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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和租賃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壹、什麽是土地承包租金?

年地租計算公式:年地租=年租金標準×征收面積×修正系數。

1.收費標準:商業類按土地等級分為1-8檔,租金依次為30、28、25、20、16、13、10、9元/m2年。

工業類按土地級別分為主城區和1-4,租金依次為10、7、5、3、1元/m2年。

其他類別(包括房屋出租)分為1-6檔,租金依次為12、10、8、7、5、3元/m2年。

2.征收面積的界定:純場地(無地上建築物)出租或改變用途的,按實際出租場地面積計算;出租房屋,按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二、如何認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爭議主要是爭議合同的簽訂是否經過民主約定,即集體經濟組織依據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承包土地時是否必須取得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沒有這個程序,合同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壹條: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通過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事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對承包方的資信和業務能力進行審查。

三、土地承包證?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的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的樣式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定。

承包土地可以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林地、草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認,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的確認,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客觀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流轉,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發包方同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由其履行相應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流轉後,原承包關系土地自動終止,承包期內原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喪失。轉包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經營權流轉給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商應根據分包時商定的條件對分包商負責。但承包人將土地交給他人使用不滿壹年的除外。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自身需要,將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土地進行交換,並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模式的承包方之間為了發展農業經濟,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組建股份公司或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租賃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租賃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應按租賃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人負責。本辦法所稱受讓方包括承包方和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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