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期是生命智能發展的關鍵時期。抓早教可以提高學習效果。比如,有人認為孩子2-3歲是學習口語的最佳年齡;外語學習最晚不要超過4-5歲,因為這個時候,孩子不會和自己的語言混淆;5-5歲半是掌握數字概念的最佳年齡;6歲是發展大小和方位知覺的最佳年齡。美國芝加哥大學著名心理學家布魯姆在1964年出版了《人類特征的穩定與變化》壹書,提出了兒童智力在5歲前發展最快的著名假說。
人的智力或心理是遺傳和環境相互作用的結果。日本學者木村奎壹認為,兒童的潛在能力遵循遞減規律。即壹個出生時潛在能力為100分的孩子,如果在出生時給予理想的教育,就可以成為壹個潛在能力為100分的人;如果妳5歲開始教育,即使是理想的教育,妳也只能成為80分的人;10歲開始教育,只能成為60分的人。
早期教育可以促進大腦發育。壹些家長擔心對孩子的早期教育會損害他們的大腦。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壹些研究人員利用動物大腦和生化變化。事實表明,前期充足的環境刺激和學習機會,不僅不會損害大腦的發育,還會促進大腦的發育。采用表揚教育還是批評教育是幼兒教育中壹個永恒的話題。可以肯定的是,孩子在某些情況下永遠不會被縱容。毫無疑問,應該用孩子容易接受的方式教育孩子。
從這個角度出發,我總結了以下六點,涉及到“精神教育”的方方面面。記住這六點。可以讓媽媽在教育孩子的過程中得心應手,達到良好的效果。
▲不要盯著孩子的缺點看。
如果能對孩子的優點給予好的表揚和贊美,缺點自然就消失了。
▲關註孩子成長過程中的每壹個變化
不要以為孩子的表現已經定型了。現在的業績只是他們成長過程中的壹個環節,其他的還會繼續成長。
▲不要做完美主義者。
有些父母給孩子定下極高的標準,從壹開始就要求完美。對於孩子來說,很多事情都是人生第壹次,不壹定做好;而且在這麽多做不好的可能性中,孩子漂亮地完成了壹件事,太神奇了,家長壹定要表揚。這樣父母就不會太在意沒有做好的事情。
▲不要和其他孩子比。
父母不應該總是拿自己的孩子和其他孩子比較。自己的孩子按照自己的性格發展,是很滿足的。每個孩子都有自己的個性。家長要相信,只要孩子能發揮自己的特長,在自己的領域有壹技之長,就能成長為這個領域的佼佼者。
▲不要把培養出來的學習能力作為教育的重點。
學習能力當然重要,但如果盲目地把它作為教育的重點,整個教育就會傾斜。壹定要把心靈的教育作為教育的重點,把孩子情商的培養作為重點,重視心靈的教育,學習能力自然會大大提高。
▲現在是最好的。
不要盯著孩子的缺點,只要善於發現孩子的優點,對他們的小進步給予肯定和表揚,就可以讓那些缺點消失。父母越努力糾正孩子的缺點,就越有可能適得其反,缺點就越頑固地留在孩子身上。與其這樣,不如把現在的孩子當成最好的,肯定他的優點,贊美他的優點,孩子自然會變得優秀。1.幼兒時期最重要的不是學習知識。
幼兒期最重要的不是學習知識,而是培養孩子終身受益的品質、態度、情感和能力,這很重要。當然也要掌握壹些必要的知識和技能,但這並不是幼兒時期最重要的任務。
2.培養孩子最合適的方式就是“玩”
說教的方法不適合培養孩子,適合孩子年齡特點的方法是“遊戲”。孩子可以在玩遊戲的時候學會和別人討論。
3.將社會熱點問題引入課堂。
社會熱點問題可以適時引入課程。孩子回家也會向父母宣傳。如果他們看到家長亂扔垃圾,會告訴他們這是不對的,垃圾要分類。甚至很多家長都說垃圾分類這個遊戲讓他們受益匪淺。之前他們不知道垃圾要分類,也不知道哪些垃圾是可回收的,哪些垃圾是不可回收的,哪些垃圾是有害垃圾。
還有“關愛他人”的教育,組織孩子去養老院、開明學校慰問,表演木偶戲,讓孩子從小就懂得同情和關愛弱者。
4.關註孩子的發展潛力
學前教育作為基礎教育,應該關註兒童的可持續發展。什麽樣的孩子有發展潛力?熱情大方,會關心同齡人。這樣的孩子更受歡迎,以後會有更多鍛煉的機會。同時,這樣的孩子求知欲強,思維活躍,有良好的學習(行為)習慣。幼兒教育就是在潛移默化中培養孩子健全美好的心靈,讓他們健康快樂地成長。
