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6德國率先制定了世界上第壹部基於法典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許多國家紛紛效仿,制定了相關法律。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體系日益豐富和完善。隨著中國市場化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市場經濟逐步發展,競爭在中國經濟生活中恢復了應有的地位。競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也帶來了消極的影響。在市場上,出現了各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因此,我國於9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標誌著我國進入了運用法律手段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法治國家新階段。這部法律列舉了法律禁止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第二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混淆的。使購買者誤以為是知名商品。”不難看出,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名商品,禁止他人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法律依據。那麽在司法實踐和現實生活中,如何利用現有的法律依據保護馳名商品,遏制不正當競爭呢?下面就馳名商品的含義和假冒馳名商品的構成要件進行論述。
壹、馳名商品的法律含義及認定
(壹)知名商品的法律含義
《現代漢語詞典》將“知名”解釋為“知名”。知名商品作為壹個法律概念,壹般出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例如,1990修訂的日本《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壹條規定,“禁止行為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方式使用商品的名稱、商號、商標、容器、包裝或者用於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任何標記,造成與他人的商品、經營場所或者服務相混淆。不難看出,日本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各種商業商標的條件是具有壹定的知名度。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名商品既沒有定義,也沒有解釋性規定,但國家工商總局在《關於禁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第三條第三款中作出了相關規定,即“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享有壹定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品。“根據這壹規定,知名商品必須在相關公眾中具有壹定的知名度。那麽什麽是相關公眾呢?相關公眾應指與該商品有交易關系的特定購買者。因此,判斷知名商品不應以是否有人了解該商品為標準,而應以該商品在相關市場領域內具有知名度為條件。應該說,馳名商品是市場競爭的產物,認定馳名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商品經營者的合法利益,而不是孤立地脫離具體經營者。
(二)知名商品的認定
在現實生活中,將壹種有多年歷史,為某壹地區的消費者所熟悉或必需的商品認定為知名商品,並不是問題,也容易被消費者和各方面所接受。但總的來說,知名商品應該滿足什麽條件或要求,是應該考慮和解決的問題。由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名商品沒有明確的定義,壹些地方性法規作出了常識性的規定,試圖在壹定區域內解決這壹問題。例如,《北京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該條所稱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 (壹)在我國有關部門認定的國際獎項中獲獎的商品;(二)被省部級政府部門、行業組織或者消費者協會認定為知名商品的;(三)在相關市場上獲得消費者認可並久負盛名的商品;(四)在相關市場上廣為宣傳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其他商品。又如《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前款所稱知名商品是指: (壹)使用公認的馳名商標或者著名商標的商品;(二)在國際評獎活動中獲獎並經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認可的商品;(三)為相關消費者所知,具有壹定市場份額和較高知名度的商品。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相對不明確,雖然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在壹定程度上有限,但我們還是做了壹些有益的探索。在具體實踐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各條文有同有異,使相對籠統的條文達到進壹步明確的目的。
