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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涉及哪些文書需要裝訂成冊,分為內部卷和訴訟卷?

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中刑事案卷的排列順序

第壹,起訴量

1.控告

2.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對公安機關原認定的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進行了新的認定、補充或者否定。

3.移交法院的贓款贓物清單

4 * * *共犯的,檢察院已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文書。

二、檢察卷

審查和逮捕:

1.公安機關批準逮捕

2 .閱卷記錄(包括綜合報告提綱和主要證據摘錄)

3 .參加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4.對被告人的訊問提綱

5.傳票或傳票通知書

6.對被告的審訊記錄

7.調查和詢問證人概述

8.調查通知

9.詢問證人記錄

10.調查大綱和調查記錄

11.查看逮捕名單

12.司(庭)和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

13.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決定書、補充偵查提綱和補充偵查材料。

14.逮捕罪犯的建議

15.上級檢察院對有關案件問題的請示和答復

16.批準逮捕決定

17.送達回執

18.公安機關提請批準延長拘留期限

19.下級檢察院報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報告

20 .上級檢察院批準或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

21.逮捕案件處理方式變更、撤銷逮捕決定的說明

22.上級檢察院審查案件備查後提出的意見和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

23.公安機關撤回批準逮捕。

24 .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和公安機關的答復。

25.檢察建議及相關單位的處理情況

26.上報上級批準的涉外及其他違法人員材料。

27 .審查逮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在審查批準逮捕過程中決定不批準逮捕的案件,首先按照上述1 ~ 15排列,然後繼續按照以下順序排列:

1.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公安機關提交了復議意見。

3.檢察委員會研究復議案件記錄。

4.復議決定

5.公安機關提請上級檢察院審查意見。

6 .上級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復查決定的答復。

7 .復議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起訴:

1.公安機關關於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意見

2.向上級檢察院提交案件意見書及相關法律文書。

3.通知分配給下屬的案例

4 .閱卷記錄(包括綜合報告提綱和主要證據摘錄)

5 .參與公安機關的調查、檢查和勘驗記錄。

6.給被告打電話或者要求通知

7.質押證書

8.被告人訊問提綱、訊問筆錄、被告人供述。

9.調查提綱、詢問證人提綱和調查詢問筆錄。

10.檢查、檢驗、鑒定和評審記錄的有關材料

11.分院(室)和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

12.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決定書、提綱和補充偵查材料。

13.辦理時限延長審批表

14.案例審查結束報告

15.向公安機關送達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及公安機關的答復

16.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及上級檢察院的答復

17.公安機關移送被告人的建議和補充起訴意見

起訴書

19.贓款贓物及證據移交清單

20.服務收據

21.法院退回了補充偵查決定書。

檢察院補充調查形成的材料22份(送交法院的部分應保留復印件或摘錄)

23.撤回起訴決定書和其他改變原決定、重新作出法律文書的材料。

24.開庭通知

25.起訴或起訴概要

26.辯論提綱

27.出庭記錄

28 .給人民法院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法院的糾正答復。

29.壹審判決或裁定

30 .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審查表

31.抗議、抗議報告和申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寫的抗訴書。

32.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和裁定

33.上級檢察院撤銷抗訴決定。

34.法院執行死刑通知書

35.死刑現場監督筆錄

36.檢察建議及相關單位的處理情況

37.審查起訴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審查起訴期間,決定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案件,按照上述1 ~ 16排列後,再繼續排列:

1.免於起訴決定或不起訴決定

2.決定沒收贓款贓物的文書和贓物處理憑證。

宣布成績單

4.服務收據

5.公安機關的復議申請書和被告人、被害人的起訴狀。

6 .答復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復議決定。

7.公安機關應當向上級檢察院提交審查意見。

8.上級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的復查決定。

9.免予起訴和不起訴決定作出後,原決定的有關材料和新決定的法律文書發生變化。

10.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三)二審案件(包括壹審抗訴、上訴案件和上級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1.原檢察機關的起訴書

2.壹審判決和裁定

3 .抗訴或上訴,由檢察院提交抗訴報告。

4 .閱卷筆錄(包括綜合報告提綱和主要證據材料)

5.訊問被告人的提綱和訊問筆錄

6.質押卡或傳票通知

7.調查通知

8.詢問證人提綱和詢問筆錄

9調查大綱和調查記錄

10.案件審查終結報告或案件報告給檢察委員會

11.分院(室)和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

12.撤回抗議決定

13.檢察院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參與預備庭審記錄。

14.法院通知檢察院到二審法院出庭

15.第二審法院派員出庭通知書

16.二審法院抗議書或演講稿

17.辯論提綱

18.法庭記錄

19.二審判決和裁定

20 .給人民法院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法院的復函。

21.第二審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審查表

22 .第二審案件審理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4)上級檢察院審查下級檢察院提交的逮捕案件的立案材料:

1.公安機關提交了逮捕令

2.《審查逮捕人員表》報下級檢察院備案。

3.案件備查審批表

4.討論和研究案例記錄

5.聯系下級檢察院記錄和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

(五)上級檢察院審查下級檢察院提交的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材料:

1.公安機關要求延長羈押期限的意見及簡要情況

2.下級檢察院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

3.上級檢察院批準或者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

4.公安機關要求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限的報告和決定材料。

(六)上級檢察院決定免予起訴、不起訴和不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材料:

1.公安機關提交了審查意見。

2.承辦人的審查意見和重新調查材料。

3.討論和研究案例記錄

4.與下級檢察院的聯系記錄

5.查看決策並更正案例錯誤通知

(七)上級檢察院批準下級檢察院的材料:

1.下級檢察院的請示

2.審批中形成的材料

3.回復下級檢察院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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