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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男子因不滿分手殺害女友壹家四口壹審被判死刑?

2018 165438+10月7日上午9時,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日超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侮辱罪、故意毀壞屍體罪壹案,並當庭宣判。法院壹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黃日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侮辱罪、故意毀壞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78456元。

庭審由院長文秋德主持,由2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7人合議庭進行。柳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出庭支持公訴。其中,被告人黃日超以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開受審。因涉及被害人隱私,以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涉及的附帶民事訴訟壹並審理。被告人黃日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兩名律師為其辯護。

被告人黃日超與女友趙某於2018年3月協議分手,但仍懷恨在心,決定殺害趙某及其家人。2018年8月20日上午7時許,黃日超持尖刀,駕駛租用的越野車至被害人趙某及其女兒李某租住處。李外出辦事時,持刀闖入將其殺害,並侮辱、故意毀壞兩人屍體。當日9時40分許,黃日超駕車至趙某母親鄧某位於鹿寨縣的住處,強行入室,持刀將鄧某及其外孫何某殺害,並將兩具屍體面部毀損。

當日11時許,黃日超試圖持刀趕到另壹處繼續行兇。車輛行至柳州市文昌大橋時,因行駛受阻,駛入非機動車道超車,連續與多輛電動車發生長距離碰撞,直至其駕駛的車輛被電動車卡住無法行駛。黃日超下車後,持刀刺傷現場群眾,造成3人死亡,11人受傷。經鑒定,傷者中,重傷4人,輕傷4人,輕微傷2人,輕微傷1人。隨後,黃日超走到文昌大橋橋底,用石頭砸過往車輛時被執勤民警抓獲。

庭審中,公訴機關通過多媒體向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黃日超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辯論結束後,黃日超進行了最後陳述。經過近4個小時的庭審,休庭後,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評議。當日下午4時30分法院繼續開庭後,當庭宣判。

被告人黃日超因感情糾紛,報復殺害被害人趙某、李某、鄧某、何某,並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和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黃日超在公共場所駕駛行駛中的電動車,持刀刺傷現場人員,造成三死十壹傷。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人指控他有罪。黃日朝犯數罪的,依法應當數罪並罰。黃日超故意殺害四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三死十壹傷。其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黃日超侮辱、故意毀壞屍體,也應依法懲處。

黃日超歸案後雖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被告人黃日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侮辱罪、故意毀壞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78456元。

壹審宣判後,黃日超認罪服法,當庭表示不上訴。部分遇難者家屬、當地人大代表、CPPCC委員、新聞媒體等90余人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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