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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公司章程商業版

小型公司商業版示範章程

在壹個飛速發展的社會裏,很多場合都少不了章程。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壹定時期內發揮著穩定的作用。想必很多人都在擔心章程怎麽寫。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小規模公司示範章程商務版,僅供參考。讓我們來看看。

小規模公司章程商務版1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吉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地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本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 * *制定,自公司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54.38元+0,000.00元,公司註冊資本壹次性投入。

第四章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壹條公司由1個自熱股東組成;

股東1:王xx

家庭住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碼:220112199004082254。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其他職權如下:

11.對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請和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應當召開股東大會討論,自然人股東應當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1,例會

例會將於每年三月召開壹次。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和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四條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2.主持會議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會議。股東會第壹次會議

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3.在會議上投票

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每項決議應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向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議,必須經除上述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以外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4)股東大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紀要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詳細記錄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第十七條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新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責。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兼任執行董事,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為非職工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壹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1項至第6項的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大會,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前,應當召開股東會,股東會的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壹致通過,並簽名蓋章。全體股東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以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

第八章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二十八條公司應在各項會計制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交股東審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和附屬附表: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4)財務狀況;(五)說明;(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年度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時,不得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壹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公司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報表和各種憑證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並作為重要檔案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清算後,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大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正本壹式六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驗資機構壹份,公司留存兩份。

自然人股東簽名:

日期:年月日

小規模公司章程商業版2第1章總則

第壹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壹條

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識別號

投資形式

認購(萬元)

出資期限

總數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和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金額(萬元)、總投資期限;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 而是具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_ _執行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年,任期為_ _ _ _ _ _ _ _年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壹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壹名,由公司股東委派。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 _ _ _ _ _。

第七章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以_ _ _ _ _ _ _ _種形式制定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 _ _ _ _ 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名和蓋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小規模公司章程商業版3第1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作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壹切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的投資者為自然人,申報的出資額為_ _ _ _ _ _ _ _ _ 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會計年度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壹條本企業招用員工,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投資者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

(三)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者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者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 _ _ _ 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_ _ _ _ _ _日內,或者在_ _ _ _ _ _ _ _日內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 但是,如果債權人未能在_ _ _ _ _ _ _ _ _ _年內對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時,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拖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2)欠稅;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者應當以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在_ _ _ _ _ _ _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壹條原公司章程應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章程

投資人簽字(蓋章):

締結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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