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試結果顯示,所有的疑點都集中在辛普森身上。在謀殺現場的兩個地方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跡;現場提取的頭發和辛普森的頭發壹樣;警方在現場和辛普森住處發現的血跡手套是同壹雙,兩只手套上都有受害者和被告的血跡;辛普森家門前的巷子裏發現了辛普森和受害者的血跡,二樓臥室裏的襪子和壹輛白色野馬。這樣看來,檢方的證據可以稱之為“血證”,辛普森涉嫌謀殺似乎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然而,辯護陣營認為,這些“血證”充滿了疑點和缺陷。首先,襪子上的血跡很奇怪。國防專家指出這只襪子兩面的血跡完全相同。按照常理,如果當時襪子穿在腳上,襪子左外側的血絕對不可能先浸透到左內側,再通過腳踝流到右內側。只有血液從襪子左側直接滲透到右側,兩側的血液才會完全壹樣。換句話說,血跡很可能被塗抹過。庭審中,檢方出示了幾張發現血襪現場的照片,但照片上的時間順序相互矛盾。案發當天下午4: 13拍攝的現場照片中沒有血襪子,但下午4: 35拍攝的照片中有血襪子。地毯上有帶血的襪子嗎?還是後來被警察挪到地毯上了?在這個問題上,警察的回答前後矛盾,前後矛盾。此外,國防專家發現襪子上的血液中含有高濃度的螯合劑(EDTA)。辯護律師提醒陪審團,警方在案發當天將這種螯合劑加入辛普森的血液樣本中。
其次,根據現場勘查報告,高大健壯的高曼與兇手發生了血戰。他的個人物品——壹串鑰匙、壹個信封、壹張紙和壹個傳呼機——散落在不同的地方,可見這場爭鬥非常廣泛和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褲上有鮮血往下流的形狀,說明他並沒有在極短的時間內死去,而是在受傷後仍然站了起來,戰鬥到死。被捅了30多刀,最後死於頸靜脈破裂和胸腹部大出血。照此推斷,兇手壹定渾身是血。但是,為什麽只在白色野馬上發現了血跡?更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麽兇手下車後,在柵欄前門的車道上,以及從前門到家門口的小路上,留下了大量明顯的血跡。還有,假設辛普森穿著帶血的衣服和鞋子進了房子的前門,穿著帶血的襪子去了二樓的臥室。為什麽他沒有在門把手上,電燈開關上,以及整個房子的白色地毯上發現任何血跡?
第三,根據驗血報告,現場兩處發現辛普森的血跡。在從受害者屍體通往公寓後院的壹條小道上,警方發現了五滴被告的血跡,大小壹致,外觀完整。但辯方認為,如果辛普森是在搏鬥中被刺,按照常理,他壹開始應該會大量出血,過壹段時間血量會逐漸減少,所以血滴永遠不可能大小均勻。另外,血滴應該是在掙紮或行走過程中拋下,在撞擊狀態下落地的。因此,血滴的形狀不可能是完整的。在另壹個地方,警方在公寓後院圍欄的門上發現了三處血跡。然而,控方專家在檢查這些血跡時再次發現了高濃度的螯合劑(EDTA)。
最後,辯護專家指責洛杉磯警察局刑事實驗室設備簡陋,管理混亂,檢查人員缺乏培訓,沒有按照正常程序在現場采集血液。由於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檢測結果存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采集血樣進行DNA分析時,要先用棉花沾取血樣,自然風幹後放入證據袋。然而,在血液風幹之前,警方檢查員將樣本放入證據袋。據此,辯護律師謝克毫不客氣地說:警察局的刑事實驗室簡直就是壹個“被汙染的糞坑”。檢方出示的第二個重要證據是福爾曼在辛普森住宅房間後面發現的黑血手套。然而,這只血手套也充滿了疑點。
首先,根據Foreman的證詞,當他發現血手套時,它們外表的血是濕的。國防專家認為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兇案發生在1994年6月12日午夜左右,福爾曼在1994年6月13日早上6點發現手套,時間跨度超過7個小時。辯方用模擬實驗向陪審團演示,在案發當晚晴到多雲、室外溫度20攝氏度的天氣條件下,手套上沾的血跡壹定是7小時後才幹的。那麽,為什麽福爾曼堅持說它是濕的?辯方提供的解釋是,只有壹種可能,就是福爾曼來到兇案現場後,悄悄把沾有濕血的手套放進了隨身攜帶的警方證據保護袋。然後,他想盡壹切辦法,在別人毫無防備的情況下,找機會進入辛普森家偽造證據,以至於盡管時間跨度很大,但血跡依舊未幹。
其次,假設辛普森是殺人犯。當他渾身是血驚慌失措地從兇案現場逃回家,把兇器和帶血的衣服藏得無影無蹤的時候,根本沒必要多此壹舉,獨自溜到客房後面藏血手套。此外,辛普森對他家的後院和地形了如指掌。按常理來說,他不太可能撞到空調上發出驚天動地的聲音,丟了血手套也不會理會。從各方面來看,撞壞空調丟手套的主人顯然是壹個不熟悉屋內土地形狀和道路的人。另外,如果兇手在黑暗中行色匆匆,摸索著留下東西,為什麽沒有在血手套現場發現其他血跡和可疑的腳印、痕跡?
