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員工自動離職,企業該怎麽辦?

員工自動離職,企業該怎麽辦?

員工主動辭職,會讓用人單位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比如員工正在從事的工作突然中斷,各種物品、文件無法交接等。同時,如果不及時采取固定證據、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等措施,在員工意外死亡等突發情況下,用人單位仍將承擔用工風險,用人單位仍將承擔相應責任。更有甚者,在實踐中,個別員工主動離職後,提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法辯駁並支付賠償金。

員工自動離職後企業該怎麽辦?有哪些法律法規限制自願辭職?這些都是很多用人單位面臨的問題。下面就員工自動離職後經常出現的問題,給雇主壹些建議。

壹、處理自願辭職的法律依據:

1,相關依據

目前解決自願離職問題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中違反勞動合同條款的賠償辦法等等。

2.特殊規定

在《關於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1983發布)、《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務院1982發布)、《關於企業處理職工擅自離職問題的批復》(勞動部1993發布)中,《關於如何界定自願辭職和曠工的批復》(勞動部1994)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職工返回單位,逾期不歸者自動辭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批復》(勞動部1995)對自願辭職有專門規定。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規定中,取消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其他規定則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制定的。因此,目前不再適用上述規定,自動離職問題按《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

第二,員工自動離職是否可以視為自動終止勞動關系?

員工主觀上是自動離職,無意繼續為原用人單位服務。客觀上,他們不再為雇主不辭而別。其實質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和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主動離職的員工需要對企業承擔哪些責任?

1,法律條文

結合《勞動法》第壹百零二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違反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壹)用人單位為招用和聘用他們而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2.企業能做什麽?

首先,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服務期協議或禁入協議,員工違約,企業可以依據相關協議追究員工的違約責任。

其次,如果員工主動辭職確實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依據《違反勞動法賠償辦法》向員工主張賠償。

需要註意的是,員工自動離職前仍在工作的工資,不能無故克扣。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壹百零二條只規定了勞動者完成交接後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沒有規定交接後也可以支付工資。

四、對企業的建議:

1,做好準備。

員工入職時應聯系員工的地址或聯系人並說明公司的相關文件,郵寄至聯系地址或其他聯系人,視為送達員工本人。這樣,員工離職時,可以聯系員工,也可以及時將企業的決定等文件傳達給員工。

盡可能明確招聘、培訓等用人單位的費用,以此來計算員工的損失金額。

2.向員工送達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員工入職時確定的聯系地址或聯系人向員工發送通知,告知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後果和責任。

3.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企業應結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制定規章制度,將主動辭職列入嚴重違章範疇,為處理員工主動辭職提供依據。

  • 上一篇:幼兒園婦女節活動教案
  • 下一篇:在零基礎的情況下,如何備考法語才能事半功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