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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節約用水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取水、供水、用水、排水等各個環節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節約用水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配置、全過程監管、提高效率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負總責,將節約用水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節約用水項目和工作經費,制定節約用水政策措施,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的節約用水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節約用水規劃和年度計劃,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重控制管理、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

(二)指導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三)指導煤礦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的開發利用;

(四)組織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節約用水投入機制,構建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節約用水;可對節水改造、節水示範、非常規水開發利用等項目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教育等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節約用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節約用水和保護水資源的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對節約用水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第八條本市實行節約用水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或舉報。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和舉報方式,便於公眾監督。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和舉報人。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水資源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建立節約用水獎勵機制,對節約用水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節約用水管理第十壹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節約用水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的需要,制定區域、行業節約用水規劃和年度節約用水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堅持減少用水量、優先使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使用非常規水的原則。

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劃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二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電力發展、石油化工、煤炭等耗水行業專項規劃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規劃,應當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確保規劃的布局和規模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

直接從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在依法申請取水許可時,應當壹並提交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報告,作為取水許可審批的重要依據。第十三條水利規劃、水利工程、水資源論證相關規劃、非水利建設項目以及其他與取水相關的規劃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第十四條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計劃、用水定額和年可用水量,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控制年度用水總量和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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