幼兒教育就是讓孩子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行為和衛生習慣。孩子的潛力非常大。小班的孩子經常玩交通安全遊戲,已經知道走人行道、走斑馬線等交通規則。
5.父母要孩子做,就要先做。
孩子的教育不能只靠學校,家庭和社會都會對孩子產生影響。家庭對孩子的影響更大。而且,因為孩子喜歡模仿大人,但不知道如何選擇,所以在遊戲中模仿和表現家庭和社會中所見所聞的壹切現象。比如有的孩子會模仿大人的醉酒。
父母無論是說還是做,其實都是在教孩子怎麽做。父母經常告訴孩子要對別人有禮貌,不要發脾氣。但父母為自己說話時,往往會大喊大叫。怎樣才能讓孩子不受影響?如果孩子想做,父母必須先做。有家長說,要是早點知道這些,就能讓孩子早點養成好習慣了。
6.錯過童年後很難改正。
有人說,孩子還不懂事,長大了會慢慢教。不要小看孩子,他們已經懂得很多東西了。孩子小的時候教更容易接受。如果錯過了幼兒教育,以後就很難改正了。
7.許多父母喜歡為他們的孩子安排事情。
父母對孩子的教育往往口惠而實不至,但到了雞毛蒜皮的小事上,卻做不到。大多數家庭只有壹個孩子,所以盡量滿足孩子的需求。太寵孩子,孩子就不知道謙虛。
幼兒教育只有從實實在在的小事做起,才會有效果。也有很多家長喜歡給孩子安排事情。比如幼兒園請家長壹起看孩子系鞋帶,但有的家長壹說“很簡單”就給孩子系鞋帶。家長要多放手,讓孩子得到鍛煉,不要讓他事事依賴。1,第壹個方面來自家庭,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教師對學生的要求。
無論是父母還是老師,
他們壹直主張對孩子嚴格要求,強調紀律。
強調孩子聽話,好好學習,好好學習。
父母和孩子的關系,老師和學生的關系,其實是行得通的。
管與管的關系。
在西方,父母之間,老師和學生之間是平等和尊重的關系。
孩子生活的環境比國內寬松自由得多。
在西方,父母強調孩子自然發展。
學校老師和孩子們平等和諧地生活在壹起。
2.第二個區別是集體主義和個人主義。
從社會傳統來說,中國是壹個崇尚集體主義的國家。
這種集體主義不是政治集體主義,
但是傳統。
日本、韓國、新加坡都屬於這個傳統的集體主義國家。
中國強調* * *和同性的傳統文化;
西方強調個體文化、個性和地域性,認為每個人都是獨立的人。
壹個完整的人,壹個有價值的人。
比如中國的人願意買同樣的東西。
比如,人們經常說:“妳的衣服是在哪裏買的?看起來不錯。我也買壹個。”
西方商場東西很少,住的房子也不壹樣。
沒有哪兩棟房子是壹樣的。
3.強調每個人都是集體的壹員,強調集體的榮譽感。
例如,家庭是壹個集體,
然後每個家庭都希望自己的孩子給家庭帶來榮譽。
父母經常問孩子:“妳今天做得怎麽樣?老師是怎麽評價妳的?
妳是班上最好的孩子嗎?"
我發現中國的小學生都很清楚的壹件事,就是班上誰最優秀。
誰第二,誰第三,誰最差。
在美國,老師不會表揚所有人,尤其不會當眾批評任何人。
美國的教育制度不允許老師當眾羞辱孩子。
4.從德育的角度來說。
我們今天對孩子的教育是不成功的。
說白了就是道德敗壞。
我覺得西方的教育制度很好。
人與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
他們彼此都很自私,
公私分明。我說自私,並不是指傷害別人。
西方道德中沒有自私這種東西。
他們提倡誠實、公正和互助。
他們認為照顧好自己的東西是正確的,
在管好自己東西的基礎上管好別人的東西;
不關心公共財政是違法的。
這是外國人從小灌輸給孩子的觀念。
中國人在這方面做得還不夠。
所以,有時候公私不分,接受外來的思想是不合適的。
西方人接受不了中國的道德,導致中西差距很大。
人們認為,在兒童進入大賣場式的公立學校之前,
孩子必須具備相當的知識和良好的個人習慣。
不建議過早送孩子去寄宿學校。
讓孩子長期和父母在壹起,才能充分培養孩子的自給自足感和安全感。
但是,不要過分溺愛孩子。
我已經送了四年的畢業生了。如果我有壹個從小被寵壞的孩子,
沒有人能上中學以上的高中。
不要幫孩子抱怨中國現在的教育制度!