第三,雖然警方在兇案現場和辛普森的住處發現了壹只左手套和壹只右手套,手套上也發現了兩名受害者和辛普森的血跡,但這兩只手套的外觀上沒有裂痕和刀痕,手套上也沒有發現辛普森的血跡。這說明辛普森手上的傷口很可能與血手套和謀殺沒有直接關系。
最後,為了證明辛普森是兇手,控方決定讓他在陪審團面前試戴沾有血跡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是戴上超薄橡膠手套以防汙損,然後又試著戴上了帶血手套。然而在眾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掙紮了很久卻難以戴上手套。辯方立即指出手套太小,不屬於辛普森。檢方邀請手套專家作證,聲稱手套沾血後可能會縮水。但防務專家認為,這是壹只經過預縮水的高級皮手套,沾血後不會縮水。控辯雙方爭論不休,但在壹些陪審員看來,這只血手套有點太小了。在辛普森案的審判中,辯方陣營中最可疑的人是控方的“明星”證人福爾曼警官。在謀殺發生的那天晚上,這位警官還不錯。如果是那樣的話,他為什麽要大費周章在午夜趕到現場呢?妳為什麽自願帶領壹個小組去辛普森家?更讓人不解的是,為什麽白色野馬上的血跡、客房後面的血手套、二樓臥室的血襪子等重要證據,恰好都是他壹個人發現的。他是壹個人脈很廣的超級大偵探還是壹個有很多不良記錄的警界渣滓?
在這種背景下,福爾曼自然成為辯護律師調查和質證的重點。為此,辯方專門設立了免費熱線,希望社會各界人士提供線索。結果辯方得知該警官發表了許多極其惡劣的種族主義言論。例如,據壹位名叫凱瑟琳·貝爾(Kathleen Bell)的目擊者稱,在1985至1986期間,福爾曼曾威脅稱,如果他在街上發現壹名黑人男子和壹名白人女子同坐壹輛車,他將拉響警笛並下令停車。如果沒有理由停下來,他就會憑空捏造。他甚至大放厥詞:我希望看到所有的“黑鬼”聚成壹堆,燒死他們或者用炸彈把他們炸飛。另壹名目擊者報告稱,福爾曼崇拜希特勒,他收集了大量納粹黨衛軍的軍功章。
不過,福爾曼本人堅決否認焚燒“黑鬼”的指控。因此,辯方陣營向伊藤法官請求下令,允許律師盤問福爾曼,並詢問他在過去10年中是否使用了侮辱性詞語“黑鬼”。辯方試圖以此為突破口,徹底抹黑福爾曼的證人資格。辛普森案後,各界人士對辯方打“種族牌”的訴訟策略進行了批評,並對其進行了尖銳的批判。值得壹提的是,在備受爭議的“種族牌”問題上,“看熱鬧”的外行紛紛指責辯護律師,而“看門道”的內行則指責審判長。
有人可能會想,在過去的10年裏,福爾曼是否說過“黑鬼”這個詞,辛普森是否涉嫌謀殺。按照常理,即使福爾曼對“黑鬼”撒了彌天大謊,也不能直接證明他在世紀大案中的證詞是捏造和偽造的;即使警官發表了壹些種族主義言論,也不能證明他故意栽贓陷害被告。這是辛普森受審的世紀大案。為什麽壹不小心就成了福曼警官受審的案子?在庭審中,為什麽伊藤法官不顧檢方反對,允許辯方使用這種打“種族牌”、“顛倒鬥爭大方向”的辯護策略?
