010 11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審計評估工作已近5年未完成,不正常。
在實踐中,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必須延期是很少見的。通常延期的原因包括:債權申報確認不能及時完成,大部分債權人出席會議的資格難以確定;其他案件或事件的處理直接影響到破產程序的後續。
第二,延期必須通知,采用適當的通知方式。由於債權人債權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因此也應當用於通知以後的延期。
對於已知的債權人和申報的債權人,應當書面通知,對於未知的或者未申報的債權人,應當公告送達。總之,用什麽方法通知開會,延期開會也要用同樣的方法。
王新新教授還分析了曠日持久的破產案可能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他指出,如此長時間不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可能會導致債務人財產的進壹步損失:
如果債務人繼續存在,會產生壹定的費用,如廠房設備的維護,留守人員工資發放等破產費用的增加,會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應該實現的債權沒有及時實現,幾年前就應該拿到的錢沒有拿到,也是壹種權利損害。
此外,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欺詐行為,可能得不到及時糾正,導致財產無法追回。
破產案件無審限的規定暴露了立法缺陷。
法律界人士也對破產案件的立法缺陷發表了看法。北京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剛指出,法律沒有規定破產案件的審理期限,給不規範操作留下了空間。但他同時強調,DAC公司作為債權人,有權了解和監督破產案件的進展情況以及管理人對破產財產的管理情況。
即使審計和評估工作尚未完成,債權人也有權知道審計和評估工作進展到什麽程度,法院也應告知債權人拖延的真正原因。
在這個問題上,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何丹持類似觀點:“目前《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破產程序的期限,但實際上曠日持久的破產案件會對債權人的權益造成壹定的損害。沒有審限可以說是法律的壹個短板。”
王新新教授認為,案件之所以久拖不決,既有法律規定上的缺陷,也有對審限的誤解。他認為,破產案件沒有時間限制,只是為法院處理案件提供必要的時間。
但是,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破產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兩回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是有法定期限的。而且破產案件的審理是沒有期限的,並不意味著可以無正當理由無限期拖延,以不作為損害債權人利益。如果破產程序拖了四五年,第壹次債權人會議還沒有召開,那肯定是違法的。
人民網-破產案久拖不決誰來保護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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