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防洪、防震減災、安全生產、消防、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傳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對應急處置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分為特別嚴重、重大、較大、壹般四個等級。具體評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領導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保應對突發事件所需資金;
(二)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發布處理突發事件的命令和決定;
(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責任制,加強監督、檢查和評估;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五條市、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的建設和管理,決定和部署應急工作。市、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履行值班應急、信息收集、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等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設立或者明確工作機構,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人民政府的要求,明確工作機構,做好本轄區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中心(以下簡稱上海市應急中心),接受本市突發事件報警,組織應急處置。第七條本市應當充分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作用,增強公民的公共安全意識、風險防範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避險、自救和互救能力。
法人和社會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結合實際開展宣傳教育、應急演練和救援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和要求,結合實際開展應急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組織動員居(村)民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配合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鼓勵誌願者組織參與應急處置,根據自身能力組織誌願者參與科普宣傳、應急演練、秩序維護、心理疏導、醫療救助等活動。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完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制、輿情收集和應對機制、災害損失統計發布機制,統壹、準確、及時發布突發事件信息,並根據事態發展及時更新。
新聞媒體應當準確、客觀地報道突發事件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突發事件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突發事件信息時,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信息,並依法采取處置措施。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駐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對突發事件的聯系,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第二章應急準備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相關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應急預案。
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備案、公開、演練、評估和修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下列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應急預案:
(壹)軌道交通、鐵路、航空、水陸客運等公共交通運營企業;
(二)學校、醫院、商場、賓館、大中型企業、大型超市、幼兒園、養老機構、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場館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三)建設單位和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的單位;
(四)供水(排水)、發電(供氣)、供油、供氣、通信、廣播電視、防洪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五)其他人員密集的高層建築、地下空間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