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民法基本原則及其運用。

民法基本原則及其運用。

民法的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

民法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壹方都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

平等原則反映了民法調整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征,特別是商品經濟關系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客觀要求。從民事活動的角度來看,平等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遵循自願協商的原則。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平等原則要求立法者堅持“行為立法”(即以主體的行為作為制定法律規範的出發點)的原則,而不是采取“主體立法”(即以主體的不同身份作為制定法律規範的出發點),即所有民事主體,無論其經濟能力如何(大公司還是小企業),也無論其所有制性質如何(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在行為上都應遵循相同的標準。

(二)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創設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現是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形式和合同相對人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客觀要求的法律表達,體現和保護市場主體的人格獨立、財產獨立和責任獨立,是對民事關系(特別是合同關系)壹般法律規範的高度概括。我國民法確立這壹原則,有利於消除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權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觀念,弘揚尊重民事主體合法權利之風,促進我國充分開放自由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思自治原則表現了民事主體的個人意誌在經濟活動領域依法獲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關於公序良俗(稱“公序良俗”)的法律規定就是對這種自由的法律限制。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對當事人自由意誌的非法幹涉,也排除了國家權力的不當行使對民事權利的侵犯,體現了民法的私法性質。

(3)誠信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分別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這個詞不能只從它的含義去理解,它只表示“接受信用,不搞欺詐和脅迫”。歷史上,“誠實信用”作為壹個法律術語,是根據德語翻譯過來的。作為外來詞,誠實信用的含義本身就是壹種以維護法律秩序(即平衡利益)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為內容的規則。因此,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是維護民事主體雙方利益的平衡和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實信用原則決定了民事主體的壹般行為規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必須善意地實施民事行為,在民事活動中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欺詐、脅迫,不得惡意損害他人利益或者允許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害,誠實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民法上的“善意”不同於“無過錯”。壹般情況下,“過錯”是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但過錯是指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如侵權行為)時的壹種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前提是當事人實施了某種違法行為。“惡意”與當事人是否實施違法行為沒有必然聯系,是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不正當動機,並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影響其民事行為效力的因素(如明知是贓物仍購買)。因此,善意是指行為人的動機是正當的,對他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事實毫不知情的壹種主觀心理狀態。

(4)權利不被濫用的原則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行使民事權利時,必須尊重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不得破壞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不得損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合法利益,否則將會限制、剝奪當事人的權利或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權利不濫用原則是從誠實信用原則派生出來的壹項原則,主要用於解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和失衡。其適用範圍主要是糾正權利(尤其是所有權)的不當行使,限制所謂的“私權絕對化”。

  • 上一篇:美國留學基礎知識。
  • 下一篇:信用卡欠費多長時間凍結銀行卡?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