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撤訴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處分權。在宣告判決、裁定之前,當事人可以隨時提出申請,其請求是合法的,無論是對全案撤訴,還是僅對部分被告人撤訴。但基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壹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具有最終決定權,即是否允許當事人撤回申請,應由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
第壹,原告撤回對部分被告的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撤回條件,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對部分被告撤訴是撤訴的壹種形式。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理論和第13l條的規定,申請撤訴的當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否則壹律裁定不予準許。:
1,申請撤訴必須是出於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訴,法官不得以任何借口勸說或者動員原告撤訴。
2.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確的撤訴申請。通常情況下,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申請書中必須有明確的撤訴意思表示。
3.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原告申請回避,不得逃避法律或企圖逃避法律制裁,不得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不得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4.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布判決、裁定前提出。
第二,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原告撤回共同訴訟中的部分被告人和起訴人。
普通合並訴訟是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法院對多個訴訟進行合並。普通訴訟合並屬於“當事人合並”或“訴訟合並”。訴訟合並不能否認幾個訴訟的獨立性。幾起訴訟雖然有關聯,但並不相互依存。其成立的條件仍然需要各方和法院的壹致同意。如果原告不同意合並審理,並申請撤回對部分共同被告人的起訴,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上訴權,準許原告的請求。
三、原告在必要的訴訟中撤回對部分被告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必要訴訟是指壹方或多方當事人為復數,訴訟標的具有相同性或必須合並確定牽連關系,必須由法院審理的訴訟。需要* * *與被告具有* * *相同的訴訟標的,* * *相同的實體權利義務,* * *相同的訴訟是原告對其主張成立的基本要求。《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這是否意味著原告有必要不撤回對訴訟中部分被告的起訴?其實並不是。在很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都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放棄部分共同責任人的責任,但前提是原告必須同時放棄對這部分被告的請求權,其余被告對放棄請求權的部分不再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如果原告在必要的訴訟中撤回對部分被告的起訴,同時又自願免除其他被告分擔該部分被告的責任,即放棄部分實體權利,那麽法院在告知和認定其引起的法律後果時,應當允許原告撤回申請。
如果原告在必要的* * *共同訴訟中既要撤回對部分被告的起訴,又拒絕放棄部分實體權利,又不同意在相應範圍內免除其余被告的責任,那麽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允許撤訴,否則將導致判決缺乏必要的* * *共同訴訟,從而導致違反法定程序被撤銷的後果。
四、其他可能允許原告撤回對部分被告起訴的情形。
1.被告在實體上沒有資格。
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會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程序資格,即是否符合起訴程序的表面要求。當事人是否具有實質上的資格,需要由審判法院結合案件審理過程中查明的事實和法律來認定,即是否有權支配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對於壹些與本次訴訟標的無關的被告,即使通過法院判決,也只能駁回其訴訟請求。因此,法院應當允許原告對主體不合格的被告撤訴,以控制司法資源的浪費。
2、法律只能將部分責任人列為被告。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綜上所述,原告撤銷對部分被告的指控是撤銷指控的形式之壹。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原告的請求,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盡可能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允許原告的申請。這既體現了法治精神,又節約了司法資源,降低了訴訟成本,更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和糾紛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