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通過相關判決對知名商品的認定發表了意見。例如,在哈爾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訴哈爾濱盛世丹啤酒不正當競爭壹案中,原告哈爾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哈爾濱啤酒”是商品特有名稱,而被告哈爾濱盛世丹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以“哈爾濱啤酒”的名稱在市場上銷售其啤酒,對其造成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哈爾濱盛世丹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哈爾濱盛世丹啤酒有限公司認為,認定“哈爾濱啤酒”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沒有依據。哈爾濱中院經法院審理查明以下事實:哈爾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00,是我國最早的啤酒生產企業,哈爾濱啤酒是該公司的主要品牌。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公司形成了以哈爾濱啤酒品牌為首的哈爾濱啤酒集團,目前是東北地區最大的啤酒生產企業,年產量150萬噸,在各種媒體投入廣告費超過1億元,推廣“哈爾濱啤酒”銷售地遍布20多個省份,遠銷歐亞20多個國家和地區。2002年,哈爾濱啤酒單壹品牌產銷量在全國同行中排名第三。據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的啤酒,根據生產的時間、地域、產銷量、市場份額、商品在同類商品中的排名、商家為商品促銷所作的廣告投入以及消費者對該產品的熟悉程度,可以認定為知名商品”。
從以上地方性法規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可以看出,關於馳名商品的認定,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各方面都在為打擊不正當競爭、保護公平競爭、保護馳名商品做出有益的嘗試。在綜合分析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筆者認為認定馳名商品應考慮以下因素:1,其商品的生產時間;2.商品銷售量;3.商品的市場份額;4.商品廣告;5.消費者對商品的認知程度;6.商品獲獎情況。只有綜合考慮這些因素,才能對知名商品有壹個準確的認定。
在分析知名商品認定條件的同時,要註意到知名商品不是榮譽稱號,其認定條件不是許可條件,而是市場競爭中的產品。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認定知名商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該商品經營者的合法利益。現實生活中,商品種類繁多。由於其性質不同、市場領域和市場結構不同、競爭條件不同,在認定馳名商品的過程中很難使用過於嚴格的具體標準。因此,在認定知名商品時,既要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又要根據具體情況,不拘泥於條件。正如NPC法律委員會民事法律辦公室所說:“如何知道什麽樣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妳可以劃壹個更廣的標準,就是擅自使用或者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壹般指的是他人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否則,為什麽不使用或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而不使用自己的商品名稱呢?原因是別人的商品有壹定知名度,比較受歡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關於禁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壹款中規定,未經他人授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方式使用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並足以造成買受人誤認的,可以認定為知名商品。這壹“反向原則”的適用,在馳名商品保護中加大了打擊假冒偽劣的範圍,同時簡潔明了,易於操作,更有利於合法經營者,也更有利於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我們認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對馳名商品進行界定和規定的情況下,各方面在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進行了探索,對馳名商品的必備條件或要件有了壹定的了解,使大家對馳名商品有了感性認識,了解了馳名商品的特征。同時,“反向原則”克服了其缺點,擴大了保護範圍,相輔相成。
二、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成分
(壹)假冒的對象必須是知名商品。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另壹方面,法律保護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換句話說,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受到保護,非知名商品則不受保護。對於馳名商品和非馳名商品的保護,正如王黎明先生所說:“保護程度不同,只有後者才能作為假冒侵權的侵權對象,從而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獲得保護。顯然,是否知名是正確適用法律的關鍵。”因此,無論是從禁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角度,還是從保護知名商品的角度,受保護的產品都必須是知名商品。可見,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構成要件之壹是假冒的對象必須是知名商品。
(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
