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辦法有哪些?

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辦法有哪些?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保險資金運用,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準備金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保險資金運用必須以服務保險業為宗旨,堅持審慎、安全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施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範化和市場化。

保險資金運用應堅持獨立運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幹預保險資金運用。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管理保險資金運用。

第二章資金運用形式

第壹節資金運用範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以下形式:

(壹)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4)投資股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使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應當遵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存入銀行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壹)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信用等級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信用等級,並符合規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債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以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保險資金開展股票投資,分為壹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收購上市公司等。,保監會將根據不同情況實施不同的監管。

保險資金投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份,以及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股份,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風險控制機制。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成立時間超過1年(含)。

(四)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成立不滿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在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建立有效的防火墻機制。

(六)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的資產規模或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壹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和其他附著於土地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使用自有資金購買自用不動產、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或者從事股權投資實現對其他企業的控股。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應當符合相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投資非保險金融企業。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限於以下企業:

(壹)保險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

(二)非保險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依法登記註冊,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和其他資金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

前款所稱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金融機構以特定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通過結構化作為還款支持和信用增級而發行的金融產品。

第十六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於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股權基金。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法設立並由合格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創業企業的普通股或者依法可以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

第十七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符合條件的私募保險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八條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存放在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特別處理”和“終止上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利用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貸款,但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六)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活動。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比例監管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的實際情況,可以調整保險資產的分類、品種和相關比例。

第二十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預定收益非壽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和投資管理等方面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的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資金運用方式

第二十壹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壹調配、專業化經營”的要求,對保險資金實施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壹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實施第三方托管和監管。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托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托管機構固有資產和托管機構托管的其他資產。托管機構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清算的,托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三條托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托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壹)保險資金的托管、清算、交收和資產評估;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相關方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及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托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信托資金。

(二)托管資金與自有資金混合管理或者不同托管賬戶資金混合管理;

(三)利用信托資金及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按照有關監管規定自行投資或者委托合格的投資管理人作為受托人。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依法設立並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責任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戰略資產配置指引、選擇受托人、監督受托人執行和評價受托人投資績效的職責。

受托人應當執行委托人的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的特點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投資管理人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妨礙或者幹擾受托人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托機構提供其他受托機構的信息;

(三)要求受托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益或者輸送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的投資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合同投資;

(二)不同基金待遇不公平;

(三)混合管理自有資金、受托資金或者不同受托機構的資金;

(四)挪用委托資金。

(五)向委托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委托受托資金;

(八)為委托機構提供渠道服務;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將保險資金範圍內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公司委托投資或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時,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相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托管、風險管理、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委托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征、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與委托人或者投資機構簽訂合同,約定管理費收入的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合格投資者銷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選擇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作為托管人,為投資者利益而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三十壹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臺上進行發行、登記、托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相關增信、抵押融資等業務。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外的其他金融產品,金融產品的信息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臺進行登記和披露。具體操作參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相關規定。

前款所稱其他金融產品,是指商業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發行的金融產品。

第三章決策運行機制

第壹節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三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和監督權的分離和相互制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對保險資金的運用負責。保險公司董事會承擔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和合規管理的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審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模式;

(三)審批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

(四)審批戰略性資產配置方案、年度資產配置方案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批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使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設立投資決策、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等相應職能的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投資、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的決策,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管理層應當履行董事會授權的下列職責:

(壹)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作和管理;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風險控制等部門的溝通協商機制;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方案、年度資產配置方案及相關調整方案,並提交董事會審批;

(四)組織實施董事會批準的戰略性資產配置計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制定戰略性資產配置計劃、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計劃;

(三)實施戰略性資產配置計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四)落實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管理措施。

(五)其他相關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由保險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監督投資行為、評估投資績效等委托人職責。

第三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績效評價和相關保障等方面設崗,建立防火墻制度,實現專業化、規範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應當設立與投資、交易等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和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檢查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

(四)定期報告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九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官。

首席風險管理官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風險管理工作。其職責範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和中國保監會報告相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的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官不應負責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至少在更換前5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原因和履職情況。

第二節資金運用流程

第四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環節和相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和操作規範,嚴格前中後臺崗位職責分離,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確保權責明確、相對獨立、相互制衡。相關系統包括但不限於:

(壹)資產配置的相關制度;

(2)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體系;

(三)交易結算管理系統;

(4)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6)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壹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外市場,綜合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期限等負債指標,綜合考慮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監管要求等因素,選擇和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征、期限和流動性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分析平臺,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實時跟蹤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壹的投資決策和授權體系,明確授權方式、權限、標準、程序、限制和責任,並逐級進行授權檢查和問責。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公平和有效。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和交易執行;

(二)建設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控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系統;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配置、人員管理等方面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遵守證券業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風險隔離機制,落實相關從業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投資信息申報制度,有效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價體系和評價標準,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的績效評價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多元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的總體目標。

第四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管控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設置合規和風險指標閾值,將風險監控的所有要素整合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中,降低操作風險,防範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數據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數據,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並確保信息平臺享有。

第四章風險管理和控制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全覆蓋、全監控、全員參與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完善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科技系統,通過管理制度和審計對各類風險進行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管控資產負債錯配風險,根據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征,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限額,運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條件下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五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管控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和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五十壹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管控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信用品種和頭寸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查。

第五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的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杠桿使用,禁止用短期拆借資金投機或投資風險高、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僅限於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投資業務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建立風險責任人制度,明確相應的風險責任人。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制度。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每年至少對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進行壹次內部審計。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聘請有資質的外部專業審計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內部控制進行年度專項審計。

上述內部審計和年度審計的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負責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任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潛在風險。投資資產大幅貶值或者債權無法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五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確保與風險管控相關的崗位和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和查詢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所有數據、資料和細節,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運用活動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會計制度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采取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中國保監會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行使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權。

第六十條中國保監會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按照內部控制、合規評分等相關監管規則,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運用保險資金實施分類監管、持續監管、風險監控和動態評價。

中國保監會應當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六十壹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負責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應當是負責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和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任職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六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重大股權投資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審批、備案或者登記管理。

註冊登記不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價值和風險做出實質性判斷。

第六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披露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信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動態連接。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中國保監會監管信息系統報送相關數據。

第六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和比例:

(壹)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要求;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風險。

(三)資金運用違反關聯交易相關規定。

第六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的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條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保險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有關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的重大問題作出說明。

第七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相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和相關管理人員。

第七十壹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派出有關人員組成整頓小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七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罰款、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罰款、取消從業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等行政處罰。

受到行政處罰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內部責任。

第七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說真的,中國。

  • 上一篇:安全施工宣傳月總結
  • 下一篇:大連楓葉國際學校小學課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