信不信由妳,在美國司法體系中,盡管爭議很大,辯方的“種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決是完全合法的。受英國普通法“品格證據”傳統的影響,美國和加州的證據法和判例規定,如果出庭證人的品格被證明有缺陷,該證人的部分出庭證言將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審判中,控辯雙方的律師都會在證人的個人品格上大做文章。另外,在法庭宣誓後,如果壹個證人故意在他的部分證詞中撒謊,那麽陪審團可以將這個證人的其他證詞視為謊言。
法官開了綠燈後,辯護律師李·貝利走過來問福曼:“在過去的10年裏,妳用過‘黑鬼’這個詞嗎?”福爾曼回答說:“就我記憶所及,我從來沒有用過。”給撒謊留壹點余地。但是律師能不能從輕發落,馬上抓住回答中的歧義,問壹句:“妳的意思是,如果妳叫別人黑鬼,妳就忘了?”這個反問簡直封頂!福爾曼只好裝糊塗:“我不確定我能不能這樣回答妳的問題。”律師緊逼:“換句話說,我想讓妳承認,從1985或者1986開始,也許妳在某個時候叫過壹個黑人黑鬼,也許妳自己都忘了?”福爾曼只好硬著頭皮回答:“不,不可能。”律師趁熱打鐵:“妳願意宣誓嗎?”警官只好回答:“我就是這個意思。”律師從另壹個角度問,“如果哪個證人出庭作證,說妳用‘黑鬼’這個詞來形容壹個黑人,那個人是不是在撒謊?”福爾曼被迫承認:“是的,他們在撒謊。”就這樣,辯護律師用令人費解的邏輯和高超的盤問技巧,將福爾曼警官逼上了絕地的不歸路。
世界上有這樣的巧合。質證結束後不久,辯方從密報電話中得知,壹名女劇作家在案發前近10年期間,曾多次采訪福爾曼,並錄下14小時的采訪內容。辯護律師聽了錄音後發現,在錄音對話中,每當提到黑人時,福爾曼警官使用侮辱性稱呼“黑鬼”的次數多達41次。另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壹次采訪中,福爾曼吹噓道:“我是世紀大案的關鍵證人。如果我不幫控方堅持住,他們就會輸掉這場大官司。血手套決定壹切。如果沒有手套,再見,別玩了。”他還聲稱:“妳他媽的就是不懂。警察的工作不需要規則。都是感覺的問題。去他媽的規則,到時候我們撒謊就夠了。”在錄音對話中,福爾曼還公然吹噓陷害無辜者的經歷。他說,“我拘留了不屬於這個地區的人。如果非要我給出理由,我會說這個人有盜竊嫌疑。”“我們的警察不是好惹的。即使我們殺了人,我們也知道該說什麽。”
福爾曼錄音帶的發現是這場世紀大審判的轉折點
檢方辯稱,談話錄音只是文學創作的素材,難免自吹自擂、誇大其詞,根本不能作為法律證據。但伊藤法官仍裁定陪審團可以聽取部分錄音。
法庭質證過程中,辯護律師烏爾曼表情飽滿,重炮齊發。“妳在預審中的證詞完全屬實嗎?”"妳偽造了警方的犯罪調查報告嗎?""在這個案件中,妳是否栽贓並偽造證據?"面對這些無法回避的法律問題,福爾曼竟然回答:“我希望維護我的第五修正案特權。”也就是說,他憑借最高法院在著名的1966米蘭達案中規定的嫌疑人沈默權,拒絕回答辯護政策對當庭出示證據提出的合理問題。辯護律師科克倫在總結發言中指出,福爾曼是“壹個支持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壹個做偽證的家夥,美國最可怕的噩夢,魔鬼的化身”。
在美國司法體系中,證據的可信度是贏得訴訟的關鍵因素之壹。警察作為刑事案件的偵破機關,第壹時間掌握的證據最多。因此,美國法律明確規定警察必須就搜查、檢驗證據等法律問題出庭作證,這是法庭審判和程序正義的重要環節。警察不同於普通證人,執法者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們對辯護律師進行質詢的必要性。即使在普通的交通違章罰款中,涉事警察仍有義務按時出庭,並對《聖經》宣誓。西方司法界有句諺語:“警察是法院的公仆”。所以,福爾曼要求保持沈默,拒絕回答被告的問題是絕對荒謬的,這實際上相當於變相承認自己涉嫌偽造證據,誣陷被告而不被施壓。從法律上講,福爾曼的證詞已經失去了法律效力。起訴幾乎肯定會失敗。