第二個構成要件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假冒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必須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規定中的特有,是指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與相關商品不相同,具有顯著特征”。因此,能否認定為“獨特”,需要清楚地了解其是否為相關商品所共有,是否能夠“顯著”。
壹般來說,通用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是指在某壹領域已經被廣泛使用並為交易者所認可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從內容上來說,那些直接表明商品質量、成分、功能的商品標識壹般都是通用的,比如啤酒、白酒、汽水等等。通用名無法區分經營者和生產者,所以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保護特定的使用者。通用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壹般不具有顯著的區別特征,而“特有”名稱,根據壹些規定,是指具有獨特性並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知名商品。因此,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是經營者自己生產的商品的原有名稱、包裝、裝潢。在市場營銷中,它已成為商品的顯著標誌,並與商品的品牌形象聯系在壹起。“獨特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是經營者創造的,不同於壹般的名稱。唯壹名稱是否為商品所獨有,取決於該唯壹名稱是否由商品經營者首先使用。通用名沒有明顯的特征。它們被相關產品廣泛使用,是壹種公共財富。因此,通用名不應由某壹經營者專用,否則會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甚至不利於保護消費者利益。名稱在市場上是否通用和有特色,更註重市場上同類經營者的識別度。特有名稱“在壹定程度上反映和體現了經營者及其知名商品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同時也是其企業形象及其優質、高聲譽商品的標誌”。
以北京地壇醫院訴江蘇愛福特醫藥保健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案為例,1984地壇醫院的前身北京市第壹傳染病醫院研制成功壹種能快速殺滅各種肝炎病毒的消毒劑,命名為“84”肝炎消毒液,後更名為84消毒液。地壇醫院1984生產的84消毒液,地壇醫院於197年3月轉給全國30多家廠家。地壇醫院起訴福特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使用“84”消毒液作為其產品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福特公司不同意,該案壹審二審,後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本案二審判決書中稱,“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取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專用權。在認定通用名時,不僅應當認定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專業工具書、字典中已經收錄的商品名稱為通用名,還應當認定同行業經營者的通用名,對於同行業經營者已經常用的名詞,也應當認定該商品的通用名。”在“84消毒液”的情況下,1984在研究成功後被命名為“84消毒液”。這個名稱是新產品的專用名稱,體現了與其他同類產品的區別特征。原告研制出“84消毒液”後,通過技術許可的方式,很多企業被許可生產這種產品,我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廠家有四五十家,絕大部分使用“84消毒液”。“84消毒液”產品在10多年的市場過程中,已經成為相關產品的含義。需要註意的是,商品名稱的顯著特征不是壹成不變的。隨著市場的變化和時間的推移,壹個獨特的名字也可以轉化為壹個共同的名字。壹旦出現這種情況,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條件。
再如:上述不正當競爭案中,哈爾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訴哈爾濱盛世丹啤酒有限公司,哈爾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啤酒是中國最早的啤酒品牌。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在判決書中認為,原告哈爾濱公司生產的哈爾濱啤酒可以認定為馳名商品,“哈爾濱啤酒”作為哈爾濱啤酒的簡稱,已經由哈爾濱公司進行了多年的廣告宣傳。已經深入人心,得到消費者的認可,成為哈爾濱啤酒這壹知名商品的名稱。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必須是知名商品特有的,也必須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
同時,包裝和裝潢是兩個相關但不同的概念。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包裝是指商品上使用的用以區別於同類商品並便於攜帶、儲存、運輸的輔助材料和容器。裝潢是附在商品或包裝上的文字、圖案、色彩的排列組合,以區別於同類商品。顯然,包裝具有識別和方便攜帶、儲存、運輸的功能,而裝飾具有識別和美化的功能。它既可以附著在商品上,也可以附著在商品包裝上,它的基本構成是由文字、圖案、色彩三個要素以及這三個要素的排列組合構成的,這三個要素各不相同,又往往密切相關。因為商品的裝潢不僅是商品的壹部分,有時候也是包裝的壹部分。
