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作為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必然要求所有公民在法律上壹律平等。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平等。"任何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這說明了平等主體的普遍性。進而規定“中國人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明確宣示和確認了法律意義上的平等。公民在法律上壹律平等,即人人平等。人人平等最重要的是所有公民法律地位平等,沒有特殊和例外。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文化程度和教育程度,平等享有法定權利,平等承擔法定義務。我國憲法權利主體的普遍性與平等性並存。第三十四條規定,只要沒有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平等原則的反映和體現。其次,它意味著所有公民都必須平等地遵守和服從法律。正如四中全會決定所要求的,在社會主義社會,“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的法律權威”。守法沒有特殊例外,所有法律主體都必須整體遵守憲法法律。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也明確要求“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意味著所有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要平等地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必須平等。沒有人享有違法不被追究的特權。我們黨在四中全會的決定中特別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者權利,履行職責或者義務。”除了壹般的守法要求之外,還提出了權責問題,將平等原則延伸到公權力及其實施。作為公共權力,它必須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並按照憲法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力。這是由社會主義國家公共權力的特殊性決定的。在我國,任何公共權力都來自人民,最終都必須屬於人民、服務於人民。我們的法律是人民意誌的體現,是保障人民權利的重要手段。它以其廣泛的平等性顯示了它的普遍普及性。這是平等原則對公權力的特殊要求,也是法律在平等意義上的壹般和普遍要求。
平等作為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必須反對特權。所謂特權是指特殊權利,超出壹般權利。它是某些社會成員憑借某種獨特的資源和優勢,在同等情況或同等條件下無法享有的權利,其本質是壹種非法的“權利”。這種權利既沒有道德上的正當性,也沒有法律上的正當性,是對平等的壹種反應和否定。壹旦有了特權,就不會有真正的平等。壹旦特權出現在法律中,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有效性就會受到影響,會遇到嚴峻的挑戰。特權壹旦實現,必然會踐踏平等,破壞法律。只要有人享有違法不被追究的特權,平等就會被否定,法治就會被破壞。要實現平等,就必須依法否定和反對特權。特權是平等的敵人,允許特權和讓特權損害平等。
平等作為社會主義法的屬性,必須嚴格約束公權力。因為平等原則要求守法平等,人人平等,必然反對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法治。縱觀歷史和現實,對法律破壞力最大的不是普通社會成員的違法犯罪,而是公權力的濫用。原因有很多,最基本的肯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公權力天然具有擴張的性質和條件,因此難以控制。因為公權力往往掌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務人員手中。其主體權力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不當行使的可能性和難度,更有必要對其進行控制,將其關進法制的籠子裏。否則,公權力就會成為壹匹脫韁的野馬,掙脫羈絆;或者像壹頭無拘無束的野獸,胡作非為,為所欲為。第二,公權力壹旦違法,必然具有更大的破壞力和影響力。因為公權力組織或個人在國家、政府、社會等諸多方面都擁有獨特的資源。,壹旦濫用,其危害性是壹般主體的行為所無法比擬的。第三,公權力壹旦違法,往往很難追究。與其他主體相比,公共權力的擁有者壹旦違法,就有更多的有利條件和現實可能性來逃避法律的制裁。堅決約束公權力,防止其違法,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們黨在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中指出,“要以規範和約束公共權力為重點,加強監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
平等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之壹,是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屬性之壹,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壹項極其重要的原則。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和兩極分化,最終實現共同富裕。社會主義的這壹本質決定了平等是其本質追求。它消除了剝削和兩極分化,最終實現了繁榮,為法律平等提供了政治前提、社會基礎和理想目標。我們應該堅定不移地實現這個原則。因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社會主義平等原則在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各個方面的實際運用和切實堅持,使社會主義法律的平等成為客觀的社會現實。
從立法角度看,社會主義法律是人民利益的反映和意誌的體現,也是人民權利的記錄和保障。正因為如此,社會主義具有人類歷史上最大的正當性,社會主義法具有最廣泛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社會主義法必須最大限度地反映全體社會成員中大多數人的意誌,切實保護少數人,使社會主義法成為人類歷史上最先進、最優越的法律,擁有最大公約數,最受歡迎,最能為公眾所接受。
在執法和司法中,社會主義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從社會主義法律平等出發,平等地保護所有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平等地追究任何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作為執法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務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平等意識,平等執法,平等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權益,平等處罰任何人的違法行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作為司法機關,必須平等適用法律,把平等作為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和組成部分。通過對各種案件的調查和審理,保證法律的準確和全面實施。我們必須反對執法和司法活動中的特權和歧視,使我們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僅在制度上而且在現實中成為社會平等的捍衛者、促進者、實踐者和保障者。
任何公民在守法時,都應樹立思想上平等的觀念,行動上平等守法。在守法上,不允許有特殊公民,不允許任何人違法而不受追究。任何社會成員都不能謀求特權,獲取法外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利用權力、關系或金錢阻礙平等執法,幹擾公正司法。每壹個社會成員,特別是我們的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幹部、公務人員和司法人員,都應該肩負起維護平等、努力實現平等的守法責任。這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義務。我們必須深刻理解社會主義法律的平等性,堅持社會主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確保平等,實現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