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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如何在玉溪安家

玉溪市紅塔區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實施辦法(試行)

為進壹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雲南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和《雲南省公安廳關於通告的意見》,結合我區戶籍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壹.壹般要求

(壹)全面實施“壹元化”戶籍管理制度。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各地公安派出所發給公民的《戶口簿》不再標註戶籍性質;"分戶"欄或其他欄不打印賬戶性質項目;“戶”欄應填寫“戶”或“集體戶”。原居民戶口簿已蓋章或打印的,由派出所結合日常戶籍管理逐步更換。

(二)統壹取消戶籍轉換性質。

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起,紅塔區取消“農轉非”、“農轉非”戶口審批手續,統壹登記為“居民戶”;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在人口信息庫中暫時保留原戶籍性質(保留期限暫定為兩年),以保證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需要。

(3)規範的戶籍證明

1.凡在紅塔區取得居民身份證並從事相關社會活動的公民,憑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證明身份,公安機關不再出具戶籍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再要求公民提供戶籍證明。

對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公民,要求出具戶籍證明。凡符合申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先申領《居民身份證》,再由公安機關按原方式出具戶籍證明。

對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按原辦法出具戶籍證明。

2.公民要求出具戶籍證明的,經派出所審核常住人口登記表原件或查詢人口信息系統後,由群眾提供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加蓋“65438+2007年2月前為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65438+2008年10月統壹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後統壹登記”。戶口認定不作為享受相關待遇的依據。

(四)戶籍準入條件和登記原則

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作為搬遷落戶的準入條件,按實際居住地登記戶籍關系。“合法固定住所”是指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所,包括商品房(含壹次性購買和銀行按揭的商品房)、“二手房”、繼承、贈與或以其他所有權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實際居住和生活的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包括商鋪、廠房、倉庫等非住宅房產。公安機關社區民警走訪核實確實居住後,可以受理其戶籍申請。“穩定生活來源”是指妳有合法收入,能自食其力,不需要領取低保的情況。“單位”是指所有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戶籍管理的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

1.被避難者的搬遷安置主要看被避難者是否有合法固定住所,被避難者與被避難者是否同住且不領取“低保”。“未成年子女”是指18周歲以下的人員(包括18周歲以上仍在高中就讀的學生);“成年人”是指18歲以上的人。

2.戶籍屬於紅塔區房屋所有人,申請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員搬遷落戶。房屋所有權人戶籍與實際居住地不壹致的,在申請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員搬遷落戶前,必須將戶籍遷入實際居住地。

3.按照在實際居住地登記戶籍關系的原則,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協助公安機關承擔在本轄區居住的戶口管理責任。對實際居住在社區居委會轄區內的居民,實行以街、路、巷、門牌號、樓號、單元號、樓層號、房間號為單位的戶籍管理制度;在農村,實行以戶數為單位的戶籍管理制度。

4.對符合搬遷生育落戶條件,但單位不簽署同意落戶意見的,由申請人持派出所出具的落戶通知書到其應落戶單位,由應落戶單位簽署意見(同意或不同意)。申請人簽署意見並按應落戶單位意見簽字後,公安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直接批準落戶。

二、審批權限和程序

紅塔區範圍內,“三避難”審批權限和新生嬰兒落戶審批權限,由分局各派出所所長審批,遷入地派出所核發《準遷證》;市外人員“三避難”落戶紅塔區,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戶籍審批權限壹律在市公安局紅塔分局。申請人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領取《紅塔區落戶申請表》進行填寫,並將所需材料提交當地公安派出所審核。派出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審核。大隊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分局領導審批,發給“準遷證”。

三、具體措施

(壹)以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生活來源作為搬遷安置的準入條件。

凡在紅塔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並實際居住的,房屋所有權人在為其配偶和與其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請落戶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紅塔區落戶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申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居住的,提交原件);

4.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房屋是否有戶籍人員的證明;

5.被拆遷人年滿18周歲的,應出具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或失業證,或辭職、辭退、開除的單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勞動合同、退休(離婚)的協議等證明材料;其中,被拆遷戶年齡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的,可免交上述證明材料,憑有效身份證件或戶口簿(2008年1後新打印)辦理;

6.結婚證復印件(原件交驗);

7.結算方簽字不需要領取“低保”承諾函。

居民戶籍人均住房面積達到本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的,允許購房人、配偶及贍養(或有自己生活來源)的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落戶。

非直系親屬的兩個以上自然人共同購房的,只允許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所有人的壹個家庭遷入戶籍關系。

在本市擁有多套商品住房的住房所有人,在實際居住的產權地申請落戶。

購買二手房落戶,房屋所有權人已落戶的房屋所有權轉移或變更後,原住戶戶口全部遷出後,才能允許新遷入的居民落戶。

對在城鎮及周邊地區自由遷徙、非法占地建房、非法開墾土地、非法建房或出租房屋的人員,公安機關不受理其搬遷安置申請。但公安機關按規定應納入實有人口管理範圍。

(二)大學和中專畢業生遷入落戶。

65438+

(1)填寫紅塔區落戶申請表;