因為無法改變的現實,必須去適應。
否則,是妳自己的錯。1學前教育系統
中國關於幼兒園制度的政策、法律和法規主要依據(按時間順序):
1)1979 10 6月11黨中央、國務院在轉發全國托幼工作會議紀要時指出,“堅持‘兩條腿走路’的方針,恢復、發展、整頓和完善各類托幼機構”。
2)中國現行憲法(1982憲法,2004年3月14日修訂)第19條規定:
“國家開辦各種學校...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3)教育部在9月21,1983發布的《關於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的意見》中進壹步指出:“在壹個人口眾多、經濟不發達的國家,發展學前教育必須堅持‘兩條腿走路’的方針”;“農村要以群眾集體辦園為重點,充分調動社(鄉)、隊(村)的積極性;縣城和鄉鎮要大力提倡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街辦公園,支持群眾辦公園。同時,要積極恢復和發展教育部門辦的幼兒園。”;“發展幼兒教育,必須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多種形式、多渠道辦園。在縣鄉,可以單位辦,也可以聯合辦,也可以系統辦;在農村,可以設立獨立的幼兒園,也可以在有條件的小學附設幼兒園班;可以是常年的,也可以是季節性的。農村幼兒園(班)實行合作社(鄉鎮)、隊(村)管理;如果是附屬小學,也可以由壹個隊(村)管理。”
4)1987 10 6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在轉發國家教委等九部委《關於明確幼兒教育領導和管理職責分工的請示》中指出:“幼兒教育既是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具有福利性質。所以壹定要在政府的統壹領導下,除了地方政府舉辦的幼兒園,主要是依托部門和部門。
5)1988年8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在轉發國家教委等八部委《關於加強幼兒教育的意見》中指出:“動員和依靠全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發展幼兒教育。”
《意見》進壹步認為:“幼兒教育事業具有地方性和群眾性。這項事業的發展不能也不應該由國家包攬,而是要靠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共同來做。地方人民政府舉辦幼兒園的同時,主要依靠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各界的力量。”
《意見》進壹步強調:“幼兒園不僅具有國家性質,而且具有集體性質,由公民個人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舉辦。”
6)《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8月20日國務院批準)第五條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設立幼兒園,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興辦幼兒園或者捐資助學。”
7)1993 02 13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指出:“要改變政府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現階段基礎教育應由地方政府辦”;“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采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和加強管理的方針”;“國家歡迎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和外國友好人士捐資助學。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的國際合作辦學”;
8)國務院在《關於實施的意見》(7月3日發布1994)中進壹步指出:“基礎教育以政府辦學為主,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種形式辦學。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實行‘民辦公助’和‘公辦助’等形式。”
9)1995年3月通過的《中國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10)1999 65438+10月13、國務院在批準教育部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中指出:
“深化辦學體制改革,調動各方面發展教育的積極性”。“未來三到五年,基本形成以政府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辦學體系。”
11)199年6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中央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強調:“進壹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學,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為主體的辦學格局。
12)國務院在2006年5月29日發布的《關於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中指出:“學前教育以政府為骨幹,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幼兒園”;“積極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向基礎教育捐贈”;大力發展以社區為基礎、公私結合的多種形式的學前教育和幼兒教育服務。
13)2003年3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在教育部等十部門(單位)轉發的《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公辦幼兒園建設”;“積極鼓勵和倡導各種社會力量以各種形式舉辦幼兒園”;“未來五年(2003-2007年)學前教育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形成以公辦幼兒園為骨幹和示範,社會力量興辦幼兒園為主體,公辦與民辦、正規與非正規教育相結合的發展格局。根據城市和農村的不同特點,逐步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以示範幼兒園為中心、靈活多樣的幼兒教育服務網絡。”
14)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頒布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校安全管理的內容包括: (壹)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確保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二)完善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防範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四)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救治傷亡人員,追究責任。
2幼兒教育管理制度
幼兒教育管理制度是幼兒教育管理機構和幼兒教育管理規範的結合和統壹。
我國學前教育管理體制的政策、法律法規(按時間順序排列);
1)1985年5月27日發布的《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基礎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基礎教育的管理權屬於地方當局。除大政方針和宏觀規劃由中央決定外,具體政策、制度和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對學校的領導、管理和檢查,都下放給地方政府。省、市(地)、縣、鄉四級管理的職責如何劃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
2)國務院辦公廳在國家教委等九部委轉發的《關於明確幼兒教育領導管理職責分工的請示》(1987 10月)中指出:幼兒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職責分工的原則。”
3)國務院辦公廳在轉發國家教委等八部委《關於加強幼兒教育工作的意見》(65438+8月0988)中也強調,“堅持‘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4)《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8月)第六條規定:“幼兒園的管理應當遵循屬地負責、分級管理、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5)《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1993年2月)指出:“深化中等以下教育體制改革,繼續完善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體制。”;“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應在中央政府的大政方針指導下,由地方政府統籌管理。”
