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納稅的義務
(1)依法納稅是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這是中國公民依據憲法必須履行的壹項基本義務。違反稅法,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國家將按照稅法規定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按時納稅的義務
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如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必須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四)依法承擔會計與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義務。
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依法核算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關聯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二,接受管理的義務
(壹)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並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稅務登記主要包括取得營業執照後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變更後的變更登記、申請停業、依法恢復營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註銷登記。在各類稅務登記管理中,納稅人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及時辦理。
(二)依法設置帳簿、保管帳簿和有關資料,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記帳,並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內保存帳簿、會計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塗改和擅自損毀。
納稅人除依法設置帳簿、保管帳簿外,應當使用合法有效的憑證,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三)依法申報納稅的義務
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如實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即使在納稅期限內沒有應納稅款,也應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四)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
國家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壹定數額的罰款。
第三,接受檢查的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義務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並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向稅務機關報告自身生產經營和財務制度執行情況,並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或弄虛作假,不得阻撓或刁難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和監督。
四。提供信息的義務
(A)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納稅人除了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納稅人有倒閉、擴大經營規模、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說明,以便稅務機關依法妥善處理。
(二)財務會計制度(辦法)和會計軟件備案義務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款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三)提供其他相關涉稅信息的義務
為了保證稅款能夠完整征收入庫,稅收法規還規定了納稅人的匯算清繳或者提供擔保的義務、企業合並、分立的申報義務、大額財產處置的申報義務、積極行使債權和合法轉讓財產的義務、發生稅務爭議時的納稅或者提供擔保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