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團隊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的具有赴臺旅遊資格的旅行社組織的赴臺省團隊遊;
2.個人遊:臺灣省個人遊城市開放的永久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條件的非永久居民,申請臺灣省個人遊;3.探親:探望在臺灣省定居、長期居住、工作、學習的親屬;尚未取得臺灣省居民身份的大陸配偶赴臺團聚居住;
4.定居:經臺灣主管機關批準取得臺灣省定居資格的大陸居民申請在臺灣省定居;
5.受邀:經國臺辦批準赴臺灣省進行科技、文化、體育、學術等交流活動,或參加兩岸業務洽談、采訪;
6.商務:赴臺灣省進行考察、會議、洽談、演出、培訓等商務活動。經臺灣事務辦公室批準,參加或參觀展覽等經貿交流活動;
7.就讀:在教育部批準開放大陸學生赴臺就讀省份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壹招生考試的應屆高中畢業生,或在上述已開放赴臺就讀省份的大陸高校畢業且學歷經臺灣省主管部門認可的應屆本科或碩士畢業生;
8.船員:執行兩岸航運任務;
9.其他:赴臺灣省就醫、探親訪友、處理財產、參加葬禮、訴訟、從事漁業服務等。
臺灣省簽證申請材料如下:
1,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補領時可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
3.符合《出入境證件拍照指南》標準的照片(所有出入境接待大廳免費采集電子證件照,但不包括打印紙質照片);
4.經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和簽註,還應當提交其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證明,但憑《赴臺批件》應邀赴臺的除外。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現役軍人,應當提交軍官證、士兵證或者警官證作為身份證明;
5.未滿16周歲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需提交戶口簿。申請人應由監護人陪同申請普通護照,還應提交其《出生醫學證明》或經公證的監護證明(如能通過信息核實監護關系的,可不提供)及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員還應當提交其居民身份證和監護人委托書;
6.在我市就業、就讀的外省居民,須提交繳納社會保險壹年以上證明、所在機構出具的就讀證明;外省居民在我市的配偶、子女,戶籍信息未載明親屬關系的,須提供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以及其本地戶籍子女出具的父母關系書面說明;持有我市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居住證的,申請時未攜帶的,可由受理單位查驗確認,無需提交居住證。外省居民申請換(補)發赴臺護照,與本省戶籍居民按同等規定辦理。上述情況不適用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
綜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局申請;符合異地辦理條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條
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臺灣省,應當依法申請通行證,並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省管理辦法第六條大陸居民在臺灣省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操辦婚喪嫁娶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必須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