(2)本人書面申請;(打印)

(3)畢業證書復印件(提交證書原件);

(4)人事部門出具的就業落戶證明;

(5)經區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部門登記備案的《雲南省勞動合同》或《雲南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復印件(原件交驗);

(6)五險(醫療、工傷、生育、失業、養老)繳費憑證。

2.凡原在紅塔區失業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由人事部門出具失業落戶證明,戶口全部落在入學前戶籍地;投靠直系親屬的,需提供直系親屬證明。

3.經批準落戶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其戶籍關系可保留半年。半年內未重新就業的,由公安派出所責令其將戶籍關系遷入學前戶籍地。

4.被我區普通高校錄取的學生,因父母戶籍在本區變動,學生畢業時未落實工作的,可隨父母變動準予隨遷落戶。

5.已被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學生,入學時已辦理戶籍遷移,畢業時在我區就業的,可直接將戶籍關系遷入就業地,不得繼續留在學校所在地派出所;畢業時未在我區就業的,由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將戶籍關系遷入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自願遷入區外就業地,不得留在當地派出所。

6.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外地學生,在入學時未辦理戶口遷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雲南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由學校編制《無遷移戶籍關系學生花名冊》,送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公安派出所不得為他們辦理暫住證,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7.用人單位以轉移戶籍為目的,與實際未就業畢業生簽訂虛假就業合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即使用人單位以營利為目的,向畢業生收錢,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戶口遷移,壹經查實,公安機關也要將其戶口強制遷到原戶籍地,並通知本人。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行為人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追究法律責任。

8.已被外省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含高職、技校)畢業生,來我區就業的,在辦理戶口遷移時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迄今未落戶的紅塔區往屆畢業生,參照應屆畢業生搬遷落戶辦法辦理。

(三)“三避難”人員落戶

1.夫妻相互投靠並共同生活的,不分婚齡、年齡,按照投靠壹方的法定住所登記轉移戶籍關系。申請配偶異地安置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寫紅塔區落戶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申請;

(3)結婚證復印件(原件交驗);

(4)《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證》復印件(居住地,提交原件);

(5)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或失業證,或辭職、辭退、開除的單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6)不需要領取依賴方簽字的“低保”承諾書。

2.父母隨成年子女* * *,無正式工作或已離開或退休在紅塔區外的,允許在子女合法固定住所落戶。申請父母異地安置,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紅塔區落戶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申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住宅,提交原件);

(4)避難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或者失業證,或者辭職、辭退、開除的單位正式文件,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5)不需要領取依賴方簽字的“低保”承諾書。

3.戶籍屬於我區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合法固定住所未成年子女和成年未婚子女遷入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紅塔區落戶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申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住宅,提交原件);

(4)未成年子女提供父母結婚證或父母婚姻登記證復印件(原件交驗);

(5)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殘疾兒童殘疾證復印件(提交原件);隨父母投靠的18周歲以上子女,應出具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和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或辭職、辭退、開除的單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6)戶口簿、單位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壹;

(7)不需要領取依賴方簽字的“低保”承諾書。

上述“三避難”人員落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申請隨成年子女居住,可憑有效身份證或退休證申請,無需提供失業證或失業證明。

(四)收養和贍養人員的遷移和定居。

1.依法收養棄嬰的,在收養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請落戶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寫紅塔區落戶申請表;

(二)收養人的書面申請;

(3)在棄嬰所在地領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證明復印件(提交原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證》復印件(住宅,提交原件)。

2.收養未成年孤兒並申請在收養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戶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紅塔區落戶申請表;

(二)收養人的書面申請;

(3)孤兒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證明復印件(原件交驗);

(4)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住宅,提交原件)。

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孤兒,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安置。

3 .贍養老人,申請在贍養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紅塔區落戶申請表;

(二)支持者的書面申請;

(3)喪偶老人戶籍所在地公證處公證書復印件(原件交驗);

(4)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住宅,交驗原件)或房屋證明。

(5)出生登記和定居

出生嬰兒的(含超計劃生育、非婚生),由戶主或監護人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經單位和知情人證明、派出所所在社區(責任區)民警出具調查證明後,提供以下材料。

1.父親或母親的書面申請;

2.出生醫學證明或單位和知情人出具的能夠證明直系親屬關系和出生日期的證明;

3.父母結婚證復印件(原件備查);

4.隨父入戶的,還需要母親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子女未落戶的證明;(此證在玉溪市可免,註冊民警網上查詢後辦理。)

5.派出所落戶辦理出生登記時,對無出生醫學證明、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要認真登記。分局治安管理大隊根據月報,匯總後通報同級人口計生部門,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往年出生的嬰兒未落戶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六)軍人家屬隨軍轉移戶口,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七)外商投資和納稅人落戶條件。

1.在紅塔區實際投資達到50萬元,經營1年以上,且企業年納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及其共同生活、工作的直系親屬可申請永久居留,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紅塔區落戶申請表;

