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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過程的本質讀書會綜述

2022年5月17日,我們在課堂上舉行了“司法過程的本質”讀書會,由y同學主講,現將相關讀書心得和討論內容總結如下。

後來G分享了Y講的和自己的理解。

第壹,哲學方法

?當我決定壹個案子的時候我做了什麽?我用了什麽樣的信息資源作為指南?我允許這些信息在多大程度上對結果有貢獻(以及它應該在多大程度上有貢獻)?如果可以適用司法判例,我什麽時候會拒絕遵循?在沒有適用先例的情況下,如何得到壹個規則,為未來制定壹個規則?如果遵循邏輯壹致性,那麽這種壹致性的程度如何?如果在遵循邏輯的過程中,遇到習慣、社會福利因素、正義和道德標準不壹致,該如何選擇?

?我想作者之所以把它命名為哲學方法,是因為它本質上有些抽象,很難用壹個具體的詞來描述。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被比喻為醞釀化合物的過程=遺傳本能、傳統信念和後天信念競爭→在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確定它們對判決結果的影響→最終產生判決結果。如果要放到真正的審判活動中,上述壹系列問題就是壹個很好的表現。

?壹開始我以為法官的思維過程是具體的,但是看了這壹部分,盡管英美法系和我國有差異,但是這種醞釀復合的過程還是有固有的特點,特別是對於疑難案件的處理。

第二,歷史和傳統的方法

這壹部分討論了其他方法如何阻擋哲學方法/邏輯方法(即雙方相遇時如何選擇)

?(壹)歷史方法

我理解的歷史方法是指從法律外部到法律內部的壹個過程,而哲學方法/邏輯方法是從法律內部到外部的壹個過程,即由於法律的歷史發展,壹個概念有其發展的歷史慣性,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無法通過純粹的分析得出正確的結論。

傳統方法

這種方法不同於哲學方法和歷史方法,主要是指習慣的影響,如特殊的貿易、市場或職業習慣。習慣的影響往往貫穿整個法律。

如果把習慣延伸出來,結合當前流行的正確行為標準和時代風氣,本質就是把傳統方法和社會學方法結合起來。通過行為與秩序、生命與法律的互動,讓生命塑造法律,法律維護生命;讓行為糾正秩序,秩序規範行為。作者提出法所維護的是從生活中獲得形式和形態的塑造,法的終極理由是社會的福利,對此我深表贊同。

第三,社會學方法

這種方法更適合在哲學方法、歷史方法和傳統方法相互沖突時為它們的權利設定界限,從而起到平衡、適度、協調的作用。

當案件不是非黑即白的時候,就需要用社會福利來確定路徑,來確定方向和距離。

而且,起作用的並不是法官自身的行為和信仰愛好,而是社會的標準和時代的道德氛圍,因為個人的良知和壹般意義上的良知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我想在這裏,筆者並不反對通過法官的個性化良知來引導社會普遍意義上的良知→當法官的個人良知高於社會普遍意義上的良知時,法官可以嘗試進壹步提升社會的整體良知。

比如把歷史的、傳統的方法演繹到極致,那麽對壹致性的過度追求就會變成壓迫的壹致性。這時候就需要用社會學的方法來緩解,通過經驗、研究、反思從生活中獲得的知識,可以和過於極端的歷史學、社會學方法調和。

隨後,W同學分享了自己的讀書心得。

圍繞主題:

法官在審判案件中的責任、審判方法、司法程序的性質以及影響公正的各種制約因素。

提出的問題:

1.判決案件時,法官的職責是什麽(法官做了什麽)?

2.法官判斷的指南是什麽(有哪些信息資源作為指南)?

3.有百分之多少的結果受到法官決策依據的影響(允許百分之多少的信息在結果中起作用),他們應該起作用的百分比是多少?

4.如果可以適用先例,在什麽情況下會被拒絕?

5.當沒有適用的先例時,如何才能得到壹個規則,為未來樹立壹個先例(先例是如何形成的)?

前言:

上大學前對法官職業或社會上的裁判角色的偏見:嚴格按照法律判案,將案件事實與法律聯系起來,就能解決糾紛——枯燥、機械的工作

從未想過立法的滯後性和概括性(整體視角,盡量抽象條文),解決之道:司法(以判例法為主,成文法為輔的普通法系)——法官是“活法的宣示者”

法官的職責(判決的本質)遵循法律(憲法、成文法)+解釋法律。

解讀:相對抽象的法律條文在個案中具體化+法律沒有考慮/明確規定的“造法”。

?遵循是前者,解釋是後者。

司法過程的最高境界不是發現法律,而是創造法律。

法官判決的指導依據:成文法-判例-哲學,邏輯-歷史-習慣-社會(最強大)

運用哲學和邏輯學的方法,從已有的判例中抽象出原則。歷史、習俗和社會因素影響、塑造和檢驗著這些原則和案例判決在社會中適用的具體界限。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經過反復驗證,形成先例。

