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已經發現的錯案,在案件類型、錯案原因、糾錯過程等方面都存在壹定程度的* * *性,有必要進行系統分析。
首先,已經糾正的案件大多是社會高度關註的故意殺人、強奸等暴力犯罪,且大多有特定的受害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大多是確定相關嫌疑人後再繼續調查。
其次,再審原因大致可以分為真兇再現、新證據再現、媒體關註、被告人持續申訴。
再次,冤假錯案主要是由訴訟理念、制度、技術等因素形成的,具有壹定的* * *。
最後,在糾錯過程中,要註意妥善處理輿情和受害者安撫問題,在法律框架內達到政治和社會效果。其中,主要關註的是冤假錯案的成因及啟示。
壹、錯案的六大原因
原因1:刑事技術落後。
在壹些冤假錯案中,由於特定歷史時期刑事技術的落後,無法從相關材料中獲取相關證據信息,尤其是物證所包含的證據信息,只能通過獲取口供來破案。某種程度上,刑事技術的落後是高度依賴口供的因素之壹。
如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僅僅因為死者血型與呼格吉勒相同,就將其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關鍵證據,違背了身份原則。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刑事偵查的效率和科學性大大提高。電子監控、DNA鑒定乃至大數據偵查模式的轉變,都提高了相關材料的證據利用率,為破解口供中心主義建立了前提條件。
原因二:偵查思維主導著刑事訴訟的全過程。
偵查思維不同於審判思維,審判思維強調從人到事,從鎖定嫌疑範圍開始,逐步縮小嫌疑可能性,直至鎖定嫌疑人,其本質是有罪推定的概念,采用排除規則。
審判思維強調證據為王,不以被告人的性格、動機等疑點作為判斷其是否有罪的依據,要求無罪推定。
偵查思維定勢可能導致經驗的復制,形成特定思維定勢下的偵查誤區。在有罪推定的驅動下,後續的取證工作主要通過收集證據來證實這壹主張,而忽略與這壹主張無關或相反的證據材料,從而逐步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更重要的是。這種有罪推定的偵查思維延伸並主導著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包括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被告人主觀有罪的認知前提下,即使案件不符合證明標準,也會在心裏補充,甚至裁判也會為證據不足找理由。很多案件中,偵查人員(尤其是審查起訴的檢察官、法官)已經註意到最後案件的證據有問題,不敢輕易作出無罪判決。
原因三:刑訊逼供
對冤假錯案的分析,幾乎都涉及到壹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存在(或不能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性。刑訊逼供是固定偵查思維下的壹種取證手段,也是落後刑事技術下的壹種取證方式。
壹方面,因破壞人體而侵犯人權的行為受到譴責。另壹方面,可能更重要的是,刑訊逼供可能損害口供的真實性,導致冤假錯案。特別值得註意的是,壹些刑訊逼供前先取證的案件,使得證據相互印證,甚至有些隱匿證據給證據審查帶來壹定困難。
正如田文昌律師所說,通過刑訊逼供或者變相刑訊逼供,非法獲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證人證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直接原因,也是與現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對立的頑疾。
原因四:證據意識淡薄
所有冤假錯案都存在證據意識淡薄的問題,表現為把測謊結論當證據,把同監辦案人員耳目提供的道聽途說的證據當證據,缺乏必要的審查判斷證據的技巧,把證據的能力和證明力問題混為壹談。
證據是定案的核心,運用證據進行分析判斷是裁判的基本規則。在具體適用中,司法人員缺乏綜合判斷證據的能力,對先舉證後舉證、證據之間過度壹致、取證過程與翻供變更同變、翻供等問題認識不足。有時,他們在審查判斷證據時,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常識、常理、常理缺乏深入分析。
原因五:公安司法機關重配合輕制約。
許多檢察官和法官在訴訟中發現證據問題,但未能妥善處理。而是受到有罪推定觀念、刑事司法制度、社會輿論等多方面的影響,註重相互配合。他們認為,否定其他公安和司法機關的工作是不恰當的,沒有發揮過濾和檢查刑事訴訟縱向結構的作用。
尤其是涉及到非法證據的排除,在偵查中心主義的刑事司法體制下,很難有效排除偵查階段存在問題的證據,導致帶病逮捕、帶病起訴、帶病判決。