如延吉制藥廠從1971開始研發生產“梅花鹿茸精”。其包裝裝潢由上海廣告裝飾公司的藝術家設計,其主要特點是盒底為古銅色梅花鹿角。產品投產以來,暢銷省內外,深受用戶好評。延吉第二制藥廠覺得“梅花鹿茸精”賣得好,便於1993的策劃,開始生產“梅花鹿茸精”。延吉第二制藥廠以延吉制藥廠的包裝裝潢為範本,設計產品包裝裝潢。包裝盒的底面、顏色、產品名稱及文字、梅花鹿角圖案完全抄襲並與延吉制藥廠的產品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延吉制藥廠的“梅花鹿茸精”,其行為被延吉市工商局查處。
(三)用於相同或相似的用途。
假冒在什麽情況下會對經營者造成不正當競爭,即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只有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才能在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方面將假冒產品與知名商品相混淆,從而將假冒產品與知名商品相混淆。其根本目的是混淆生產者和經營者,以產生市場混淆的結果。
壹般情況下,這種造假行為分為兩部分。壹種是完全假冒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即做同樣的使用。其表現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完全壹致,從使用的文字、圖形到外觀、版式、色彩沒有任何區別。經營者采取這種手段來造假,以達到混淆視聽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打假手段容易讓消費者和用戶產生誤解,導致購買,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這種行為相對容易。二是近似的使用,所謂近似,就是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進行微小的、不相關的改動,保留主要部分,以保存主要風格和顯著特征。壹般情況下,隨著買家的普遍關註,會產生誤解或混淆。確定大致用途相對困難。首先要按照整體結構與主要部分對比的方法進行對比。如果整體結構產生的整體印象表明主要部分是相似的,即附屬部分的相似或不同並不妨礙對偽造的識別。其次,鑒別假冒是以壹般購買者是否註意是否有誤解或混淆為依據,而不是特別註意或以專家的眼光和特殊的工具、手段為依據。
例如,某化工公司起訴某化工廠假冒知名商品的獨特包裝,在裝修中進行不正當競爭。原告某化工公司成立後,專業生產膩子膏、膩子粉等裝飾材料,深受用戶歡迎,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占有率,多次獲得各種榮譽證書。其註冊商標被天津市工商局認定為天津市著名商標。2002年,原告重新設計、包裝、裝潢並獲得外觀設計專利。被告某化工廠自2006年4月5438+0日起銷售包裝裝潢與原告極為相似的類似產品。原告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庭審中,原告出示了證據,原、被告包均當庭出示。兩種油灰膏包裝都是尼龍編織袋。袋子前面大約三分之壹有壹個向上開口的弧形,弧形的上部是淺紅色。淺紅色部分從左至右寫著“精益求精,公認品牌”八個醒目的大字,下面分別是各自的註冊商標。弧形下方兩側底色為紅色,條碼標記和重量標記從左至右位於弧形下方。在其下方,原告包裝寫著XXX膩子膏,被告包裝寫著XX膩子膏,字體為白色粗體,下方寫著方形淺紅色背景:“使用說明、註意事項等。,然後是工廠名稱和地址”。經審理,法院判決原告生產的XXX膩子膏為知名商品,其包裝、裝潢為知名商品所特有。被告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不允許被告某化工廠利用包裝裝潢生產銷售膩子膏產品並賠償原告相應的經濟損失。
本案中某化工公司,其包裝裝潢特色突出,主色調為紅色,包裝的兩個醒目色塊以向上開口的弧線區分,整體結構清晰,讓人過目不忘。但被告膩子膏包裝袋整體結果與原告包裝完全壹致,僅小部分不同,但不影響整體近似,壹般註意分辨會產生混淆,會產生誤解,故認定其假冒行為完全正確。
(四)造成誤認的
假冒知名商品的行為是造假者將其假冒商品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混淆發生在普通消費者誤解之時。市場混亂的目的只能因為消費者誤解而達到,壹般包括兩種情況。壹是產生了誤解,客觀上買家對相關商品產生了混淆;二是可能導致誤認的情形,即只要假冒有誤導消費者的可能,就可以成立不正當競爭。這對打擊假冒偽劣非常重要。如果“造成誤認”的要求必須實際出現,那麽保護馳名商品無疑更加困難。由於各地市場、買家等因素的差異,有可能采取誤認,壹旦出現制假行為可以制止,也會給假冒知名商品的商業競爭增加負擔,同時督促相關部門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打擊。
(五)擅自使用
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有兩種方式。壹種方式是經營者通過轉讓或者許可等合法途徑取得知名商品特有標識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合法且不侵犯他人權益,更不用說不正當競爭;;還有壹種行為是,經營者未經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許可,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其行為構成假冒。擅自使用嚴重違背了權利人的意誌,體現了假冒的主觀故意。
德國從65438年到0986年頒布反不正當競爭法,至今已有百年歷史。然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我國從65438到0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遏制市場不正當競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關於馳名商品的保護,應在現有基礎上進行深入研究,從立法上明確馳名商品的意義和保護的各種要素,以及具體的可操作性,從而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加快經濟發展,使誠實信用的觀點深入人心,建立誠信和諧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