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發布的通知二。罪犯前科制度的主要內容。
(壹)建立犯罪信息數據庫
為加強對罪犯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相關記錄信息數據庫並實現互聯互通,條件成熟時將建立全國統壹的犯罪信息數據庫。
犯罪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基本信息、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書確定日期、所犯罪行、判處刑罰和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信息通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將生效刑事裁判文書等相關信息及時通知犯罪信息登記機關。
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發送給刑滿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犯罪信息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發送給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犯罪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應當向犯罪信息登記機關查詢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3)規範犯罪分子信息查詢機制。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查和處理犯罪記錄查詢。
上述機關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關於繼續教育、入伍、就業的資格和條件的規定執行。
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辯護律師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保管制度。
為深入貫徹黨和國家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幫助未成年犯回歸社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的實際,應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封存後,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提出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執法機關可以保留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作為工作記錄。
(五)明確違規處理犯罪信息的責任。
負責提供犯罪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犯罪信息登記機關提供相關信息。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故意提供虛假或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負責罪犯信息登記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登記並妥善管理罪犯信息。不按規定登記犯罪分子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或者違規泄露犯罪分子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使用犯罪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查詢目的使用相關信息,並對犯罪信息保密。不按規定使用犯罪分子信息,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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