理由六:拒絕律師意見。
在很多冤假錯案中,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武斷粗暴地拒絕律師的意見。
甚至壹些法律援助律師,在有冤假錯案可能的情況下,也能盡力為被告人服務。本應保持中立立場的法官沒有對被告人的無罪辯護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進行認真的分析和審查,而是聽取了控方的意見,無法更加全面準確地審查和判斷證據。
二、冤假錯案的三大對策
對策1:牢固樹立無罪推定的理念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但總體而言,無罪推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任何人都應被視為無罪/無罪)的理念已被廣泛認可。
觀念的更新和變革是壹切制度建設的前提和基礎,要全面深入貫徹人權保障和懲治犯罪並重的理念。
特別是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檢察官和法官要自覺摒棄偵查思維定勢,檢察官要恪守客觀中立的義務,法官要居中裁判,貫徹以證據裁判原則為核心的無罪推定理念。
對策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首先,司法程序是獨立的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制度背景是司法程序獨立。沒有審判獨立,就談不上以審判為中心。
在特定的歷史時期,政法委乃至人大都有過案件監督、案件幹預的嘗試,但司法經驗的內在要求是,只有刑事司法過程中的證人才能準確把握案件的信息和脈絡,政法委領導不應該幹預案件。
在司法案件中,黨的領導應當是政治領導和組織領導,在平反冤假錯案中,政法委應當積極作為,充分發揮其協調作用。
第二,處理好公安和檢察機關的縱向關系。
在刑事訴訟的縱向關系中,以審判為中心的核心含義是強調偵查、審查、起訴從屬於審判的要求,參照審判的標準修正自己的標準。
公檢法程序的遞進關系決定了後續判決要制約前置程序,檢察機關通過審查起訴活動,依據證據裁判原則審查偵查活動,監督其以合法方式獲取證據;該法院擁有最終管轄權。在員額制改革的背景下,法官應當根據整個案件的證據,中立、公正地判決案件。
第三,處理好控辯審之間的橫向關系。
具體來說,在決定案件勝負的審判中,要處理好控辯審三方的橫向關系。
刑事判決應保持中立,重視辯護律師從不同角度提出的意見,以發揮其防止冤假錯案的重要作用。
裁判壹方面要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聽取控方意見,同時也要仔細研究辯方的辯護,避免控辯失衡,庭審流於形式。另壹方面,為了充分發揮辯護律師的重要作用,鑒於精力和立場的問題,法官不能像辯護律師那樣以被告人的利益為準繩,必然會遺漏壹些對被告人有利的信息。所以,重視辯護律師的意見,本質上是為公正判決提供信息支持。
對策三:貫徹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原則是刑事訴訟的應有之義,證據意識應該是公安司法人員的基本意識。
首先,要堅持證據要素的具體要求。比如警犬鑒定、測謊儀的結論雖然在偵破案件中具有引導線索的作用,但由於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求(本質上是不具備證據應有的科學性),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其次,要註意證據能力的問題。應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指出有缺陷的證據並要求偵查機關予以更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得采納監獄偵查耳目等道聽途說的證據。
第三,應當審慎理性地審視和判斷證據的動態變化和證明效力。
最後,要堅持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由於各種壓力,不能任意給被告定罪。
“壹”級建造師第壹年專業課不及格,第二年可以轉專業嗎?
建造師考試采用兩年及格制,所有考試連續兩年及格。即使考過了,第二年也不能轉專業。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周期為兩年,參加全部四科考試者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壹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考試科目。
補充:
壹級建造師是建築行業的職業資格,是做大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