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主播是犯罪嗎,如何處罰?
是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具體情況。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營利為目的,在網絡直播平臺進行淫穢色情表演,符合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構成,因此會受到法律制裁。但是這種行為在網絡直播中也是存在的,而且不是為了盈利,而是為了賺粉絲和關註。直播過程中,進行色情表演。那麽,如何懲罰這種行為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信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1,數量超過第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壹倍以上的;
第1條第1款:
(壹)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音頻文件100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電子出版物、圖片、文章、短信二百張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1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超過200人的;
2、數量達到第壹條第壹款第(壹)至(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3.造成嚴重後果。
二是網絡法規需要進壹步細化
根據《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如果涉案主播為平臺簽約,其行為應屬於職務行為,直播平臺應承擔管理責任。如果主播只是註冊會員,在平臺不知情的情況下播放不雅視頻,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平臺知道卻不管,平臺也要承擔管理責任。
對於直播事件,法律在壹些細節的認定上可能不到位,但在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上卻沒有立法空白。“不雅圖片是否符合淫穢物品標準,需要公訴機關界定。這方面的法律需要進壹步澄清。比如在微信中,如何定義轉發淫穢視頻的次數?取決於微信裏的人數?還是由妳轉發的次數決定的?還是由這些作品發出的次數決定的?這些問題都值得進壹步探討,從而使量刑更加方便。
也有公眾質疑法律法規對色情的定義是否不夠具體,導致網絡直播頻頻打“擦邊球”。確定網絡色情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涉及傳播內容是否淫穢,但不能像毒品壹樣客觀量化,涉及個人主觀感受。不同的成長環境,不同的年齡段,不同的知識背景都會導致差異,所以很難有相應的鑒定程序。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網絡直播確實是壹個比較新的問題,遊走在道德與非道德、合法與非法的邊緣。應當對其進行適當的規制,既保證傳播的主流,弘揚正能量的內容,又保證相關個人能夠享有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從而實現公共安全與個人自由的適當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