如何制定法律?-立法的依據、方法、影響因素和目的。

先例-邏輯和哲學-歷史-習慣-傳統,社會學(當時的社會福利和道德正義)

目的:當下(判案)+終極(開創先例),從而周而復始,車輪上前行。

遵循先例的方法:實用主義法學派

好處:司法效率;遵循先例的寬松

1.根據明顯符合案件的判例來定案——類似於根據成文法來定案的過程。

2.原則:盡可能遵循先例。

理由:平衡法律的滯後性,防止預斷(司法傾向和偏袒)目的:維護社會福利。

1)司法的統壹性和確定性——生成社會公信力,使訴訟當事人相信司法活動的公正性。

“如果在昨天的壹個案件中,判決不利於我作為被告;如果我是今天的原告,我希望在這個案件中得到同樣的判決。如果不壹樣,壹種憤怒和不公正的感覺會在我胸中升起;那將是對我的實體權利和道德權利的侵犯。”

2)維護社會的普遍利益(社會福利)和穩定。

No與洛克所說的自然狀態下的人類生命是壹樣的,與人類形成社會的目的是相悖的。

3.例外情況:

打破先例——創造案例——形成先例(歷史、傳統、社會、習慣的影響和考驗)

1)情況:壹個規則不斷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拒絕遵循先例)

2)要求

從判例中抽象出壹些基本原則,確定原則運行和發展的路徑或方向。

法官的整體性和前瞻性思維(和我之前想的不壹樣)——今天的判決將決定明天的對錯。

3)司法的作用:使曾經被認為是規則的成為例外,曾經被認為是例外的成為規則,以適應特定特定時代的追求。

4.壹個案件的例外判決如何成為具有指導性和普遍適用性的判例?

案例判斷和基本概念(運用邏輯和哲學方法)——反復而靈活的變形(歷史、傳統、社會和習慣)以獲得新的永久性和確定性——基本和公共。

邏輯和哲學的方法(類比);

法官的釋法、造法工作,不僅僅是把自己的思維切換到立法者的思維中,去探尋法律背後真正的法律的內涵和精神,更重要的是把自己放在法官現在面臨的環境中,去搞清楚如果立法者面對這樣的案件,它會制定出什麽樣的法律——法官不僅要秉持立法精神,還要與時俱進,靈活地把法律精神運用到不同的案件中。法律是固定的,但法律的精神卻在法官的百萬審判中得到淋漓盡致的體現。

歷史方法:

1.原因:運用哲學方法得出的原理會有其邏輯限度。

歷史、傳統和當前的社會氛圍、道德和福利會影響或創造其現在的形式(決定壹個原則在社會中的具體應用)

2.歷史與邏輯:什麽應該是邏輯的,什麽是歷史的。

判決中的特定選擇與適用比例:法官對便利性和適當性的直覺

習慣方法

1,歷史和習慣

1)歷史:法律概念溯源

2)習慣:司法判決的習慣,而不是人們活動的習慣(龐德)

*演變:

先前社會、行業和生活習慣的變化使先例成為壹個例外——壹個案件的例外判決——影響後來的習慣(司法判決的習慣)

為什麽?

尋求習慣的原因不是創造新的規則,而是尋找測試標準來確定如何應用某些既定的規則。

(司法習慣的穩定性、指導性和普遍性&;社交習慣的多樣性)

2.適用情況:當邏輯和歷史方法失效時,檢驗判斷的標準。

傳統和社會學方法:社會發展的進程和趨勢,當前的社會氛圍和正義的概念

社會福利、公共政策-社會視角

社會認同的目的——社會知識就是正義?

邏輯、歷史、習俗和社會在司法中的應用選擇和比例;

壹般來說,選擇和應用應遵循上述順序,在實踐中應針對具體情況進行選擇。

1,法律的概念是歷史的產物——歷史傾向於引導法律的發展。

2、* * * *壹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邏輯和哲學方法

3.規則被應用,習慣被形成,決定了習慣的主導力量。

4.最大的力量:社會學正義的力量。

中國司法與中國司法的差異;

1,差異

過程(立法和司法地位)是相反的:英美法系國家歸納,大陸法系國家演繹。

大陸法系遵循先例,英美法系遵循先例——中國更依賴先例。當出現例外時,普通法系可以通過案例判決將先例變成例外。

法律規定對應事實&;先例-邏輯和哲學-歷史-習慣-傳統,社會學(當時的社會福利和道德正義)

追求系統化和元素化——試圖面面俱到&;實踐追求-法官

2.雙方的優勢和劣勢

成文法的穩定性和判例法的靈活性:判例法的類推邊界是有利也有弊。

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如何限制——以起訴法定主義為主

本質:雙方* * *在價值追求上是壹致的。

3.參考意義

司法完善立法

包訴溫州市蒼南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遷案

——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89年制定,90年實施。

規範法官裁判行為,賦予法官更多自由裁量權——“活的法律聲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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