辛普森案件結束後,洛杉磯地方檢察官無情地對福爾曼警官提起訴訟。結果以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監外執行。就這樣,涉嫌謀殺的辛普森被判無罪,而執法者福爾曼警官卻因其人生汙點而成為重罪。
美國法律有壹個著名的證據規則:“面條裏只能有壹個蟲子”。這是壹個形象的比喻:當任何人在他的面條碗裏發現了壹只蟲子,他再也不會去找第二只,而只會把整碗面條倒掉。同樣,即使LAPD獲得了大量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只要其中壹項(襪子)是非法獲得的,所有證據都不會被法庭采納。因此,盡管檢方女檢察官克拉克在總結發言中慷慨陳詞,打動了大批觀眾,但並沒有打動陪審團。經過近四個小時的討論,他們壹致裁定被告無罪。
談及辛普森壹案,黑人和白人都承認,如果辛普森是壹個請不起壹流律師的窮人,他就必須坐牢。這就叫“有錢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壹樣的道理。
但是,仔細想想,這個說法似乎有點不合理。原因是,就金錢而言,著名的拳擊冠軍泰森比已經退出體壇多年的辛普森富有得多。然而,泰森在1997因涉嫌強奸罪被提起公訴後,雖然也以天文數字的價格聘請了壹批著名律師出庭辯護,但仍然無法擺脫被定罪的命運,在監獄裏堅定地度過了幾年。
那麽,為什麽泰森落入了司法的羅網,而辛普森卻逃脫了呢?壹種解釋是,泰森案的陪審團大多是白人,而辛普森案的陪審團大多是黑人。黑人之間特別親近,自然會偏向黑人明星。
然而,這種說法也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為辛普森案的12位陪審員,雖然9位是黑人,但其中8位是女性。壹些研究陪審團的專家認為,這種構成對辛普森特別不利。根據美國學者對“黑人女性最討厭什麽樣的黑人男性”這壹社會學話題的統計和調查,最讓黑人女性憤怒的黑人男性有兩種:壹種是成名發財後馬上娶白人女孩做老婆,另壹種是輕易對自己的媳婦拳打腳踢。辛普森碰巧把這兩樣壞東西都拿走了。這個世紀的大案是由蘭斯·伊藤(Lance Ito)審理的,他是壹名日裔美國法官,他的父母在二戰期間被囚禁在日本的集中營裏。這位法官學識淵博,見多識廣,壹向以精通法律,嚴謹公正著稱。
控辯雙方陣營都有黑人律師,日本法官主持審判,陪審團成員大部分是黑人。壹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沒有理由想鬧事了。在長達9個月的庭審中,有常人無法理解的枯燥乏味的驗血證據,也有意想不到的進展。該案的整個審理過程極具戲劇性。
無視現場調查常識
死者被發現後,西警察分局局長布舍爾決定派幾名警察前往相距約4公裏的辛普森家,通知他前妻被殺但孩子們平安,並讓辛普森開始帶兩個受驚的孩子回家。這時,壹位名叫福爾曼的白人警察自告奮勇帶隊。在1985的壹次家庭糾紛中,妮可被辛普森毆打並報警。福爾曼曾拜訪過他們的家暴案,知道辛普森家的確切地址。於是,負責調查這起謀殺案的特警局長瓦納帶領福爾曼和其他四名偵探驅車前往辛普森家。
鮑徹局長的決定犯了警方的第壹個重大錯誤,因為去那裏的四名白人警察都曾到過第壹個到處都是血跡的謀殺現場,他們的警靴和警服很可能是不小心沾上了血跡。按照慣例,鮑徹局長要派幾個沒去過第壹現場的警察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壹現場的血跡與辛普森家房子上的血跡交叉汙染,後來被警方宣布為第二現場。這是犯罪現場勘查的基本常識。然而,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完全忽略了這壹常識。
