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的動作。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身體進行擊打或強制。搶劫罪的暴力行為是指擊打或者脅迫被害人身體,以排除被害人反抗為目的,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人無法反抗的方法。
2.搶劫是壹種行為犯罪,並不僅僅是以搶來的錢為基礎的。只要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就構成搶劫罪。法院會根據犯罪的年齡、時間、手段、地點、結果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械搶劫;(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搶劫罪的構成
(壹)搶劫罪的客體要件
搶劫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這只是他們使用的壹種手段。因為魯比,這部法律在侵犯財產罪壹章規定了搶劫罪。
(二)搶劫罪的客觀要件
搶劫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監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行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強行占有被害人身體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其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的最顯著特征。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進行非法攻擊或者脅迫,使被害人無法。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貝利的行為只是滿足於印出受害者的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當場以暴力相威脅,脅迫被害人,使其不敢反抗,讓其取財物或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暴力。脅迫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的是言語,有的是從腰帶上拔出刀等動作;有的還可能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命令他人夜間在偏遠地區“停車交錢”,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不敢反抗,也可能構成搶劫的威脅。必須對受害者的臉進行強制。如果不是當面發給被害人,而是通過信件或者其他方式讓被害人知道,就不屬於搶劫威脅。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當場搶奪財物,使被害人不知情或者無法反抗的行為。比如用酒灌醉,下藥,催眠,毫無準備的把清醒的受害者鎖在屋子裏把他和財產隔離。如果行為人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如何反抗或者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本人因患病、醉酒、熟睡或者他人造成的死亡、昏迷而處於不知如何反抗或者無法反抗的狀態,則不構成搶劫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以非法占有財物為基礎,是否實際當場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而不是以其事前準備為標準。
搶劫的目的是強行搶奪公私財物。強行接管財務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有意識的行為人直接當場查封、搶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強迫受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的犯罪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還是入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3)主要要素
搶劫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凡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因素
搶劫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種故意的內容,就不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只是拿回自己被騙或賭博輸掉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