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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民事抗辯

勞動仲裁民事答辯書怎麽寫?以下是我關於勞動仲裁民事抗辯的範文,歡迎閱讀。

勞動仲裁民事抗辯1

被告(原審被告):余XX,男,1976 165438+10月13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興寧區XX路XX棟X單元XXX室,身份證號碼4501 xxxxxxxxxxxxxxx。

關於原告南寧XXX機電有限公司訴被告余XX勞動爭議壹案,余XX答復如下:

1.余XX高度懷疑並有合理理由懷疑起訴南寧XXX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15日。請法官審查核實,把好關,駁回XXX公司的起訴。

XXX公司於2065438年7月31日簽署了仲裁裁決書。根據仲裁裁決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其起訴的法定期限截止於2014年8月65438+5日。

XXX公司的民事起訴狀和證據清單的日期均為2014年8月10日。但人民法院在證據清單上加蓋了回執章,表明XXX公司於2014年9月10日提供了證據。因此,余XX高度懷疑XXX公司在。

也就是說,他提起訴訟時已經超過了15天的法定期限,但為了掩人耳目,他的民事起訴狀和證據清單的時間都落在了2014年8月10的時間上。

XXX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受理後於9月2014+00舉證?但是,這是壹起勞動爭議案件。XXX公司作為原告,應提供仲裁裁決書和送達回證,證明該勞動爭議案件已走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其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限15日。

但是,於XX看到的是,直到2065 438+04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了仲裁裁決書和送達證明。

余XX疑點重重:立案窗口工作人員對XX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的起訴視而不見,讓XXX公司在本案審理中蒙混過關。如果不是,是立案窗口工作人員的疏忽導致XX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起訴。

余XX希望真相是後者,而不是前者,因為前者是違法違紀,是余XX可以向工作人員投訴的行為。

如果余XX的高度懷疑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和相應材料的證實,可以想見,壹審判決後,XXX公司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問題,在二審中仍然會成為可能存在的問題。

民事起訴狀和證據清單的簽署時間是可以倒過來的,但是有些東西是倒不過來的。

由於目前掌握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於XX在壹審時只能高度懷疑,但我相信在二審時應該能查出來,當然案件不進入二審程序的除外。

2.2013年2月、2014年2月之後,XXX公司通知余XX,2014年勞動合同條款發生變更,崗位、工資待定。余XX不同意降薪,認為2014工作期間的工資應以2013為基數。

後來XXX公司通知余XX,余XX 2014年年薪調整為50000元,余XX不同意。

書面勞動合同不能續簽的原因不是於XX。

三。於XX於2065438年3月14日辭職。他辭職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曠工與否無關緊要。如果是想曠工,於XX疏忽了自己的工作,而不是XXX公司的工作。

工作交接需要雙方的配合,不是余XX的,XXX公司也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責任都推到余XX頭上。

四、因XXX公司要降低余XX的年薪,不支付余XX的工資(2014 1 10月1至2014 3月9日* *),且未支付余XX的勞動報酬。

於XX辭職,按照法律規定,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XXX公司。

五、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第壹審程序是勞動仲裁的延續。

請看XXX公司在勞動人事仲裁委開庭時是如何陳述壹些事項的,從中也可以看出壹些端倪。

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審理筆錄:(1)第9頁,認為余XX考核分數屬實,對余XX2013年度年終獎22800元無異議,但認為單位沒有明確的發放時間?並且,在15頁表示同意支付剩余年終獎XX2013;(2)第11頁,XXX公司認為原崗位已不適合。

公司讓余XX簽合同,余XX不同意。而且在12頁寫著要求於XX在同壹個部門做人力資源專員,之後就沒有下文了。

於XX認為以上兩點三點四點五點的辯護都是多余的,但我也是啰嗦。

因XX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15日,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其起訴。

我在此傳達

南寧市XX區人民法院

被告(被告):

年月日

勞動仲裁民事抗辯2

被申請人:楊默生,男,1979年4月出生,漢族,湖北省遠安縣舊縣鎮董家村壹組人,現住武漢市青山區武東鎮陸家嘴村劉家塘屋33室。

身份證號碼420525197904143755

被申請人:武漢XXX鋁塑門窗廠。

住所:投資者:謝某。

被申請人對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0)東開民楚兒字第240號判決提出上訴,針對對方的上訴請求,結合本案事實和證據,提出如下意見:

