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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邊境地區公安邊防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邊境地區治安邊防管理,維護國家主權、邊境地區安全和穩定,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安邊防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對進出本省邊境地區和從本省邊境口岸或者邊境通道出入境的人員和交通工具進行管理。?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邊防部門舉報。?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邊境地區是指本省國界線沿線的縣(市)行政區域。

本規定所稱邊境口岸是指位於本省邊境地區的國省口岸。?

所謂邊境口岸,是指公安邊防部門管理的供邊民出入境探親訪友、就醫、從事商品交易和參加民族傳統節日等活動的道路和渡口。?第四條公安邊防部門負責邊境地區出入境邊防檢查、邊境地區出入境檢查和邊境地區治安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

省公安邊防部門主管全省公安邊防管理工作。?

州(市)、縣(市)公安邊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安邊防管理工作。?

邊防檢查站、邊防檢查站和邊防派出所負責所轄地區的公安行政執法工作。?第五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公安邊防部門在進出邊境地區的主要道路上設立邊防檢查站,其職責是:

(壹)對出入境人員及其行李、交通工具和所載物品實施邊防檢查;

(二)調查、控制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出入境人員必須持有合法有效證件,接受邊防檢查站的檢查。?

境外邊民從邊境口岸或者邊境口岸進入本省後前往其他地區,必須持有合法有效證件。?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邊防檢查站應當阻止人員入境或者出境:

(壹)無本人證件的;?

(二)持無效證件的;?

(三)持他人證件的;?

(四)持有偽造、變造的證件的;?

(五)拒絕接受邊防檢查的。?

出入境人員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的,邊防檢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沒收證件。?第八條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省公安邊防部門在國家口岸、省級口岸和邊境地區的邊境口岸設立邊防檢查站。?

國家級口岸邊防檢查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和本規定履行職責。

省級口岸和邊境口岸的邊防檢查站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出境、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工具和所載貨物實施邊防檢查;?

(二)守衛出入境交通工具;?

(三)守衛邊境口岸或者邊境口岸限定的區域,維護出入境秩序;?

(四)調查、控制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省公安邊防部門在邊境地區設立邊防派出所,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所轄地區的治安管理;?

(二)簽發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持有出入境通行證或者其他邊境地區出入境證件的人員,從指定的邊境口岸或者邊境口岸出境或者入境,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檢查。?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境、入境人員,公安邊防部門應當阻止出境、入境:

(壹)無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持無效出境入境證件的;?

(三)持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四)持偽造、變造的出境入境證件的;?

(五)拒絕接受邊防檢查的;?

(六)未從指定的邊境口岸或者邊境通道出境或者入境的;?

(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通知不準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出入境的。?

出境、入境人員有前款第(三)、(四)、(七)、(八)項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安邊防部門可以扣留或者收繳其出境、入境證件。?第十二條運輸工具應當從指定的邊境口岸或者邊境口岸出境或者入境。?

交通工具離開或者到達邊境口岸或者邊境通道時,應當向公安邊防部門申領機動車檢驗卡或者船舶檢驗卡,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檢查。?

公安邊防部門檢查運輸工具時,船長、車長、售票員、押運員、駕駛員和運輸工具的其他負責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到場協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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