(二)投資者的書面申請;(打印)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年度納稅證明;

(5)投資者申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落戶的,應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原件交驗),原管理戶籍的派出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壹。

2.在紅塔區實際投資達到500萬元,經營1年以上,企業年納稅額3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及其隨遷直系親屬和10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幹)可申請永久居留,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紅塔區落戶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書面申請;(打印)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年度納稅證明;

(5)投資人申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落戶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原件交驗),原戶籍管理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壹;

(6)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申請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的雲南省勞動合同復印件(提交原件)、企業為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購買的“五險”證明復印件(提交原件)和企業法人同意落戶的書面意見。

3.在紅塔區實際投資達到654.38+00萬元,經營654.38+0年以上,企業年納稅6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20名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幹)可申請永久居留,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紅塔區落戶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年度納稅證明;

(5)投資人申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落戶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原件交驗),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壹;

(6)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申請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的雲南省勞動合同復印件(提交原件)、企業為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購買的“五險”證明復印件(提交原件)和企業法人同意落戶的書面意見。

(7)已落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申請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戶,必須按照“三避難”要求辦理;

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部部門經理以上的人員,憑公司正式聘書或任命書辦理。

4 .特殊情況,報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允許落戶人數可適當增加。

(八)高技能人才的落戶條件。

單位聘用的高級技師、技師等具有職業資格的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申請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原件交驗);

(3)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的《雲南省勞動合同》復印件(原件交驗);

(4)申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落戶的,須有合法固定住所,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原件交驗),原管理戶籍的派出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壹;

(5)用人單位購買的“五險”證明復印件(原件交驗)。

(9)搬遷安置。

1.公安機關在辦理本市戶口遷移手續時,不再在戶籍證明上標註戶口性質,也不需要出具戶口性質證明。

2.公安機關辦理居民跨省、直轄市、自治區遷移手續時,遷移人員要求註明戶口性質的,當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戶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庫的備註欄中註明“農業戶口”或者“非農業戶口”;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庫中沒有戶口的,按戶口在城市社區居委會登記的,為“非農業人口”;戶籍在農村村民委員會登記並依法取得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農業人口”辦理。

3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我市戶口的,按準入條件批準落戶。落戶時取消農業、非農業或其他類型的戶籍性質,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庫中不再保留原戶籍性質。

四、工作要求

(壹)加強領導,及時做好戶籍管理工作。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事關全局,意義重大,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直接關系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高度重視和加強領導,隨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分管部門領導要親自負責,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建立領導責任制,壹級抓壹級,壹級負責,抓好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派出所要及時做好戶籍管理工作,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防止因政策不落實而挫傷群眾參與改革的積極性;防止行動遲緩,甚至長期優柔寡斷、拖拖拉拉,影響改革進程;防止以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為借口搭車收費,增加群眾負擔;要全面清理和取消戶籍管理“地方政策”,消除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障礙,確保改革平穩順利推進。

(二)公安機關統壹行使戶口審批權,規範辦理時限。戶口遷移審批原則上由公安局實施。紅塔區範圍內戶籍遷移和新生嬰兒落戶的審批權限,由分局各派出所所長負責審批;外來人員來紅塔區定居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戶口,由公安派出所審核,公安分局批準。特別困難復雜的戶籍遷移問題或組織搬遷、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遷移等戶籍遷移問題,報上級公安機關批準。

1.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申請材料齊全並經派出所批準的,收到材料後應及時辦理;

2.申請材料需要調查核實並報批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並將材料報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審批;

3.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收到提交的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籍事項,應當在收到公安派出所提交的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反饋公安派出所;

4.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後,應當在五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不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5.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由申請人填寫《戶口補充材料通知書》,註明需要補充材料的內容和名稱,提交給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戶口登記事項,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辦理的理由。

(三)公開政策和辦事程序,建立健全戶口責任制度。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要認真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最大限度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辦事群眾來回奔波。分局便民中心窗口和公安派出所窗口要公開政策和流程;建立健全戶口責任制度、戶口補充材料通報制度、未落戶通報制度和群眾評議制度。

(四)嚴格規範集體戶的設立,逐步取消集體戶。公安派出所要加強對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戶的整治。原則上在集體戶登記管理的戶籍人口,在當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全部從集體戶遷入其實際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對不需要設立集體戶的單位,要通過整改取消其集體戶。同時,各地要嚴格限制新增集體戶的審批。其次,要加大對壹戶多戶的清理整治力度。對於2007年6月365438+2月31日前多戶已在壹處住所落戶的情況,除合法固定住所所有人家庭外,其余已落戶的家庭和人員,將按照只出不進的原則,責令其將戶籍關系逐步遷入合法固定住所。

(5)加大宣傳力度。有關部門特別是公安局要廣泛宣傳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和意義,增加透明度,把政策交給群眾,消除群眾疑慮,調動廣大群眾參與改革的積極性,為改革營造良好氛圍。

本辦法自2008年6月22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紅塔區戶口辦理審批權限規定的通知》中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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