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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雲浮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立法工作,保證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雲浮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開展的立法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市政府立法工作是指:

(壹)擬定本市地方性法規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市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的制定,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修改和廢止。第三條市政府立法工作應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和《雲浮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確定的立法原則、權限、程序和要求,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符合本市實際需要。

重大經濟社會法規的制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委報告。第四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是本市制定規章和起草法規草案的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市政府的立法工作:

(壹)收集立法建議,擬定立法建議和年度規章制定計劃草案(以下簡稱立法工作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根據立法工作計劃的安排,組織起草法規草案,並對法規草案進行審查、協調和修改;

(三)組織規章的備案、解釋、清理和立法後評估;

(四)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規定的其他市政府立法工作。

法規負責起草的部門或者單位(以下簡稱起草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開展立法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等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配合市政府的立法工作。第五條市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年度預算。第二章立項第六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第三季度向縣(市、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征求下壹年度的立法建議。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紙、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征求立法建議。,便於公眾知曉。公開征集的時間壹般不少於30天。

市司法行政部門也可以依托政府立法工作聯系點,組織召開座談會,開展調研,收集立法建議。

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黨代表建議、人大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的實際需要,直接提出立法建議,交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征求意見。涉及規範政府行政行為的立法建議,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直接提出。第七條縣(市、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提出立法建議的,還應當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交項目說明。

項目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規範的主要內容;

(三)調查論證的基本情況;

(四)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及相關背景資料;

(5)時間安排。

立法建議項目材料應當經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並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立法建議,並提供建議單位或者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

提出立法項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只提出項目名稱和立法的主要理由。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立法建議項目,不得列入立法工作計劃:

(壹)不屬於本市立法權限的;

(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不符合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

(三)立法目的不明確,或者沒有解決問題的制度和措施,難以實現立法目的的;

(四)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可以通過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解決;

(五)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將出臺;

(六)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不充分,或者立法條件不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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