警方在收集證據和保護現場方面也犯了很多重大錯誤,無視常識。案發後,大批刑警和刑偵人員迅速來到現場,但法醫姍姍來遲,在案發後10小時才到達現場,錯過了準確認定被害人死亡時間的最佳時機。法醫在解剖屍體時,沒有對屍體進行x光透視,也沒有采集妮可右手的指紋,更沒有對妮可生前是否遭到性侵做出任何醫學鑒定,這讓破案線索大打折扣。為了“保護”現場,警員們順手從尼克的公寓裏拿了幾條白床單,小心翼翼地蓋住了屍體。但由於辛普森和尼克離婚後仍處於分居狀態,事發前幾周他曾在尼克的公寓過夜,並經常去公寓看望孩子。他的頭發或皮屑必然會在床單上,這將大大降低檢方出示的DNA證據的可信度。
根據犯罪現場的照片,辯方專家發現妮可裸露的肩膀上有7處血滴。從這些血滴的形狀和方向來看,不可能是妮可自己掉的。按照常識推理,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後,有人帶著血從她屍體旁走過時掉落的。因此,如果這些血滴不是來自另壹名受害者戈德曼,它們壹定是兇手滴下的。這樣,如果能證明這些血滴是辛普森的,那麽他的嫌疑就會增加壹倍。然而,當辯護專家要求警方檢查員檢查這些血滴時,他們深感驚訝,因為警方完全忽視了這些血滴的重要性。尼科爾的屍體在屍檢前被洗過,這些血滴永遠消失了。
警察涉嫌非法搜查。
1994 6月13日淩晨5點,4名白人警察帶著壹堵墻來到辛普森家。他們在前門按了很長時間的門鈴,但是沒有人應門。這時,福爾曼獨自在圍欄周圍搜索,發現壹輛白色福特野馬SUV停在圍欄後面的路上。福爾曼仔細觀察後,大聲叫華納上尉過來看看,說在司機車門的把手上發現了微小的血跡。溫納特和另外兩名警察看到血跡時都驚呆了。他們擔心屋內的人有危險,於是決定進入屋內進行緊急搜查。
在辛普森壹案中,從福爾曼發現血跡和長期不開門來看,四名警察的擅闖行為勉強可以算是“合理的相信”。但壹旦警員發現辛普森及其家人進屋後沒有危險,就應該停止搜查。只有他們與法官取得聯系,申請搜查令,辛普森的房子才能被合法搜查。但莫名其妙的是,在沒有迫在眉睫的危險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警官迫不及待地獨自繼續在辛普森家中搜查,導致了警方在本案中的第二次重大失誤。
決定進屋後,福爾曼自告奮勇先跳過圍欄,從裏面打開前門,4名警察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半天鈴也沒人開門,就繞到房子後面,分三個房間敲門。在第壹間客房,壹個昏昏欲睡的白人出來開門。他自稱是辛普森的好友,名叫林鍇。林鍇說,大約在晚上10: 45,他聽到客房後面有壹聲巨響,墻上的畫被搖動了。他以為是輕微地震,沒放在心上。領班起了疑心,立即獨自去客房搜查。大約18分鐘後,福爾曼大聲呼叫其他警察說,在房子後面懸掛的空調下的過道裏發現了壹只右手帶血的黑色皮手套,與兇案現場發現的另壹只手套吻合。但在血手套現場沒有發現其他血跡和可疑的腳印、痕跡。工頭解釋說,當時估計是半夜,燈暗的時候,兇手逃到了房子後面,不小心撞到了空調,慌亂中丟下了手套。
發現血手套後,警察找到了更多的線索。他們在柵欄前門的車道上和從前門到家門口的小路上發現了血滴的痕跡。這樣,警方認為辛普森涉嫌謀殺,於是宣布辛普森的房子為謀殺案第二案發現場,並正式向法官申請搜查令。在後來的搜查中,福爾曼在二樓臥室的地毯上發現了壹雙沾有血跡的襪子,這成為指控辛普森殺人的重要證據之壹。
然而,福爾曼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在非緊急情況下獨自在辛普森家肆意搜查,給涉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警察造成了嚴重問題。根據美國法律,在壹些人命關天的特殊案件中,警察可以通過電話或其他現代通訊手段與法官聯系,法官在現場了解情況後可以口頭授權警察進行搜查。警察只能在生命受到威脅或犯罪證據可能被銷毀的緊急情況下破門而入進行搜查。然而,警察進入辛普森家後,情況並非如此。