6)國務院在《關於實施的意見》(1994)中進壹步指出:
深化中等及以下教育體制改革,完善分級辦學、分級管理體制;“基礎教育在國家宏觀指導下,實行地方政府為主的分級管理體制。”
7)我國教育法第14條(1995年3月)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8)《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6月1999)強調:
“我們將繼續完善基礎教育以地方政府為主、分級管理的體制。”
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十部門(單位)《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指出(2003年3月):
“堅持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幼兒教育管理體制。”
“建立健全政府領導統籌、教育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協調、社區各類幼兒園和家長共同參與的幼兒教育管理機制。”
10)根據我國《教育法》(1995年3月)第15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11)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8月)第六條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12)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明確幼兒教育領導管理職責分工的請示》(1987+00)的規定,主管幼兒教育的教育部門的職責主要包括:
(壹)貫徹中央、國務院關於幼兒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指示,制定行政法規和重要規章制度;
(2)研究制定幼兒教育發展政策,制定全面的職業發展規劃;
(3)負責各類幼兒園的業務領導,建立督導評估制度;
(四)組織各類幼兒園園長、教師的培訓和進修,建立園長、教師的評價和資格考試制度;
⑤辦好示範幼兒園;
⑥指導幼兒教育的科學研究。
1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03年3月)在教育部等十個部門(單位)轉發的《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教育部門是幼兒教育的主管部門”。
教育部門主管幼兒教育的職責主要包括:
(壹)認真貫徹幼兒教育的方針政策,制定有關行政法規、重要規章制度和幼兒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幼兒園的業務領導,制定相關標準,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向有關部門提出幼兒園收費標準意見;
③建立學前教育督導評估體系;
(四)培養和培訓各類幼兒園園長、教師,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查制度;
⑤指導和促進家庭學前教育;
⑥配合衛生部門對0-6歲兒童家長進行科學育兒指導。
14)根據我國《教育法》(1995)第15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15)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87 10)轉發國家教委等九部委《關於明確幼兒教育領導和管理職責分工的請示》,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計劃部門負責將幼兒教育的發展和建設納入各級計劃;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學前教育經費支出的制度和規定;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幼兒園工作人員的編制、工資和勞動保護、福利等方面的制度和規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統壹規劃適合常住人口的幼兒園設施,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建設;輕工、紡織、商業部門按各自分工負責兒童食品、服裝鞋帽、文教用品、衛生用具、教具、玩具的開發、生產和供應。
16)根據教育部等十個部門(單位)轉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2003年3月)中的規定,對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對0-6歲幼兒家長進行兒童保健、營養、生長發育等方面的指導;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按照不營利的原則,制定幼兒園(班)收費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根據生均培養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提出本地區公辦幼兒園(班)最高和最低收費標準的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教育部門在城市規劃中合理確定幼兒園的布局和位置,在城市改造和城市社區建設過程中,建設與常住人口相適應的幼兒園。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的幼兒園,由當地政府統籌規劃,多方資源安排。教育部門應當加強住宅區配套幼兒園的管理,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舉辦幼兒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用途或者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民政部門要把發展幼兒教育作為城市社區教育的重要內容,與教育部門探索依托租界區的管理機制和相關政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研究和探索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時,要把農村幼兒教師的養老保險作為壹個整體來研究;城鎮幼兒教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保障幼兒教師的穩定及其合法權益;編制部門應當會同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制定幼兒園教師編制標準,加強幼兒園教師編制管理和師資隊伍建設,保障幼兒教育發展的基本需要,提高辦學效益;充分發揮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和婦聯組織的作用,促進幼兒教育健康發展。
3幼兒教育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我國關於幼兒園內部管理制度的政策、法律法規主要依據(按時間順序):
1)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1985年5月)指出:“學校要逐步實行校長負責制,有條件的學校要成立由校長擔任主席的小而有名望的校務委員會,作為議事機構。”;“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學校的黨組織應該...大力支持校長履行職權,保證和監督黨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國家教育計劃的實現...
2)《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8月)第二十三條規定:“幼兒園園長對幼兒園的工作負責。
3)《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1993年2月)指出:“中學及中學以下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
4)1996年3月9日發布的國家教委第25號令《幼兒園工作條例》規定: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主辦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領導全園的工作”。“幼兒園成立園委會”;“幼兒園應當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或者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幼兒園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園長要充分發揮共青團、工會等組織在幼兒園工作中的作用。”。
5)2002年2月28日65438號通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設立校董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私立學校的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並行使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