壹、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0)東開民楚兒字第240號,程序合法,實體正確,應予維持。

壹審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漢與被告楊某生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壹審法院的判決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結合案件證據作出的。是合法有效的,應該維護。

二、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壹審過程中,出資人謝某簽字的住院發票、被申請人與謝某的談話錄音、經被申請人申請,壹審法院在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公安局派出所調取的出警證明,足以證明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再說,在湖北電視臺?新聞360?節目中,被訴方投資人謝某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被訴方的事故是被訴方違規操作造成的,實際上認可了被訴方與被訴方的勞動關系。

因此,應當確認他們之間的勞動關系。

三、被申請人應承擔本案上訴費用。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故意否認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是為了逃避其法律責任。

特別請求妳院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壹審判決,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武漢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楊亞娟

勞動仲裁的民事抗辯3頁

被申請人:xx,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縣xx鎮xx路209號2號樓15號,身份證號5102xx61065438。

電話13x1938。

被申請人:xx農場,住所:xx縣xx鎮北郊村4組,法定代表人:羅xx(主任),電話:158x265。

2013年4月23日,被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由xx縣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副本,(2013)長民初字第號等法律文書。x出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法院傳票等。被告根據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對起訴狀涉及的問題進行了討論。

壹、辯護請求:

(壹)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理由和請求。

(二)確認和維持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3)第1號仲裁裁決書中的仲裁決定內容。

(三)依法確認並判決在xx勞動仲裁案第1號仲裁裁決書的基礎上增加遺漏的仲裁費1,560.75萬元。

(四)根據判決向被申請人支付借款20萬元。

(五)依法判決被申請人侵害人身權益精神撫慰金65438+萬元。

(6)所有涉及訴訟的損害賠償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1.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依法成立。

(1)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是不可否認的。

1,2011 3月12日介紹,被申請人從事養豬、做飯、建養豬場和魚塘等雜務,約定月薪3000元。

(2)被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辦公室工作,早上4點起床,壹直工作到下午12,這是眾所周知的客觀事實..

(3)被調查人除了正常上班,節假日還日夜加班。

(4)在工作期間,被申請人還向被申請人借款20萬元,用於投資農場的流動資金。

(5)被申請人捏造事實,誹謗被申請人。

在被申請人勞動期間,被申請人有欺騙被申請人感情的過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婚婚姻和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但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的除外。

如果被調查人認為這是客觀事實,那麽就要求被調查人按照* * * *進行財產分割,存續期間獲得200萬元的財產折價,平分。

2.被申請人欠被申請人工資、加班工資、節假日工資、保險費* * *共計227475元。

(1)被申請人自20113年3月在被申請人農場工作期間的工資為19個月,月薪3000元為54000元。

(2)被申請人加班及節假日加班65438元+05607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3)仲裁裁決書遺漏人民幣5,765,438+065,438+08.75元。

因被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侵害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部規定,應賠償被申請人因未簽訂勞動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的25%,即損失227475?25% = 56868.75元。

三。被申請人欠被申請人2011年3月至2012+01年6月的基本養老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被申請人實際上無視法律,侵害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xx縣勞動爭議仲裁協會勞動仲裁(2013)第1號仲裁申請明顯偏向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在申請仲裁過程中,依法提出了227475元的申請請求,但僅支持養老保險費和上班基本工資54000元,加班工資和節假日加班也是156075元的重要勞動報酬,因加班工資和節假日照常上班,不應支持。

被申請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5%的違約金賠償也省略了。

受訪者也對此表示不滿。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5.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發生感情糾紛是捏造,是被申請人侵害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綜上:應對合法註冊的養殖企業及其合法擁有的就業權。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及時支付員工工資(約定)、加班工資(雙倍)、節假日工資(三倍)和勞動保險費以及違法勞動合同25%的勞動違約金賠償,給被申請人造成嚴重損失。

此外,因被申請人采取欺騙手段向被申請人借款近20萬元(賬目可查),故意捏造事實,直接損害了被申請人的榮譽和利益。

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答辯理由,判令被申請人補足仲裁委員會遺漏的賠償費用,支持被申請人。

證據和來源:

1,xx身份證復印件,壹頁;

2、××縣紅星農場營業執照復印件壹頁;

附件:此證明復印件兩份。

只有回復!

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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