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國家公共秩序的行為,如訂立有犯罪內容的合同;
(2)危害家庭公共秩序的行為,如簽訂斷絕親子關系的合同;
(3)以繼續同居為條件進行財產轉移等違反性道德的行為;
(4)幸運射擊,如賭博;
(5)侵犯人權和尊重人格的行為,如過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勞動合同;
(6)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如限制職業自由的條款;
(七)招標中操縱投標等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
(八)對消費者進行不正當誘導等違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
(九)“工傷無責”等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
(10)暴利。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序指的是國家和社會的壹般秩序,良俗指的是社會的壹般道德觀念。公序良俗是存在於法律本身的價值體系,善良風俗是法律之外的倫理秩序;公序良俗條款意在使違反法律本身價值體系或違背倫理道德的法律行為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違反公序良俗旨在防止法律行為為不道德行為提供服務,法律秩序拒絕為不道德行為提供強制執行。此外,公序良俗的規定具有踐行憲法基本人權的功能。基本權利不僅是個人的、主觀的權利,也是壹個客觀的價值體系,憲法基本權利的價值體系是通過民法總則來實現的。
判斷壹個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的時間點通常是該行為作出的時候,對該行為效力的判斷不會受到後續公序良俗概念變化的影響。但也有學說認為,立遺囑人的行為具有特殊性,且考慮到立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遺囑,且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應將其作為判斷的時間點。被繼承人將情婦設定為唯壹繼承人的行為違背了良好的習俗,但如果他們後來結婚,遺囑將是有效的。
在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是主張無效的壹方證明存在與公序良俗相抵觸的事實。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雖然“公序良俗”這壹概念在理論上早已為人們所熟悉和普遍接受,但在新中國的民事基本立法中首次采用這壹概念,而《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之前的《合同法》壹直采用“社會公共利益”這壹概念。應該說,公序良俗概念的采用可以更好地與大陸法系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民事立法條款相壹致,更容易被接受。但有兩個問題需要澄清:壹是公序良俗與違反法律的關系;二是公序良俗概念的內涵。
違反法律與違反公序良俗(或社會公共利益)是什麽關系,在理論上是有爭議的。壹般來說,在制定法律的時候,肯定會考慮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也應該包括法律秩序,所以兩者之間確實有很多重合的地方,但還是有區別的。
雖然在很多情況下,違反法律也侵犯了公眾的利益,但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雖然違反了法律,但並沒有違反公眾的利益,也不排除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違反了公眾的利益。因此,在立法中對二者進行規定是非常必要的。
但需要強調的是,違反公序良俗與違反法律不是平行關系,而是補充關系。只有在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確有必要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違反公序良俗無效的規定。這樣,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作為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無效的補充,可以有效彌補現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不足,圓滿解決法律、行政法規可能存在的不完善和GAI問題,為填補法律漏洞和法官自由裁量權預留必要的空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條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