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供水管道周圍劃定安全保護範圍,設立明顯的保護標誌。
在安全保護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挖溝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升作業;
(四)埋設電桿,種植深根樹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五)其他損害供水管道或者危及供水管網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條在公共* * *供水管道保護區內埋設其他地下管線,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管道工程規劃和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
禁止將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供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
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外從事建設工程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城市供水企業了解相關情況;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與施工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和公共供水設施。
建設項目中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和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查同意後,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企業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損失由施工單位賠償。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承擔修復費用並賠償損失;給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供水企業應當根據供水管道的材質和用途,制定老舊、破損嚴重的供水管道更新改造計劃,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經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納入當地城市供水固定資產投資更新改造計劃。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供水管網設施的統壹管理和維護。
城市供水設施的維護責任以結算水表為界,供水企業負責結算水表水端前的維護;用水結束後,由用戶或產權所有人負責維護。
住宅小區和單元建築區劃內的園林、衛生、消防等區域的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管理和維護。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維護和校驗核定結算水表。
用戶應負責結算水表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保護。
第三十四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時,供水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同時通知用戶。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計劃更換設備或者進行檢修,確需暫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壓力的,應當報當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告知用戶的方式應當是書面通知或者其他便於用戶知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制度和接收制度,加強對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和定期維護管理。
位於城市道路範圍內的各類消防、供水井蓋、樁、栓,應當符合維護規範,保障公眾安全。
城市供水設施養護維修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規範的警示標誌,並采取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
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發生事故時,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供水,同時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維修專用車輛應使用統壹標誌。城市供水企業執行搶修任務時,在確保交通安全暢通的條件下,不受行駛路線和方向的限制。
對影響搶修工作的設施或者其他障礙物,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並及時通知產權人。搶修完成後,供水企業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供水企業搶修供水設施時,公安、交通、市政等有關部門和用戶應當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