在預審期間,辯方指控四名白人警察有偏見和先入為主。辛普森在事發之初就被認定為主要嫌疑人,然後故意找借口破門而入,非法搜查。這樣,如果法官判定警察違憲,查獲的血跡和血手套就成為“被壓制的證據”,無法在庭審時出示。然而,法官在聽取了警察的辯護後裁定搜查合法。盡管如此,在法庭辯論中,面對辯護律師的激烈追擊,福爾曼無法交代自己的生死。作為壹個有著多年刑偵經驗的老手,在非緊急情況下,明知沒有搜查令,為何仍獨自壹人搜查房屋?辯方懷疑福爾曼急於闖入搜查,可能是為了偽造證據,栽贓陷害被告。
警官帶著血樣回到了現場。
1994 6月13中午12,當辛普森從芝加哥匆匆趕回洛杉磯時,警方已經封鎖了他的住宅。負責調查的警官瓦納特和蘭格請他來警察總部澄清壹些疑點,辛普森隨口答應了。此時辛普森的私人律師要求陪同,但辛普森堅稱自己與謀殺案絕對無關,不需要律師。
在交叉質證前,沃納向辛普森宣讀了米蘭達警告,提醒他在交叉質證時有權保持沈默並有律師在場。但辛普森同意放棄沈默權,與兩名警察單獨交談了半個多小時,希望能為警方破案提供壹些線索。
按照慣例,如果辛普森是壹個在客房後面和臥室地毯上遺留有血跡斑斑的手套和襪子的兇手,即使殺人時刺破的手指傷口還沒有愈合,恐怕他也不敢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有經驗的國際刑警打交道。在案發當天,他情緒激動、受到極大刺激的時候,如果在質證的時候心煩意亂、自相矛盾、滿口謊言、破綻百出,他的供述就會成為公訴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在美國社會,犯罪嫌疑人有沈默權的“米蘭達忠告”可謂家喻戶曉。如果他別有用心,完全可以依法拒絕接受訊問,或者至少在訊問期間請律師到鎮上坐壹坐。然而,辛普森沒有這樣做。
在審訊過程中,瓦納特告訴辛普森,警方在他的房子裏發現了壹些可疑的血跡。辛普森立即主動提供自己的血樣,以便澄清事實。所以警察護士從辛普森身上取了血樣。按照慣例,為了防止血樣凝結變質,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樣中加入了螯合劑(EDTA)。這時,瓦納特註意到辛普森的左手被包紮起來,有腫脹的跡象。辛普森解釋說,他的手指不知何故骨折了,關於骨折的具體時間,他的解釋含糊不清,前後矛盾。在辛普森的同意下,瓦納特指導攝影師拍攝傷口。值得壹提的是,辛普森此時只是嫌疑人。雖然法官已經簽發了搜查令,但還沒有正式簽發逮捕令。如果辛普森心裏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絕與警方合作,拒絕抽取血樣,拒絕給傷口拍照。
更不可思議的是,特別督察華納在拿到辛普森的血樣後,並沒有立即送到壹步之遙的警察局刑事實驗室,而是帶著血樣回到了32公裏外的兇案現場。可能沒有人會相信世界上有這麽可笑的刑警。瓦納特當天在血跡斑斑的殺人現場走了三個小時,然後磨蹭著把血樣交給了正在現場取樣勘查的刑偵人員丹尼斯·馮(Dennis Fung)。庭審中,面對辯護律師的提問,瓦納特解釋說,根據工作規定,所有證據都必須登記編號後才能送往刑事實驗室備案,而丹尼斯·馮是負責登記編號的警官,所以他帶著血樣回到了案發現場。但是,辯方抓住了這個重要的疑點,誇大其詞。辯護律師科克倫駁斥瓦納特和福爾曼是壹對大騙子,這大大加深了陪審團對警方涉嫌違法違紀和栽贓的懷疑。Wanat帶著血樣回到了第壹個犯罪現場,這是警方在本案中的第三個重大失誤。庭審中,警方護士作證稱,他當天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約7.9到8.1毫升的血液樣本。然而,辯方專家在警方實驗室只找到了6.5毫升的血液樣本。也就是說,辛普森的血液樣本中,大約有1.4到1.6毫升是缺失的。辯方懷疑Wanart帶著血樣回到第壹犯罪現場可能是為了偽造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