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民間借貸中的“借新還舊”
“借新還舊”也叫“以貸還貸”。本文著重從保證人的角度進行案例分析。
借新還舊原本是銀行在金融行業使用的壹個概念,但在民間借貸和企業間借貸中經常遇到。在本文中,讓我們以壹個案例為例來看看法律規定以及對我們實踐的啟示。我們先來定義壹下“借新還舊”的概念,也稱“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舊貸尚未還清的情況下,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用新貸的錢清償部分或全部舊貸,也就是說通過設立新債來消滅舊債。
以下是法院公布的公告案例。審判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案由是壹起民間借貸糾紛。裁判日期:2065 438+2008年8月23日。本案經過壹審、二審(維持壹審),但在再審時,雖然仍肯定借款人的還款責任,但高院明顯不同意基層法院的意見,撤銷並改判。這個案子既復雜又漫長。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借款654.38+0.5萬元的範圍內,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原因是什麽?重點說壹下這壹點:高院再審的表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是否應對新借的1.5萬元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壹、被申請人邊於2014年8月8日向徐峰個人賬戶匯款300萬元,該匯款賬戶也在徐峰個人控制之下。卞匯款300萬元當天,徐峰提取654.38+0.5萬元退還給卞。徐峰和邊均同意將654.38+0.5萬元用於償還徐峰欠邊的舊借款,故應認定徐峰和公司以654.38+0.5萬元新借款償還舊借款的事實。陳律師解釋說,借貸雙方約定借新還舊,法院也約定借坡下驢。
第二,《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新貸還舊貸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款和舊貸款為同壹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如果借款合同當事人不提前償還舊借款,並告知後壹擔保人以新借款償還舊借款,則屬於債務人向擔保人隱瞞其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事實,與債權人惡意串通,通過發放新借款償還舊借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為其貸款期限已被變相延長的借款提供擔保的行為。卞雖主張保證人對用於償還舊債的借款應當知情,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納。擔保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陳律師解讀:1。借貸雙方借新還舊,擔保人不告知或不出示證據(視具體情況而定)不承擔擔保責任。2.很多人都能理解,保證人的責任不能隨意增加。比如我給妳們兩個擔保200萬,妳們又多了654.38+0萬的債務,我不負責。但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保證人的責任加重,不僅僅是金額的壹維變化;償付能力的惡化是另壹個方面。擔保人心想:“妳現在顯然還不了錢。借新還舊,妳的借款人就沒事了。又是壹次延期,但我的風險會增加。”
第三,平衡民間借貸案件中各方利益,既要保護合法債權,又要防止非法債務,防止“套路貸”等違法行為得逞。本案中,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以舊換新行為通過隱瞞借款用途的方式“套路”了擔保人,故對善意擔保人不產生效力,以舊換新範圍內的擔保合同無效,借款合同的其他擔保人劉政、億家美公司無需承擔1.5萬元以舊換新範圍內的擔保責任。
此外,還有壹個常見的問題:舊貸款的擔保人繼續以原擔保財產為新貸款提供擔保的,是否需要對新貸款重新登記或變更登記?《第九屆人民會議紀要》第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舊貸款的擔保人繼續以原擔保財產為新貸款提供擔保的,未被取消的舊貸款擔保物權仍可為新貸款提供擔保。
上面我們通過壹個案例分析了借新還舊場景下擔保人的責任。考慮到本案發布於2065438+2008年8月,需要學習較新的規定,具體如下:《民法典擔保制度釋義(2021 1)》第十六條主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新借款償還舊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舊借款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新貸款的保證人與舊貸款的保證人不同,或者舊貸款無擔保而新貸款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款的保證人在提供擔保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舊貸款以新貸款償還的事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