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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的內容

(水利部水建[1998] 16號1.7根據2065438年8月19日《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壹步規範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和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照《水利建設項目管理條例》(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壹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含招標設計)、施工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後評價。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國家投資、中央與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含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可參照執行。外商投資項目的建設程序也應執行《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第四條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建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部《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1996號)編制。

3.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壹般由政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並按國家現行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批準後,政府將向社會公布。如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成立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進行下壹步建設程序。

第五條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要對項目的方案進行比較,科學地分析論證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初步設計的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則》(電力部、水利部[1993]112號)進行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需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和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和資金回收方式,並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和按照有關規定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審批部門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報告進行評估,並根據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投資機構(公司)、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籌備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批。

4.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不得隨意修改或變更。主要內容有重要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審查批準。項目可行性報告批準後,項目法人正式成立,按照項目法人責任制實施項目管理。

第六條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的、準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綜合研究,闡明擬建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由具有相應項目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並按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範》(電力部、水利部[1993]113號)進行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項目法人壹般應委托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內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和優化。初步設計經項目法人審查後,按國家現行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後,其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或變更,並作為實施工程建設的技術文件依據。如有重要修改或變更,必須經原審批機關審查批準。

第七條施工準備階段

1.主體工程開工前,必須完成所有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用電、通訊、道路和場地平整;

(三)必要的生產、生活臨時建設工程;

(四)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材料采購等服務;

(5)組織主體工程的施工監理和招標,選擇施工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2.施工準備前,項目法人或其代理機構應按照《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工申請手續,並提交建設項目的相關批準文件進行審查。項目報建後方可組織施工準備。

3.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除個別特殊工程項目不宜招標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均應進行招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應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1995號)進行。

4.水利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進行施工準備:

(1)初步設計已獲批準;

(2)項目法人已經成立;

(三)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並已確定融資方案;

(四)相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準;

(5)已完成報建手續。

第八條施工實施階段

1.建設實施階段是指實施主體工程,項目法人根據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項目建設,確保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2.水利工程達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條例(試行)》規定的開工條件後,主體工程方可開工。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開工情況書面報告報送項目主管單位和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3.項目法人應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為建設創造良好的施工條件。項目法人應充分授權項目監理獨立負責項目的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監理單位的選擇必須符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條例》(水利部[1996]396號)的要求;

4.按照“政府監管、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督、企業保障”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於重要的建設項目,要設立質量監督工程站,行使政府對工程建設的監督職能。

第九條生產準備階段

1.生產準備是項目投產前必須進行的壹項重要工作,是建設階段轉入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及時做好生產準備。

2.生產準備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要求確定,壹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生產組織準備。建立生產經營管理機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2)招聘和培訓人員。根據生產經營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滿足經營要求。生產管理人員應盡快介入項目建設,參與設備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為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階段的順利銜接做好準備;

(3)生產技術準備。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匯總、操作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的制定和新技術的準備;

(4)生產的材料準備。主要是落實生產經營所需的原材料、合作產品、工具、備件等合作條件的準備;

(5)正常福利設施的準備。

3.及時具體落實產品銷售合同協議的簽訂,提高生產經營效率,為償還債務和資產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第十條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是工程建設目標完成的標誌,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查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由基本建設轉入生產或使用。

2.當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並經單位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檔案驗收)後,符合設計要求,並根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政辦[1997]275號),檔案整理完畢;竣工報告、決算及其他必要文件編制完成後,項目法人根據《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1995號)向主管驗收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國家和部頒發的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3 .竣工決算後,審計機關應組織竣工審計,其審計報告應作為竣工驗收的基礎資料。

4.工程規模大、技術復雜的建設項目,可以先初步驗收。不合格項目不予受理;對有遺留問題的項目,要有具體的遺留問題處理意見,要有明確的限期處理要求和落實責任人。

第十壹條後評價

1.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後,壹般在1至2年生產經營後,應進行系統的項目後評價,主要包括:影響評價——評價項目投產後各方面的影響;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的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後評價壹般分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自我評價、項目行業評價和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評價。

3.建設項目後評價必須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做到合理分析、公正評價。通過建設項目後評價,達到肯定成績、總結經驗、研究問題、吸取教訓、提出建議、改進工作的目的,不斷提高項目決策水平和投資效果。

第十二條凡違反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本暫行規定是對《水利建設項目管理條例(試行)》(水利部1995號)的補充。

第十四條本暫行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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