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單位:近年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整治違法排汙企業保障人民健康保護環境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5〕34號)要求,清理糾正了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相關規範性文件,取得了壹定成效。但是,各地工作進展不平衡,部分地區清理工作不徹底,壹些錯誤做法和規定沒有得到根本糾正,個別地方政府或部門繼續發布與相關法律法規不壹致的規範性文件,嚴重影響了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幹擾了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在這些地區的實施。為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和尊嚴,保障中央政令暢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行政法規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精神,現就進壹步清理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清理工作)通知如下:1 .充分認識清理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文件的重要意義,這是落實《國務院關於以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的基礎性工作,從源頭上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幹擾環境執法的問題,也是推動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基礎工作。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遵循國家法律統壹原則、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確保中央政令暢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出發,牢固樹立和堅持科學發展觀,正確認識和把握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系,堅決清理和糾正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範性文件,確保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2.清理範圍和重點清理範圍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關於招商引資、優化投資和經濟發展環境的規範性文件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清理的重點是: (壹)違反環境保護現場執法規定,以“封閉管理”、“掛牌保護”、“企業安靜日”等名義,或通過要求環保部門提前報告或限制環保部門執法次數等方式,(二)違反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排汙費征收主體,擅自降低排汙費征收標準,或者以協議收費、定額收費等形式降低收費標準的。(三)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擅自降低環境保護準入標準、降低環境保護準入條件、下放環境保護事項審批權限的。(四)環保部門和監察機關下達的招商引資任務和指標。三。清理工作要求(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在2005年以來開展的清理工作基礎上,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壹次全面清理。(二)對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文件,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應當按照“誰發布誰糾正”的原則,提請或督促原發布機構進行正式糾正。主要內容違反國家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予以廢止;個別條款違反國家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應進行修改。公布和更正的範圍應與原文件相同,不得任意縮小;包括政府網站在內的相關宣傳資料也要做相應處理。(三)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要及時匯總清理文件數量、簽發機關、語種、違規類型、糾正方式、監督責任追究情況,並將清理情況逐級上報上級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各縣市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應於2007年9月30日前將清理工作及相關數據報送市監察局和市環保局。違規類型按照清理的四個重點進行分類,糾正方式按照廢止和修訂進行分類。四。進壹步加強監管監察(壹)監察機關、環保部門要以適當方式審查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範性文件,通過審查下級舉報、運用輿論監督等方式發現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線索。要組織力量對轄區內各級政府網站公布的規範性文件相關內容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逐壹核實,督促或督促政府及部門予以糾正。(2)存在問題且拒不改正的,由監察機關依據《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暫行規定》(令第102號)嚴肅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監察部、國家環保總局10)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清理工作結束後,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範性文件繼續實施或頒布的,由監察機關依據《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暫行規定》直接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發現的典型案件,市監察局、市環保局要直接立案調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三)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同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清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市監察局、市環保局將根據各地清理工作進展情況適時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清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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