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包括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組合產品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產品。第四條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第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定的優勢,服務保險保障和經濟社會發展。第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防範利益沖突。第七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揭示信息和風險,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投資者投資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應當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第八條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財產獨立於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托管人以及為產品管理提供服務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因產品財產的管理、使用、處置或其他情況而獲得的財產和收入,應歸入產品財產。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托管人等機構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產品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九條中國保險資產管理協會、上海保險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國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進行自律管理。第十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上海保險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國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等資產登記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登記交易平臺)進行發行、登記、托管、交易、結算和信息披露..第十壹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銀監會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實施穿透式監管,向上認定產品最終投資人,向下認定產品基礎資產,對產品運作管理實施全面動態監管。第二章產品當事人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產品不少於壹定金額,並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壹)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壹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65,438+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及其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四)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公司治理完善,市場信譽良好,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投資管理能力的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內部控制機制、風險管理和審計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風險隔離機制;
(三)設立產品開發、投資研究、投資管理、風險控制、績效評價等專業崗位;
(四)有穩定的投資管理團隊和不少於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人員;
(五)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成立未滿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四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辦理產品註冊或登記手續、股份銷售、托管等事項;
(二)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的委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記賬,並根據合同管理產品財產;
(3)根據產品合同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四)進行產品會計核算,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
(六)辦理與委托物業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保存委托物業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八)以管理人的名義,代表投資者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其他法律行為;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