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
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
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受案範圍:1。醫院當局受理的案件範圍。
(1)民商事案件
1,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案件;
2.涉外民商事案件;
3、知識產權糾紛;破產案件;股東權利糾紛;信用卡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信托糾紛案件;證券糾紛案件;保理合同糾紛、私募基金相關案件、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案件等新類型案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名譽權糾紛和榮譽權糾紛;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件;關於異議執行的爭議;
4.天津港保稅區、空港經濟區、東疆保稅港區、濱海科技園民商事案件;
5.民事審判法庭根據經驗總結和工作指導,每年可從審判地區對口業務法庭中選擇部分案件進行審判,選擇案件的數量、比例、種類和方式由本院民事審判法庭與審判地區對口業務法庭協商確定。
(2)刑事案件
1,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各類貪汙賄賂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2、單罪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重大責任事故刑事案件;
4.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5.外國人在濱海新區和寧河縣犯罪。
(3)行政案件
除行政復議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4)案件的執行
1.執行醫院當局作出的判決、調解書、保全及其他有關裁決和支付令;
2.醫院主管部門受理的轄區內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情況;
3、本院管轄範圍內,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行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書面異議進行審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提出不執行申請的;
4.其他法院直接委托執行機構執行的案件;
5、上級法院直接指定法院機關執行案件。
(五)本院管轄的其他案件。
1,國家賠償案件;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檢察建議;
3.申訴復查、再審復查和再審案件;
4.其他應由醫院主管部門審理的案件。
第二,各審判區受理案件的範圍
在保持原轄區受理範圍基本不變的前提下,經濟功能區案件受理範圍調整如下。
(1)塘沽司法管轄區受理以下區域的所有案件。
(1)海洋高新區;
(2)臨港經濟區;
(3)中央商務區;
(4)天津港舊港區;
(5)塘沽新港地區。
(2)漢沽司法轄區受理以下領域的所有案件。
(1)濱海旅遊區;
(2)中新天津生態城;
(3)中心漁港經濟區。
(3)功能區審判區受理以下區域的所有案件。
(1)南崗工業區;
(2)紡織經濟區;
(3)北塘經濟區。
參考資料: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受案範圍:http://bhxqfy . China Court . org/article/detail/2014/04/ID/1282174 . 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