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起訴量
1.控告
2.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對公安機關原認定的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進行了新的認定、補充或者否定。
3.移交法院的贓款贓物清單
4 * * *共犯的,檢察院已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文書。
二、檢察卷
審查和逮捕:
1.公安機關批準逮捕
2 .閱卷記錄(包括綜合報告提綱和主要證據摘錄)
3 .參加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4.對被告人的訊問提綱
5.傳票或傳票通知書
6.對被告的審訊記錄
7.調查和詢問證人概述
8.調查通知
9.詢問證人記錄
10.調查大綱和調查記錄
11.查看逮捕名單
12.司(庭)和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
13.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決定書、補充偵查提綱和補充偵查材料。
14.逮捕罪犯的建議
15.上級檢察院對有關案件問題的請示和答復
16.批準逮捕決定
17.送達回執
18.公安機關提請批準延長拘留期限
19.下級檢察院報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報告
20 .上級檢察院批準或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
21.逮捕案件處理方式變更、撤銷逮捕決定的說明
22.上級檢察院審查案件備查後提出的意見和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
23.公安機關撤回批準逮捕。
24 .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和公安機關的答復。
25.檢察建議及相關單位的處理情況
26.上報上級批準的涉外及其他違法人員材料。
27 .審查逮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在審查批準逮捕過程中決定不批準逮捕的案件,首先按照上述1 ~ 15排列,然後繼續按照以下順序排列:
1.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公安機關提交了復議意見。
3.檢察委員會研究復議案件記錄。
4.復議決定
5.公安機關提請上級檢察院審查意見。
6 .上級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復查決定的答復。
7 .復議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起訴:
1.公安機關關於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意見
2.向上級檢察院提交案件意見書及相關法律文書。
3.通知分配給下屬的案例
4 .閱卷記錄(包括綜合報告提綱和主要證據摘錄)
5 .參與公安機關的調查、檢查和勘驗記錄。
6.給被告打電話或者要求通知
7.質押證書
8.被告人訊問提綱、訊問筆錄、被告人供述。
9.調查提綱、詢問證人提綱和調查詢問筆錄。
10.檢查、檢驗、鑒定和評審記錄的有關材料
11.分院(室)和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
12.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決定書、提綱和補充偵查材料。
13.辦理時限延長審批表
14.案例審查結束報告
15.向公安機關送達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及公安機關的答復
16.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及上級檢察院的答復
17.公安機關移送被告人的建議和補充起訴意見
起訴書
19.贓款贓物及證據移交清單
20.服務收據
21.法院退回了補充偵查決定書。
檢察院補充調查形成的材料22份(送交法院的部分應保留復印件或摘錄)
23.撤回起訴決定書和其他改變原決定、重新作出法律文書的材料。
24.開庭通知
25.起訴或起訴概要
26.辯論提綱
27.出庭記錄
28 .給人民法院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法院的糾正答復。
29.壹審判決或裁定
30 .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審查表
31.抗議、抗議報告和申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寫的抗訴書。
32.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和裁定
33.上級檢察院撤銷抗訴決定。
34.法院執行死刑通知書
35.死刑現場監督筆錄
36.檢察建議及相關單位的處理情況
37.審查起訴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審查起訴期間,決定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案件,按照上述1 ~ 16排列後,再繼續排列:
1.免於起訴決定或不起訴決定
2.決定沒收贓款贓物的文書和贓物處理憑證。
宣布成績單
4.服務收據
5.公安機關的復議申請書和被告人、被害人的起訴狀。
6 .答復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復議決定。
7.公安機關應當向上級檢察院提交審查意見。
8.上級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的復查決定。
9.免予起訴和不起訴決定作出後,原決定的有關材料和新決定的法律文書發生變化。
10.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三)二審案件(包括壹審抗訴、上訴案件和上級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1.原檢察機關的起訴書
2.壹審判決和裁定
3 .抗訴或上訴,由檢察院提交抗訴報告。
4 .閱卷筆錄(包括綜合報告提綱和主要證據材料)
5.訊問被告人的提綱和訊問筆錄
6.質押卡或傳票通知
7.調查通知
8.詢問證人提綱和詢問筆錄
9調查大綱和調查記錄
10.案件審查終結報告或案件報告給檢察委員會
11.分院(室)和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
12.撤回抗議決定
13.檢察院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記錄,參與預備庭審記錄。
14.法院通知檢察院到二審法院出庭
15.第二審法院派員出庭通知書
16.二審法院抗議書或演講稿
17.辯論提綱
18.法庭記錄
19.二審判決和裁定
20 .給人民法院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法院的復函。
21.第二審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審查表
22 .第二審案件審理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4)上級檢察院審查下級檢察院提交的逮捕案件的立案材料:
1.公安機關提交了逮捕令
2.《審查逮捕人員表》報下級檢察院備案。
3.案件備查審批表
4.討論和研究案例記錄
5.聯系下級檢察院記錄和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
(五)上級檢察院審查下級檢察院提交的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材料:
1.公安機關要求延長羈押期限的意見及簡要情況
2.下級檢察院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
3.上級檢察院批準或者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
4.公安機關要求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限的報告和決定材料。
(六)上級檢察院決定免予起訴、不起訴和不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材料:
1.公安機關提交了審查意見。
2.承辦人的審查意見和重新調查材料。
3.討論和研究案例記錄
4.與下級檢察院的聯系記錄
5.查看決策並更正案例錯誤通知
(七)上級檢察院批準下級檢察院的材料:
1.下級檢察院的請示
2.審批中形成的材料
3.回復下級檢察院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