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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應急反應

第四十六條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壹般突發事件發生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地區、縣應急委員會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協助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二)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如果發生在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發生在其他區縣的,區縣應急委應當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當協助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三)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應急處置工作由市應急委統壹指揮,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由市應急委、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突發事件發生時,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做好服務保障。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或者區應急委、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人需要到現場指揮協調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事態或者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當本市無法有效控制突發事件,或者無法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報請國務院統壹領導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第四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人員疏散、指導救援等工作,並立即向區、縣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八條受到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危害的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問題或以本單位人員為主體的問題引發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負責人到現場開展說服疏導工作。

第四十九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壹)組織搶救和治療受害者,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並采取其他救援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記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3)立即修復受損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威脅人員提供住所和生活用品,落實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相關場所,暫停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人群活動或者生產經營活動,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五)啟用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財政儲備資金和應急救災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證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嚴厲查處囤積居奇、哄擡價格、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嚴懲哄搶財物、擾亂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秩序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十)進入有關場所檢查和存放物品;

(十壹)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者其他障礙物;

(十二)防止次生和衍生事件發生的必要措施;

(十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措施。

第五十條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壹)對使用器械對抗或者以暴力方式參與沖突的當事人進行強制隔離,就地妥善解決糾紛和爭議,控制事態發展;

(二)控制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車輛、設備、設施和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

(三)封鎖相關場所和道路,檢查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在相關公共場所的活動;

(四)加強易受攻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安全保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發生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警,並根據現場情況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盡快恢復社會秩序正常。

第五十壹條市或者區應急委、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配備統壹應急標誌的車輛在搶險救援時有優先權;相關通信運營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應急指揮通信暢通。

第五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壹、準確、及時發布突發事件發展和應急處理信息。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新聞媒體、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信息,采取授權發布、記者采訪、新聞發布會等形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發展或應急處理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三條市或縣應急委、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市或者區應急委和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和安排,配合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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