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是調整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預算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所謂預算關系,是指各級政府之間、各級政府與各部門預算單位之間、各部門預算單位上下級之間的關系,為了有計劃地集中和分配資金,根據國家預算。
中國高度重視預算立法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4年3月22日通過,並於1995年10月22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強化預算分配和監督職能,完善國家預算管理,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國家預算體系是指預算的組成部分及其相互關系。中國的國家預算體系是按照國家權力結構建立的各級預算的統壹整體。
國家實行壹級政府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後,可以臨時設立預算。因此,中國的國家預算體系由中央政府預算(或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
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預算組成。地方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和下壹級總預算組成。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組成。每個部門的預算由該部門下所有單位的預算組成。單位預算是指納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調整稅收征繳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所謂稅收征繳關系,是指代表國家行使稅收征收權的稅務機關為實現其職能,向有納稅義務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無償征收貨幣或實物的關系。概括起來,我國稅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稅務機關、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二是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上級國家稅務機關與下級國家稅務機關之間因稅收管理權限劃分而產生的經濟管理關系。
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中國稅收法制建設經歷了壹個調整、改革和逐步完善的過程。現行稅制是1983從利到稅兩步改革的結果,適應了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需要。這次稅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統壹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劃分事權,理順分配關系,規範分配方式,保障財政收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現行稅制是從1994 1開始生效的。
稅法由壹系列獨立的稅收法規組成。雖然稅收法規對某些稅種作出的具體規定內容不同,但在結構上都有壹些要素。稅法的要素包括:納稅主體、納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免稅、違法處理。
納稅人又稱納稅人,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直接納稅義務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稅種分別確定納稅人。當主體滿足這壹特定資格時,就要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征稅對象又稱征稅對象,是指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具體表示財政收入的數額和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是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的主要手段。稅率是應納稅額與應納稅額之間的比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稅率直接反映國家的要求,直接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的負擔,是稅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基本稅率有三種: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比例稅率是對同壹對象按相同比例征稅而不考慮金額的稅率。累進稅率是根據征稅對象的數額規定不同的稅率,每壹級規定逐級上升的稅收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分為三種: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目前,我國稅收法律制度已不再采用全額累進稅率。固定稅率也稱固定稅額,是直接規定單位征稅對象的固定稅額的稅率。納稅環節是指應稅貨物在整個流通過程中應納稅的環節。
納稅期限,是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具體期限。它是稅收在時間上固定性特征的體現。
稅收減免是指稅法對特定納稅人或納稅對象的鼓勵和照顧,減輕或免除其壹定的稅收負擔。
違法處理是規定各類違反稅法行為適用的處罰和相應的處理程序。
根據征稅對象性質的不同,我國稅收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目的稅五大類。
流轉稅是以商品營業額和非商品營業額為征稅對象的壹系列稅種的總稱,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所得稅是對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的所得征收的各種稅的總稱,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資源稅是對資源征稅的各類稅種的總稱,包括資源稅、土地稅(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和農業稅。房產稅是指對法人和自然人擁有或控制的財產征收的各種稅,包括房產稅、車船稅、遺產稅、契稅等。行為目的稅是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以法人和自然人的某些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各類稅收的總稱。包括印花稅、投資方向調節稅、城鄉維護建設稅、屠宰稅、筵席稅、證券交易稅等等。
稅收征管制度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引導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組織、管理、監督、檢查日常稅收活動的法律制度。它是保證稅法實施,加強稅收活動法治化的重要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已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02年9月4日審議通過,並於2003年10月4日起施行。現行稅收征管法已經過1995和2001兩次修訂。
稅收征管法的適用範圍在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稅收管理,適用本法。”
稅收管理是稅收征管法的核心內容。稅務管理包括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和納稅申報。
違反稅法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設置和保管帳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未保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存有關稅務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未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
2.欠稅。欠稅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或應付稅款的行為。
3.逃稅。偷稅是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法,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例如,納稅人擅自仿制、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超支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4.拒絕納稅。抗稅是指納稅人公然違反稅法,拒絕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如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納稅。
5.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或者索取財物,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違反稅法,主要采取以下處理方法:
1.經濟制裁這是在強制其賠償國家經濟損失的基礎上,對違反稅法的自然人或法人實施的經濟處罰。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經濟制裁,壹般有兩種方式:滯納金和罰款。罰款有兩種形式:壹種是處以壹定數額的罰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壹種是根據偷稅、抗稅金額處以數倍的罰款。偷稅數額不滿壹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足百分之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數額,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這就是說,違反稅法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由稅務機關或者由稅務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書面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者匯出稅款的,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對違規單位進行批評警告、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公職處分。
3.刑事制裁。這是司法機關依法對嚴重違反稅法,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給予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